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古代物权法律制度综述

1.标的物

标的物是物权产生的基础,根据唐律物权标的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主要是指田地与房屋,由于土地以及房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因此被视为不动产,不动产又被称为“产”,“业”或是“产业”,不动产的拥有者被称为“业主”或是“产主”。动产主要有财物、牲畜以及奴婢,动产又被称为“财”或是“物”[2],动产所有人因此也被称为“财主”或是“物主”。唐代物权法律对标的物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禁止妄认、返还非法所得以及赔偿等。“妄认”在唐代物权法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妄认是一种恶意占有的行为,明明知道某物或某产不属于自己,但仍旧宣称自己有所有权的行为被称为“妄认”。根据《永徽律疏》卷四中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产生孳息应该一并返还。

2.所有权

唐代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其主要保护措施有“:禁止盗耕公私田地”“、禁止盗耕人墓田”“、禁止妄认盗卖公私田”等。此外,为了防止官员滥用权力,侵占百姓土地,法律规定,凡是非法侵夺私人土地的,一亩以下杖六十。侵占果园者,罪加一等。唐代在唐玄宗之前,一直实行的均田制,根据均田令所取得的土地,除非在“卖充宅及碾皑邸店”,或是从“狭乡迁往宽乡”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此举一方面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抑制逃户情况的出现。如果非法买卖土地,则会受到刑事处罚。据规定“:诸卖门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如果土地数量巨大的话,最高刑罚可以加至,杖刑一百,不仅土地要返回本主,且要回本金的权利。对于违反均田令“,占田过限”者,也要被严惩,此举主要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据规定“:占田过限,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情节严重的,杖刑六十,如果极为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徒刑一年[3]。但是,如果是在地少人多的宽乡,则可以放宽适用标准,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农民开发荒地,以增加粮食产量。《永徽律疏》中对于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措施,主要见于《贼盗篇》与《杂律篇》中。例如,不得随意采摘、毁损官私田园中的果蔬,违反者以盗窃罪论处。又如,不得私自使用他人所寄存的财物,违反者以盗窃罪减一等论处。但是如果所寄存的牲畜、或是财物,因意外情况发生灭失的,则可以不必赔偿。如果谎称标的物灭失的,则以诈取财物减一等罪论处。

3.佃权

佃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佃权人通过支付地租的形式,占有和使用他人的土地,并获得相关收益。从现存的唐代地租契约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一旦佃权交易完成,双方均不得反悔,而订立的契约的目的,也主要是确保契约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凭借契约去官府维权。如果佃权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地租,则出租人有权直接去剥夺佃权人的家财。唐代私人田租极为苛重,据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一文所载,在京城地区,私人田租,约为官税的二十倍,即便是在中等发达地区,田租也比官税高出十倍[4]。

4.质权

质权即担保物权。唐代商品经济活动比前朝更为活跃,因此在民间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债权担保,担保既可以是人,也可以用物,一旦在约定时间内,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有权获得所担保之物的所有权,并可将其转卖,唐代有专门的“质库”,类似于如今的银行,具有获得抵押贷款的功能。据史书记载,唐代不仅官员私下里会开设“质库”从事贷款活动,甚至连寺院也有自己的“质库”。“质库”按照“论质估价”的原则,先对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此质押的价格,一般都会低于市场价格,此外在赎取质物时,不仅要归还贷款,并且要支付利息。根据《永徽律疏》中的规定,利息不超过5%。但是质物的赎回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逾期不赎的话,质库将获得质物的所有权[5]。从原则上,唐代法律并不禁止“以人为质”,但是如果人是诱拐,或是劫持而来的,则不得为质,违反者一律当斩。

5.典权

典权与质权较为类似,但也有所不同。根据唐律,典权人在支付出典人典金后,有权获得出典人不动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具体而言,典权人有将典物出租、或是转让的权利,此外,出典人有权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原物,但不用支付利息。如果因为典权人存在过失,从而导致典产损坏,典权人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典产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灭失的,则典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从性质上来看,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与“卖”往往联系在一起,因此也被称为“典卖”,或是“帖卖”。

6.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是物权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从《永徽律疏》中的规定来看,在物权取得这个问题上,有着极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无主物的占有问题上,唐律遵循的是先占原则。但是,山林等属于国家财产,不得私自获取,否则的话以盗贼罪论处。在埋藏物的占有问题上,据《杂律》记载“: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应与地主均分,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如果所获得的是古董,则必须交送官府,否则的话罪加一等。如果主动交送官府的,则可获得一定的奖励。如果佃权人,在公私田宅中发现埋藏物,则应该与所有权人平分财物。在遗失物的占有问题上,根据唐律,凡是拾到遗失物的,应当在五日内交送官府,如果五日内不送官者,则以“亡失罪”论处,如果遗失物属于贵重物品,则以“坐赃罪减二等”论处。官府在接到遗失物后,则应该将其挂在公门之外,并且张榜,如果一年内没有人来领取的,则收为官有。在漂流物处理的问题上,据《唐令》规定,凡是公私财物,如果因河水暴涨,而导致漂流的,打捞者有权获得五分之二的物权。如果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则打捞者可获得全部的物权。在孳息问题上,唐代物权法按照自然规律将繁殖所产生的权益与一并归于母体的所有权人。由于唐代奴婢是主人的所有物,因此奴婢所产如同牲畜所产,根据规定“随母还主”。从《永徽律疏》相关内容来看,唐代物权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基本的物权法律概念也已经形成,物权法律制度的发达程度也远远超过前朝。物权法律制度的发达,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以及民事法律活动法制化的程度。《永徽律疏》房产经济论文是中国古代法制集大成者,对于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乃至于整个亚洲国家法制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张珂 单位:南阳理工学院政治理论教学部


    更多计算机论文论文详细信息: 古代物权法律制度综述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kjlw/jsjlw/172997.html

    相关专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刘烨评谢娜微博


    上一篇:地区学前教育双语师资培养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