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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风险与防范对策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面临的四个风险,然后分析了防范对策,主要包括:构建顶层设计;构建制度流程体系;严格监督招投标管理工作;控制好项目价款的支付进度,强化查处机制。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风险;对策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区,同时还属于监督的热点与难点。某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从合同管理与监督出发,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监控体系,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防范风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探讨了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问题。希望能够为施工企业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风险识别

1.签订合同之前的风险。签订合同之前的工作,包括确定项目设计单位与完成项目设计、编制工程造价、确定建设企业以及签订合同相关的其它准备工作。该阶段之中,涉及到许多常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注意中介机构的选择,例如工程设计、招标等代理单位。想建设高质量、价位适中的项目,确定高质量的中介机构是其中十分关键的一环。项目设计水平关系着项目的造价与品质,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决定着造价高低与设计标准的实现。如果涉及不科学、不合理,后期或许将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的后果。就算是不会产生根本缺陷,也会引起一些重大的变更,对造价与进度的控制造成困难;其次,注意中标合同价与按施工方案细目分解的总造价的结合。应当根据施工方案对中标价做好清标工作,将合同价款落实到施工环节中,实现对造价的有效控制。2.合同签订的风险。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风险,用到法律与建筑专业方面的知识。签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的最终造价没有必要的约束。尽管合同价格通过招投标来进行确定,然而,部分合同对施工当中的变更签证,并未设置必须的确认原则与程序相关条款。一些施工单位往往以低价中标,接着会绞尽脑汁地对变更事项虚列,通过这种方法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样既对招投标的公正性产生损害,也会为甲乙方合谋进行腐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并未慎重考虑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或许会由于项目施工准备不充分、作业面模糊、设计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使得项目无法尽快进行,合同无法生效,对甲乙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引发经济纠纷;再次,对合同谈判当中产生的过程性意见,并未制定具体的约束条款,从而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困难。3.合同履行的风险。诸多地方能够造成这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首先,变更签证的风险。施工的时候,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材料设备供应推迟、工期改变等问题,能够申请变更签证。然而,一定要具备完善的审查审批程序,避免其变成恶意低价中标的途径;其次,合同迟延履行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会由于现场条件约束、设计图纸没有尽快下达、交叉施工等诸多问题使得合同无法及时履行;再次,甲方管理责任未到位的风险。具体来说,也就是甲方没有根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要求,来认真监管乙方,或者没有妥善处理自己和监理单位的关系造成项目监管不到位,或者一味地依靠监理单位来进行管理,自身参与不够积极。4.廉政建设的风险。从甲方管理的层面进行分析,这个方面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内部职工凭借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不当途径,蓄意违反相关制度与法律,为相关方牟利,使自身从中受益的行为。包括管理者违纪干涉项目、违规泄露投标低价、虚假招标、私自将招投标结果改变等对建设单位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

二、防范合同管理风险的对策

1.构建顶层设计。即应当构建合同监管的总体架构。在具体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专业管理、法律风险与效能监察监督三个方面,构建以合同签订与履行为核心,涉及到合同形成前期、形成、履行、运营评价等全面的监督机制。其中,专业管理监督基本上利用项目建设业务管理的流程,敦促乙方认真根据合同条款以及该领域中的规则来进行施工。并且还应当督促监理范围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对于法律监督,即在签订合同与履行的全程中,严格按照律法条款要求,对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为双方的利益提供保障。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根据有关律法条款,对相关文书记录进行完善,保证合同能够反应双方的意志,确保合同详细记录谈判过程。合同一经生效,则表示双方的权责立即生效,要是无法按照要求履约,违规的一方会面临风险。然而,具体的工作当中,伴随合同签订或大多数项目资金的拨付,甲方的地位逐渐发生变化,刚开始的主导地位逐渐削弱,陷入被动,往往会由于双方责任模糊,以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甲方应尽的责任不能到位,对乙方的责任证据又无法全面收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同时无法进行诉讼,最终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失。所以,从合同谈判开始,应当尽量收集全部证据材料,以便于发生纠纷时候能够通过法律来寻求帮助。而对于效能监察,即站在业务流程以外监督合同管理。应当构建起相应的效能监察制度,使监察工作在合同管理中形成常态化。进一步提高效能监察的权威性,监察结果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与项目结算结果进行有机结合。2.构建制度流程体系。体制决定机制,机制依赖制度,流程体现制度。以合同形成和履行为中心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定要有诸多相关制度来提供支持。签订合同的前期,一定具备设计咨询单位的遴选方法及其质量追究方法,还应当具备造价编制与招投标方面的管理方法,以及商务谈判方法等诸多制度。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项目变更制度、监理制度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应当构建起项目建设责任的追究制度,合同完成以后,必须进行后期的评价,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后评价制度。3.严格监督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一,应当将企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做实,该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招投标办明显不同,必须要做实。对于“实”,即投标单位必须能够完全对招投标工作的质量负责,保证结果不但要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还必须与国家律法条款相一致。该单位并非单纯的跨部门的议事单位,一定要配备专人来进行政策研究与尽职调查,同时,应当将一些基础工作做好。该单位并非具体组织招投标,然而,必须能够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起主导作用,而不是任人宰割的摆设,自己不仅难以作为,还要替不规范行为签字背书。第二,该单位应当牢牢把握关键环节。之所以要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质上是为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从大量企业中筛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以相对适中的价格出色地完成建设任务。造价与质量属于招投标的重中之重,如果不能将其中的关键要素把握住,那么不管招投标行为怎样规范,均不能带来良好的效益。再次,应当对该机构及评标专家建立专门的约束机制。对那些有劣迹的招投标代理单位与职工,应当将他们列入黑名单之中。4.严格管理造价编制和审计。企业需要注重造价管理与工程管理两方面的制衡。应当创办造价审核管理中心,负责控制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统管造价审核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市场机制,选择具有良好的职业水平与执业道德的造价审计咨询机构;其次,统管项目施工当中的造价变更。构建起造价变更审批机制,设置某个限额,如果超过这个数值,那么应当再次进行招投标;再次,统管项目的结算审计。制定第三者结算决算审计制度(与项目建设甲乙方存在差异),企业审计部门统管所有审计委托事项,项目管理单位和审计业务分离,第三方审计机构和造价编制机构分离,审计费用和核减额相结合,如果施工企业对于审计结果存在着分歧,应当通过造价编制单位与审计单位两者进行协商做出相应的处理。此外,控制好项目价款的支付进度,将合同价款与项目变更价款都归近合同价款的预算管理之中。在结算以前,留下充分的价款调整空间。同时,应强化查处机制,优化问责机制,对于故意违规操作进行严格查处。将查处、惩戒、约束和学习教育结合在一起,构建起完善的保廉网络。

参考文献:

[1]张念伟.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价辽宁职称值工程,2014,15:92-94.

作者:袁其民 单位: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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