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强行法与国内强行法的联系
国际强行法这一概念同许多其他的国际法概念一样,是一个来自国内法的概念,所以国际强行法与国内强行法有相同之处,公共利益面前,国内法和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范是正义的守卫者。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各自独立、互不隶属,但这并不等于二者之间毫无联系。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史来看,这两个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是互相渗透、互为补充的,因而使得各自的法律体系不断得以充实和发展。
在国内法中,大量的强行法规则都存在于民法领域。例如,大陆法体系中契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国内法中之所以存在强行法,是因为强行法作为秩序的底线,维护着公共社会的根本利益和秩序。李浩培先生曾在《强行法与国际法》一文中指出,任何法律秩序不可能只有任意法规则而无强行法,否则这个法律秩序就如建立在沙滩一样,随时都有崩塌的可能。国际社会亦然,国际法也包含强行性规则,因为它必须包含这种规则,才能成为一个法律秩序,靠强制的秩序来约束各个国家,从而才能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维护大多数国家的正义,进而达到国际法维护全体人类和平与正义的最终目的。
国际强行法与国内强行法不同的是,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规则是强行法、哪些规则是任意法,也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性机构来裁判某项条约是否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际法具有国内法所没有的特殊性。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家是主权的、独立的,国际法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主权国家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因而国际法上的强行法也不同于国内法上的强行法,它有其自身所独具的特点。
二、所有国家都应服从于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国家主权进行了限制,大大减损了国家自治原则。自治权是一国依据主权而享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事务的权力。国际强行法的出现,使得国家对内的自治权不再是绝对的毫无拘束的。“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对人权严重侵犯的行为被认定属于强行法管辖的范畴。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受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南非的种族隔离被国际社会认定为非法。
此外,国际强行法还约束了国家之间的交往行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限制国家在自卫与国际组织批准的集体制裁之外实施武力行为。笔者认为,作为国家法主体的各个国家之所以服从国际强行法,其实真正服从的是国际强行法规则背后的共同利益,将国际强行法建立在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之上,国际法的各成员国之间必然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制约,而且一旦违背强行法规则将会付出远远大于利益的代价,那么各个国家便迫于压力遵守规则,从而形成稳定的秩序。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结成的日趋紧密的关系,以及各国人民在实现《联合国宪章》宗旨,遵守《宪章》原则所作出的努力,已把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国际社会整体,而这个整体实际上也就是各国的共同利益,国际强行法作为共同利益的维护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者:曹月君 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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