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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辩证法对启蒙的拯救释解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兰克福菲希尔(Fisch-er)出版社于1986年出版的《启蒙辩证法》,添加了一篇由哈贝马斯为该书所作的附录,哈贝马斯在该文中继续坚持之前他对该书所作的批判。正如肯特所言,哈贝马斯的附言是《启蒙辩证法》在德国所处境遇的重要因素②。哈贝马斯的这一解读方案已遭到多数学者的诟病。例如,兰伯特•楚德瓦特指出哈贝马斯对《启蒙辩证法》的解读特别是“对自然的回忆”的解读是错误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并没有认真阅读该书的第一章[4];马丁•杰和马克•戴维尼均指出这样的解读主要是为构建交往行为所需[5-6]。尽管如此,他的解读方案仍被多数理论家所继承,例如本哈比、维尔默、霍耐特等。诚如霍耐特所言,哈贝马斯的解读主导了对《启蒙辩证法》理论成果的讨论[7]。如果仅仅粗略浏览全书,我们可能也会得出与哈贝马斯相同的结论。然而,通过比较《启蒙辩证法》1944年版与1947年版的差异,我们发现在1944年版中并没有如哈贝马斯所论述的那样悲观,它呈现给我们更多的是如其本来的正标题《哲学残篇》所描述的那样只是一些有待完成的残篇,例如前沿结尾保证在下一步著作中将向我们呈现一种“文化工业的肯定方面”,并且《文化工业》一章也写道“未完待续”③。这主要是由于“如何拯救”的逻辑在两位作者心中一直悬而未决。在随后几年中,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继续关注一种辩证法的肯定理论,即解释对启蒙的拯救如何能够完成[1]810。正如施密特所言,对《启蒙辩证法》的任何阅读如果没有意识到它的论证的未完成性便会冒着误解作者企图的危险。因此,对任何忠实于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开始的课题的人来说,最好的发问起点是:启蒙如何能够被拯救[1]835?只有这个问题被厘清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回答《启蒙辩证法》是否是一部彻底的悲观主义著作。在此,我们只想指出哈贝马斯对《启蒙辩证法》否定性的解读使得该著中所论述的拯救逻辑无法能够合理地被论证。沿着哈贝马斯的解读模式,人们只能对这种拯救的逻辑进行两个可能的重构。第一,美学化的重构。如若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阐发的“对自然的回忆”思想仅仅是一种非理性的模仿逻辑,那么由他们对同一性逻辑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因素的分析来看,这种模仿的逻辑必定是这种统治性的逻辑的反面,它能够使主体允许“外在的感觉印象和它内在的经验状态平等与自由地交流”,人与自然因此而处于一种非压迫状态。因此,霍耐特认为这是一种“审美的自我认同性模式”,它们构成了《启蒙辩证法》历史哲学分析模型的规范性基础[8]。但问题是,这种审美自我如何能够肩负起现代性批判的规范性基础?显然依赖一种美学化的自我根本无法承担批判的规范性基础的使命。霍耐特最后也不得不否定这种可能性,认为它缺乏社会性维度[9]。最终,从审美乌托邦中寻找自己出路的《启蒙辩证法》被认为仅仅是浪漫主义的再度回归,然而这条路径现在已经被认为“终止了”[10]。第二,精神分析式的重构。马尔库塞的解读佐证了这种重构的可能性。在《爱欲与文明》中,对“自然的回忆”主要是指对记忆的解放,这种“自然”主要是“往日的幸福体验”,因而对它的追忆就具有了对现实原则的一种批判作用,即重新发现的过去提供了一种现在正受到禁忌的批评标准。在马尔库塞看来,一旦这种记忆被解放,个体受压抑就不再是合理的事了[11]8。与此相对的就是忘却,它是“长期而可怕的经验教育的结果……是一种保持屈从和克制的心理机能”。所以,忘却根本不是战胜困难的力量。因此,马尔库塞认为“思想的一个最崇高的任务就是反对屈从时间,恢复记忆的权力,把它作为解放的手段”[11]153。

社会学心理学的解释路向确实在早期批判理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当批判针对整个启蒙运动的历史时,这种分析就已经脱离在经验研究范围之外了。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随着批判理论在20世纪40年代的转向,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已经放弃了这一研究路径。在下文中,我们将具体指出这两种可能的重构模式与阿多尔诺的思想均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促使我们必须远离哈贝马斯的解读模式,重新澄清《启蒙辩证法》中作者所力图呈现的拯救逻辑。之所以选择以阿多尔诺而非霍克海默为参照系,主要原因在于阿多尔诺早年与晚年对这些方面的论述较多,并且他的论述始终保持着一致性。二对第一种重构模式的反驳来自阿多尔诺对艺术与哲学的划分。在阿多尔诺看来,艺术的审美经验根本无法承担现代性启蒙自我拯救的重任,启蒙的自我拯救只能依赖于思想的自我反思。一种真正的审美经验只起着一种踪迹的作用,我们通过它只能认识到非同一性逻辑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但是它却绝不能被等同于哲学的理智经验(geistige Erfahrung)①。因此,把《启蒙辩证法》中的拯救逻辑归入审美拯救的尝试,首先就混淆了哲学的理智经验与审美经验的差异。哲学的理智经验与艺术的审美经验在阿多尔诺看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被混淆和等同。阿多尔诺所谓的哲学的理智经验是对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双重批判,它既不是经验论意义上对直接的感觉印象组合的结果,也不是唯理论意义上从主体自身出发所建构的知识的绝对基础。他认为这种经验概念无法直接通过下定义的方式给出,只有通过具体的阐述过程才能被揭示出来。也就是说,它需要哲学反思的中介才能理解。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它理解为生命哲学中的生命体验(Erlebniss)过程,阿多尔诺是明确反对这种直接性的生命体验的②。在此意义上,他的经验概念与黑格尔的更为接近,只不过少了绝对作为起点和终点。黑格尔认为经验是意识自身的辩证运动,是意识自身与自身相比较后的矛盾的产物[12]67-68。例如,在感性确定性阶段意识的经验以个别存在的直接性作为真理,但是它的辩证法运动却揭示出普遍性才是它的真理,由此意识便从感性上升到知觉,经验也由此发生变化,对象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它由前一阶段单纯的直接性存在变成了由诸多特质组成的单一存在物。因此,科耶夫曾准确地指出黑格尔的经验“揭示具体的现实事物,但不改变或‘干扰’现实事物”[13]。阿多尔诺的哲学经验也是如此,在《否定辩证法》中他反复强调哲学的思想或理智经验就在于通过概念让对象在思想中“自己说话”[14]38。

审美经验则不同于理智的经验。在阿多尔诺看来,审美经验首先不是通过概念而是通过模仿的逻辑来描述对象。但是它又绝非完全沉陷于对象当中,因为艺术作品通过自身的图像使得对象在其中得以升华,艺术作品的本质就在于,“整体的表象存在于特殊当中”[15]35。因此,审美经验又首先要求观察者与对象保持一定距离,这种距离使得批判存留于其中。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在阿多尔诺那里,对艺术的理解首先与真理密切相关,而非与“美”或“丑”相联系,“艺术作品只有当它们的经验被带到真与不真,或者,作为初步阶段,正确与不正确的区分层面上才能够被理解”[16]。审美经验既要对对象进行模仿,又要对对象进行批判性认识,这似乎是一个矛盾。阿多尔诺承认这是一种矛盾,但他认为这是艺术本身363特征的一种体现,艺术的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理解性。这种不可理解性并不是说艺术无法通过审美经验被真正认识到,而是说在艺术作品中创作者的意图总是消融于作品的材料中,但作品的材料又有着自身的形式特点,所以作者的意图总是与材料处于一定的张力关系中,在作品中,这体现为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张力关系。尽管如此,作品作为总体,它就已经把这种张力关系包容在自身的同一性当中了。在此层面上,如果哲学被等同于艺术只会取消自身,因为“它假定了同一性的要求:它的对象完全被囊括进来,它在其中把它的处理方法奉为至尊,作为先天的质料的异质性内容诚服于它,然而它与异质性内容的关系正是哲学的主题”[14]26。在《否定辩证法》中,阿多尔诺认为哲学与艺术的差别,归根结底体现为处理对象的不同方式。哲学只能通过概念的方式认识对象,而艺术则是通过非概念化的方式。最终,阿多尔诺给出的答案是:哲学不能求助于艺术,只能通过自身克服自身的缺陷,即要不断地努力“用概念超出概念”[14]27。很明显,它与《启蒙辩证法》中所表述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启蒙辩证法》中,哲学与艺术的差别被概括为符号(Zeichen)与图像(Bild)的差别,符号只能认识对象却不能模仿对象,而图像只能模仿对象却不能认识对象。作者认为二者的分离虽不可避免,但却绝不能完全分离,如若如此则会“破坏真理”[15]34。这不是意味着哲学应该与艺术联姻才能把握真理,而是说,哲学在扬弃艺术的同时应该保留艺术对待对象的态度,即让对象自身呈现出来,不对对象施加主观的暴力。

换句话说,哲学应该仅仅是对对象本身的陈述,不应带有自己的“意图”(Intention),但哲学又不是艺术式的模仿,哲学应该永远通过概念的中介来呈现对象。综上所述,既然启蒙的拯救只能依赖对启蒙自身进行反思,这种反思是哲学在当今的主要任务,那么美学化的重构路径就必然混淆了哲学与艺术的差别,由此便导致这种重构路径必然与阿多尔诺的思想相互矛盾,因为这种差别正是阿多尔诺一直所坚守的。阿多尔诺与霍克海默在1946年以“拯救启蒙”为主题的讨论也证实了这一点。在此讨论中,阿多尔诺就已经坚持认为思想必须通过自身证明自己的错误,并且他认为启蒙的肯定的方面只能是对差异的经验,但是“具体规定的经验只有通过同一性的中介才可能”[17]594-597。也就是说,差异必须通过对同一性逻辑进行分析才能随之展露出来。对第一种重构路径的批判已经昭示着我们,第二种重构路径不可能成为《启蒙辩证法》拯救逻辑的表达。从精神分析的视角来看,把对“自然的回忆”解读成对非压抑性经验的追忆,确实就已经蕴含了对社会统治的批判,但它却是通过直接诉诸某种直接给予的“真理”进行批判的。阿多尔诺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他认为这种批判其实与生命哲学中诉诸生命体验,海德格尔诉诸存在来直接批判同一性逻辑并无实质性差别①。如果说在阿多尔诺哲学中也存在一种本真的存在样态,那它只能首先经过对思想本身进行不懈的再反思才可设想,它绝不允许被直接地陈述出来,就如犹太教的上帝绝不允许被直接说出一样。这两种解读模式的错误,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反思哈贝马斯对《启蒙辩证法》的批判,因为把《启蒙辩证法》解读成工具理性批判必然会陷入美学化的重构或者精神分析式重构的路径中。就如康德在解决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所采用的方法:如若问题提法本身的错误得到纠正,那么因这些提法所产生的矛盾同时将自动消除;同样,如果《启蒙辩证法》对现代性的批判并非如哈贝马斯所勾勒的那样,那么它在批判过程中所遭遇的矛盾是否同时能够迎刃而解了呢?依循这一思路,我们将在下文重构《启蒙辩证法》的批判模式。

作者:周爱民 单位: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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