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决定我国社会法定位的关键。虽然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它们关系密切,共同维护人们的社会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起着重要的深化作用。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优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与职工失业问题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共生存在的关系越来越明显,两者共同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作为社会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本质上分析,劳动法是用于协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是用于协调由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单位、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作为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它能对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等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意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劳动法多指广义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表现出的特点是:首先,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重视对劳动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始终偏弱势,因此劳动法在总体上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管理法是为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正常。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即必须要在劳动法确认和规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后,才能实施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协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二者在劳动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相配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组成,这是劳动法的实体性特点。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会存在多种程序性关系,劳动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与劳动关系中特定内容对应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劳动法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也有广狭两义。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法规,例如我国早已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保障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彰显的特点是: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目标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保证社会整体和谐运作,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活,即社会保障法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来实现社会稳定。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优质的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活力性,必须带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国家、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一同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受到国家干预,它是我国切实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准则,不论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社会保障资金的集资和缴纳,或是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会保障法中都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及实施后,总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垄断情况下的劳动法发展日益完善,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劳动权益,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事实上,劳动法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法建立最初的社会功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保障劳动者的成果。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企业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以维护“劳动法、资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谐关系为核心,在这其中主要偏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大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这也显示出我国劳动法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其本质是以人文本。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近年来,社会保障法得以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会保障法的出现是以缓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纯地法律条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立法的形式,承认社会贫困、社会风险现象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议以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会公民的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因相似。在社会保障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完善。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标是为了实施社会救济行动,使原来无序的、分散的、多样化的社会救济方式变得规范化。在19世纪20-30年代是社会保障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立法重点变成社会保险内容,例如德国率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关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分析
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作用,并无明显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法的主要用于协调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是以立法手段来规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作息制度、最低工资水平等,规范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行为;社会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济穷人,用于保障劳动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避免劳动人员因疾病、贫困、工伤、养老等问题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国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虽然劳动法保障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社会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实质意义的社会关系,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然而,在此阶段中,社会法并没有产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仍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0世纪20-30年代以后,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别在各自的管理领域中独立发展,但两者的联系明显增多,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这是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上始终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目标、社会功能和作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密切关系的宏观表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二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领域,这也是二者紧密联系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着重劳动保险内容;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偏重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在协调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实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资本家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其中,而劳动法也将社会保险法内容当作调整改善的空间,这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体现在我国先建立了劳动法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然后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进一步丰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内容,两者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法的重要内容,阐述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实现目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的产物,切实打破了我国传统公法、私法的区分限制,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结构。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为社会法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共同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能够侧面表现出社会法的产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质目标,促进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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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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