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需修改完善的几个问题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边境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边境地区管理和行政执法也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现行《规定》有关条款设定不够具体明确,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随着我国与蒙古国关系的正常化,边境地区的开放开发,出入边境地区人员逐年增多,边境地区生产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同时也伴随出现了违法犯罪的情况。一是违法越界采集、挖药、狩猎、放畜,引发了诸多边境涉外事件。二是进入边境地区从事开矿、建筑、地质勘探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增多,抢夺、破坏矿藏资源、草场、植被的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发生。三是损坏和盗窃边防交通、通信、水利、草原基础设施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四是有些不法分子借边境开放开发之机,进行走私、贩毒、抢劫、盗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也向边境地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二)边境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随着边境地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对国家边防管理、国家安全管理,经济社会和行政执法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野生动植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古军事碉堡等设施保护方面问题越来越突出,边防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范围权限,解决边境管理执法主体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管理空档问题。(三)为了切实规范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急需通过立法加强边境地区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到边境管理区开矿作业、爆破、剧毒工业用物品使用数量剧增,边防地区管理难度加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活动,解决边境地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我省边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对《规定》修改完善的几点建议
最近,按照上级边防部门和酒泉市政府的安排,我们根据边境地区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了各基层边境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新疆、内蒙古等兄弟省自治区有关边境法规立法的经验,现就结合我省边境管理工作实践,在《规定》修改完善之中需要明确和增加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在《规定》中应明确边防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责任。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外事和边防部队等边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边境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畜牧、林业、海关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边境管理部门做好边境管理工作。(二)在《规定》中应增加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核边境管理区域开矿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与边境管理部门会商,对符合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及时将行政许可文件(复制件)、经营单位名称、作业人员名册、作业地点、作业方式等情况报送本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边境管理区域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边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三)在《规定》中应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的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等有关法律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与治理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实现依法治边的目标,维护国家安全,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四)在《规定》中应增加边境挖沙、采石、取土作业管理。国土和边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拟在边境地区从事挖沙、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在审核过程中主动协调边境管理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察、会商;对符合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职权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及时将行政许可文件(复制件)报送本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作业施工地点在边境界河等易发生涉外问题或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当地边防部队的意见。因国防战备建设使用沙、石、土资源的,可根据其需要随时给予许可审批。(五)在《规定》中应明确边境执法主体和罚没物品的处理。边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境管理工作,依法控制和打击边境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秩序和安全。对查获、没收的非法走私物品和处没收罚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协议、协定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对须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公安边防、解放军部队、海关缉私部门做好查获、没收走私物品的处理工作。(六)在《规定》中应做好与其他法规衔接。进一步做好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的有关规定设定衔接,罚款的幅度根据我省边境地区实际情况,参考借鉴兄弟省区有关边境管埋规定设定,同时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减少法的漏洞,使边境机电论文范文管理规定更加完善。
作者:严震 祁达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