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计有五十六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五十五个。由于少数民族各自拥有独特的婚姻风俗习惯,这些习惯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适用《婚姻法》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将造成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律秩序混乱,甚至影响民族团结,造成社会动荡。本文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法》适用情况做一分析,重点指出《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婚姻法》,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婚姻法;适用问题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民族地区或者古代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具有区域性、民族性的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根据这个定义,只要有约束力的风俗习惯都可以视为习惯法。[1]它不具有国家制定法的性质,没有国家制定法的效力,不属于国家制定法的范围。但是具有一定范围的约束力,具有法的某些特有功能。
二、《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少数民族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多样性,与我国的《婚姻法》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必须实现法制的统一。要实现法制统一,就必须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问题。其中婚姻家庭方面尤为重要。由于少数民族各自拥有独特的婚姻风俗习惯,这些婚姻风俗习惯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适用《婚姻法》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假如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就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1.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的意思决定自己的婚姻,只有当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婚姻才能够成立,其他任何人不能实施干涉。从《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家庭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和进步。但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强迫、包办和买卖婚姻,许多少数民族青年男女不得通过自由恋爱结婚。例如,哈尼族的青年男女可以自由恋爱,在双方同意结婚的前提下,还要经过双方父母的排“八字”,假如双方父母排“八字”后认为双方的“八字”不合,那么男女青年就不能结婚。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婚姻自由的问题,当然婚姻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2.早婚婚龄是每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的最低婚龄为22周岁,女性的最低婚龄为20周岁。但是,在很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年男女结婚一般较早,早婚习俗在少数民族地区是相当突出的,一般都早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由于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对于结婚年龄的要求也不同。例如,白族的婚龄,当女方到十六周岁,男方到十八周岁就可以成亲。傣族一般是十六岁就结婚,苗族是在十六到十八之间。又如在云南省宁蒗地区的纳西族中,儿童在十三岁时要经历“穿裙子(女性)”和“穿裤子(男性)”的仪式以象征成年,此后女性在十五至十六岁、男性在十七至十八岁便可与异性过偶居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结婚年龄也在不断的变化当中。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婚龄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婚龄是有所冲突的,《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会出现早婚问题。早婚问题致使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难以推行,同时也影响少数民族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3.不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在少数民族地区,以仪式作为婚姻关系缔结和解除方式的现象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要结婚必须亲自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手续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不登记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婚姻登记观念淡薄,许多少数民族群众认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没有必要介入国家强制力。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该民族的习惯、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和道德观念密不可分。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不光是结婚不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离婚同样不履行法定手续。对于离婚,我国《婚姻法》也做出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是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关系才消灭。4.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因《婚姻法》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得不到全面有效的实施,重婚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由来已久。依上所述,首先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习惯法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这必然导致了重婚问题。例如,据不完全统计,自1950-1985年,云南省勐海县哈尼族有150人重婚,占据了全县重婚人数的93%。其次,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会导致重婚问题。离婚时很多人以仪式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之后又与其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导致重婚。5.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绝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主张的是男女不平等。在许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奉行的是“父权至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低下,没有平等的权利。例如佤族、普米族、哈尼族在婚姻家庭方面,习惯法维护父权。因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妇女在财产方面亦不具有继承权。6.近亲结婚《婚姻法》在近亲结婚方面明确做出了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近亲可以通婚。例如,佤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规定姨表之间可以通婚,云南省迪庆州的藏族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可以通婚。由于近亲婚配,致使少数民族人口素质难以提高。
(二)《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少数民族一般分布在边疆落后的山区,交通、通讯、文化、卫生发展缓慢,由于教育等各种传统的原因,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至今仍有很多人是法盲。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不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许多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只要两人两情相悦,通知家人和亲戚朋友即可。2.传统习惯的影响长时间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都按照当地的婚姻风俗习惯,根本不知道《婚姻法》之说。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贯彻的是男女双方两厢情愿,拜过天地即可结为夫妇。加上儒家的礼制长时间的渗透,礼制成为人们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都只重仪式不重登记,认为只要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姻关系即可成立。3.各级政府对《婚姻法》宣传不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我国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些规定,不知道结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即使知道也认为不办登记手续也照样过。结果给家庭带来了不应有的不利后果,给社会带来了危害。这其中很大原因是各级政府宣传不力所致,它影响了《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贯彻实行。
三、如何解决《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大力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各级政府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是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首先,各级政府要组织好人力物力,广泛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制宣传。让《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普及,让少数民族人民知道《婚姻法》的存在,认识到什么才是合法的婚姻,要怎样缔结合法的婚姻。
(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文化教育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偏僻的地理环境、落后的交通和通讯设施,使得其文化教育水平也很滞后。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们的思想陈旧,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导致在婚姻家庭中不懂得区分合法与非法,更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难度,不利于解决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因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也是解决《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所必不可少的。
(三)完善少数民族地方性婚姻家庭立法
在少数民族地方,国家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中国是一个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实践证明,忽视了民族的特殊性,就不能实现祖国的稳定和统一。首先,国家法的制定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更为突出,我们不能光指望着现有国家法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方方面面的问题。应加强国家法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对少数民族地方性婚姻立法,加强完善《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包括对婚龄、近亲结婚、婚姻缔结形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其次,应该在对习惯法进行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一些既合理又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来保证《婚姻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相对于《婚姻法》来说,乡规民约在形式上与习惯法有类似之处,而且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相应的灵活性,更容易被少数民族人民所接受,又有当地的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更容易得到好的成效。
(四)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少数民族婚姻风俗习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深厚的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少数民族婚姻风俗习惯有好的进步的方面,也有有害的,阻碍《婚姻法》具体实施的方面。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不同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加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有益的方面要加以支持,对不利的方面加以改善或摒弃,但要防止侮辱少数民族婚姻风俗习惯的现象。只有处理好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处理好《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较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习惯法而言,我国《婚姻法》制定的时间较晚,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强化、从不足到逐渐完善的立法进程。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习惯依据当地的婚姻风俗习惯来确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致使《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处理好《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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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娜 单位:中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