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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保险发展论文

1畜牧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所以在我国重视畜牧业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畜牧业保险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被列为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畜牧业风险以及损失的分散,是政府支农的新尝试。为显现畜牧业保险的作用,帮助增强畜牧业防范和抵抗灾害和风险的能力,提高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政府主动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逐步确立畜牧业保险政策的措施,还为督促建立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综合信息平台做着辅助工作,有利于打消养殖户的投保顾虑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形象和威望。但是,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养殖效益逐年下降,畜牧业的发展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式,又畜牧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慢,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同时道德风险、逆选择等提高了畜牧业保险的成本,农民在价格上表现的劣势显现,难以负担沉重的保费,导致需求不足,这些因素极大地阻碍了畜牧业完全的市场化运行,提高了对国家和政府的要求,政府补贴经营费用和保费的负担,容易致使国家财政出现赤字,压力巨大。

2政策性保险存在的问题

2.1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修正,《畜牧法》和《保险法》确立时间早,均未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未作出修改,更新速度慢,与现实社会相比有些脱节,政府也没有针对畜牧业的发展特点来拟定具体的畜牧业保险法,难以应对最新的畜牧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给发展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带来诸多困难。畜牧业容易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脆弱性的特点,属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巨大灾情或疫情,又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满足赔偿需要。

2.2政府对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畜牧业保险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表现在畜牧业方面发达国家一般都是政府出资占绝大部分,农民对畜牧业保险的费用投入较少,负担较轻。如在美国、法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会出高达50%~80%的保费补贴;日本、加拿大、韩国开展的畜牧业保险事业,政府不仅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对积极投保的农牧民国库30%~50%的补贴保费,而且政府还提供保险的再支持。然而,我国政府对畜牧业保险补贴的费用补贴极少,相应的规定支持的法律措施也没有出台,信贷支持方面的比例覆盖面也只有30%左右,还有一些因为执行力度和操作不到位,资金支持就更得不到保障了。所以,畜牧业保险的机构因缺少创业资金而难以运营。

2.3宣传力度不够,引导防护机制有缺陷

畜禽养殖主要分布在比较落后的乡村或者偏远的山区,基础设施落后,缺少接受教育程度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养殖户大多是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领悟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理解复杂的保险条款,而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只有电视或者广播等单一的方式,也只是浅层次的提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政府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宣传工作的不重视,使投保率难以保障,还容易引起农民对政策性保险的误解,致使畜牧业保险受阻。引导力度不够,相应的防护机制不健全,养殖户自身很难发现市场的需求和变化,风险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难以提起农民对畜禽养殖的信心,不利于畜牧业发展。

2.4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制造的巨大的障碍

政策性畜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高补贴以及一些免税政策对养殖户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笔不小财富收入,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诱惑,因为养殖户只需要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如养殖户往往选择风险较大的标的进行投标,对风险较小的标的不投标),容易让他们为获得补贴赔偿金去选择不努力预防风险和灾害管理,从而加剧道德风险的发生致使政府补贴下的畜牧业保险效率低下。同样的保险公司也存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因此在经营管理中会自觉选择更利于其获得更多政府补贴的经营方式,而不是真正考虑畜牧业的发展,经营管理补贴费用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会带来市场的供给过剩,容易带来市场波动,而其损失又得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来承担。结果必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国家也会蒙受损失。

2.5政府为提高畜牧业保险的参保率,强迫农民参保

从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农业保险实践中得出经验,保险业要求符合大数原则尽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分摊风险的特性,同时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参保率,所以,为了畜牧业的正常推行,畜牧业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选择适当推行强制性投保方式,以保证一定程度的参保率。另外,农民及商业保险公司二者不能自发达成协议,适当的强制性投保是推动农业保险制度迅速发展的有效手段。然而,适当的强制性投保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制度,实际执行中也可能存在一些政府官员为谋取私利,使执行过程变得复杂、艰难,用欺骗或者打压的手段,强迫农民参保。

3推进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3.1健全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政府应该根据畜牧业的发展特点,尽快出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法律法规,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有法可依。就政府自身而言,首先是应该做到遵循指导思想和原则,积极履行在畜牧业保险中应该发挥的职能;接下来由政府、保险公司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关于畜牧业补贴的种类、范围和标准;还有明确对以下事物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务之急: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性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理赔条件、补贴力度、组织机构、运行方式、政府作用、农民参与方式、保费分担原则、巨灾风险的控制、异常灾害超赔资金处理方式、税收、有关部门配合、对政府、保险公司与养殖户需要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同时政府要实事求是,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方便人们的参保手续及赔付程序,使养殖户享受到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

3.2加强畜牧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保障

针对目前我国在畜牧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还非常有限的问题,我国政府就更该利用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来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着力提高农村保险覆盖面,为经营畜牧业保险机构和从事畜禽养殖的农民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优惠,拓宽畜牧业投产的融资渠道,根据地区的贫困差距,分别合理地制定农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在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为避免其流于形式,政府应该加强监管以保证政策性的优惠真正落到实处,造福于人民。

3.3履行政府的职责,加大宣传的力度,建立相应的防护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信息资源的畅通流入,为农民接受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知识提供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宣传工具和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从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特点和养殖户自身的需求着手,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推广畜牧业产业扶持政策,诸如生猪奶牛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模养殖等各项扶持政策,让农民对优惠的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投保工作中来,推动这项由政府主导的惠农政策的实施与创新,及时跟上最新的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发展的动态。由于畜禽养殖户大多数是农民,采用农民喜闻乐见而又容易接受的现场宣讲方式,主要内容为养殖户身边的典型案例,势必效果更佳。为促进畜牧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必要以国家信用为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担保,同时,由政府主导赔付超额的再保险和整合各级行政资源,为农业保险提供人力和技术保障,做好灾前的防护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3.4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推进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做好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管理,以下措施必须推行:首先,在农民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投保之前,以及保险公司贷款之前,根据投保情况,建立严格的信用评级制度,分等级的进行管理;接下来是在人们投保或贷款后,定期的举行一些讲座等教育活动,主要内容为关于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投保之后应该注意的相应规章制度与条款,增强投保人的道德意识,同时采用邻里或者乡里之间相互监督的措施,以降低道德风险;最后,按照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政府和国民的损失程度,制定相应的惩处方式,且方式必须严厉有效,如投保人的信用与贷款买房等日常生活密切联系起来。

3.5尊重养殖户自身的选择

对畜牧业保险的投保问题,政府应该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自身的职责,尊重养殖户自身的选择,不强力胁迫农民参保,应该做好事前的宣传与引导工作,普及畜牧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加强对畜牧业保险投保费用征收的政府官员的监督与管理,尽量避免因个别官员自身素质问题,使畜牧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3.6扩大保险范围

由于畜禽养殖的保险需求具有差异化,而我国畜禽养殖总体来说比较分散,以农民个体小规模经营居多,又畜禽养殖本身的脆弱性,容易受到自然环境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对畜牧业保险需求量大,各级政府应将一些重要而又易受灾害或病毒害的畜禽等纳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范围,对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进行补贴和保险,来推动畜牧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杂志:柴凤贤 李梅华 单位:湖北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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