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责任原则
从经济运行的过程来看,消费者处于社会再生产的末端,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义务。但是,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达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初衷,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都应该承担其相应的环境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上的各类产品都是消耗能源和资源而生产出来的,消费者由于消费产品而消耗能源和资源,所以,消费者是资源和能源消耗的最终受益者。当然,企业也因为产品商品化过程中的赢利,而在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受益。由于消费者与企业一同在能源和资源的损耗中受益,它们应该共同的为在这个过程中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在循环经济法中必然存在“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之所以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是因为消费者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道理上讲,生产者生产商品时生产的污染物的处理,消费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消费者责任”原则。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体系中,承担清洁生产责任、生活清洁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的现实和要求,作为原则体现出来,是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该原则的理由,在于:第一,消费者也为其消费产品承担了部分环境责任。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向企业支付了金钱,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中所消耗的成本将转嫁到产品的价格上,从而由消费者间接承担,企业为进行清洁生产的投入变相的由消费者买单。实际上,企业承担产品终端环境责任的成本,最后必然落在了消费者身上。由于消费者通过消费产品而消耗了能源与资源,所以,其为其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污染埋单,也是理所应当的。第二,消费者应该为其日常消费产品所产生的垃圾,承担部分环境责任。因为,消费者在处理日常生活垃圾时,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在过去,这一块的经费主要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一般来源于市政建设经费。如果垃圾处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有利于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必然要把这一责任体现出来。该立法中可以通过确定个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较轻的违规排污罚款,来实现消费者环境责任的承担。第三,从道德层面分析,消费者应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例如,将废旧电池放到指定的回收处,将垃圾分类进行放置等以便将各类废物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部分协助垃圾处理的环境道德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瑞士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提到了消费者应该协助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这种立法,实际上就是“消费者道德责任”的一种体现。有鉴于此,我国在循环经济法立法中,也应该对“消费者道德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二、国家责任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和政府应该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应该为一国循环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终端环境承担责任。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应该有效的引导该国经济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一是指国家应当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终端环境责任负责。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看。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能源利用模式,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经济调控战略。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增长模式,是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必将对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产生影响和改变。同时,国家引导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方向发展,本身就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题中之意,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调控战略。作为循环经济的主导者是国家,理应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引导责任和终端的环境责任。所以,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都应该各司其职,在循环经济的推动和发展上,起到自己的应有作用。第二,从国际上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和经验来看。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循环经济法,都首先是由国家推动的,其中,包括议会制订相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而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财政和政策支持。至于司法机关,则对违反循环经济法的厂商和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国际上,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以德国、瑞士、美国、日本等国为例,虽然,这些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在实质上都已经制定了本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在政府支持和引导方面,目前,很多国家的政府为了提高企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在以法律约束的同时,还采取了多种有效手段。其具体包括: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免税等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成立专门的服务公司,为没有能力建立完整的包装回收再利用体系的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制”;协助企业开发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并帮助企业将之转化为经济效益。例如,在美国《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回收法》中,违反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就要受到法律处罚。美国环保局曾针对1996年奥运主办城市亚特兰大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对当地河流造成的严重污染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和民事行动,致使亚特兰大被处罚320万美元。不仅如此,美国还因在环境污染罪方面,判处企业老板最高17年徒刑。第三,国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应该利用国家的各种优势和资源促进和加快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蔓延和推广。同时,国家还应该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各样的条件,以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保障公民良好生活质量的科学经济发展模式。由于循环经济发展有三个层次,在这三个层次上都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来实现和完善循环经济在各个层次的发展。所以,国家在循环经济中必然担负很大的责任。
作者:羊海燕 徐本川 刘周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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