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对于列报信息质量特征的逻辑顺位要求存有差异。会计准则为了达到合理引导投资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以公允为首要导向。金融监管规则着眼于金融风险防范,以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为第一法则,因而,在监管政策取向上力求规避不确定性,以审慎为首要原则。譬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言,会计准则为了如实确认其风险与价值,要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予以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列入所有者权益;而金融监管规则认为其公允价值增加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列报信息的审慎性,在核定资本充足率时将其从监管资本中剔除或仅承认其中的一定比例[2](P3-P4)。
一、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财务报告体系与基于金融监管规则形成的监管报告体系分别有各自的信息披露边界和服务对象。信息披露机制的差异决定了用于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可以有不同规定。其一,财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边界集中于财务信息,信息披露载体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表内提供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财务信息,表外以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形式对表内信息予以解释、补充与拓展;然而,监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范围已远超出财务信息的限度。对银行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内容除了财务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风险信息,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关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诞生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I)的亮点在于强化对流动性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对证券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历经最初的财务报表时代到财务报告时代,再到当前多层次信息披露时代,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显著提升[3](P68-69)。其二,财务报告服务于一切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经济决策,服务对象呈现通用性和广泛性特征;金融监管报告旨在为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审慎监管)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将获得的数据应用于经济统计分析以预测微观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和宏观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服务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定性[4](P26)。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
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制度安排适宜性与否的判断及制度变迁的趋势预测均与效率相关[5](P369-370)。帕累托最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以帕累托标准为目标的经济变迁是帕累托改进过程,其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对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的本质表现为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选择,其有效性应考量对于制度效率的改进效果。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还是合一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范畴,可在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交易费用理论框架内进行分析。产权问题是制度安排的核心。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质是一种产权制度[6](P38)。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应从考察会计准则的产权制度设计和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履行开始。
(一)会计产权结构与金融监管职能
人类生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产权是关于资源的权利。科斯定理反映出这样一个经济真实,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交易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产权界定是通过制度安排即产权制度实现,因而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等个体组织因经营和交易需要设立会计,承担了生产投入成本,因而,会计的本质是一种资源[7](P59),必然涉及会计产权、产权界定及其效率问题。会计产权结构揭示了具有经济职能的会计资源存在哪些产权及权利的服务对象。既有研究根据阿尔奇安、德姆塞茨的产权结构理论,认为会计产权结构包括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7](P59-60):个体会计产权是一种微观机制,意味着会计服务于明确的单个主体即会计设置成本的承担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业的私人产权;公共会计产权是会计公共性管制的结果,意味着会计服务于不明确的公共利益主体,其对会计的经济职能、会计信息提出公共性服务需求,但并不承担会计设置成本,如企业的债权人与投资人、金融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同时,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存在一个“自然优序机制”的问题: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7](P60)。这是因为,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来看,会计作为资源因私事需要而产生,在此基础上才为公事服务,即若作为市场主要交易主体的私人(如企业)不设置会计,那么债权人、投资人的信息需求就不会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得到满足,国家征税、宏观经济金融管制就无法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而实现。可见,会计是在履行私人经济职能的前提下承担社会经济职能[7](P60)。会计资源的产权界定是借助会计准则实现的。会计准则是一种产权制度。任何一种会计准则设计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那么,会计产权的优序机制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应安排个体会计产权优先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才会顾及公共会计产权的利益诉求,这是一种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监管属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金融监管规则是这种宏观经济管制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基于监管规则生成的监管报告为金融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服务,以预测金融体系风险,实现审慎监管目标。会计为金融监管职能履行提供基础信息,金融监管当局因而成为重要的公共会计产权主体之一。基于此,依据会计产权私事优先原则,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公共会计产权主体,其信息诉求不得“妨害”个体会计产权的实现,以避免产生负外部性,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即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会计制度设计不应安排以金融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的“干预”,扭曲个体会计产权权能执行的本意。从这一角度出发,“预期损失模型”的本质是会计准则安排真实、公允会计行为妥协于宏观金融监管信息需要而出现的制度细节设计偏离,其体现了金融监管规则对会计准则的“侵入”,从而将破坏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已将监管理念由微观审慎转变为宏观审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应,但其仅折射出金融监管关注层面与视角的变迁,会计宏观工具职能的实现仍须以微观个体会计产权的满足为前提。由于公共会计产权主体是不从事生产的抽象权利享有人,企业等个体组织对会计资源的投入是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行使的基础[7](P61-62)。这样,对于会计产权安排的效率问题,既有研究以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为依据,认为会计资源的生产成本与使用收益由个体会计产权人承担和享有的会计制度设计是富有效率的,会计制度安排应坚持生产性导向[7](P61-62),注重资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观经济收益的实现。基于以上,笔者认为,与英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独立税务会计模式设计展现会计产权配置的效率性同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实现。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交易费用评价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命题。当代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分工水平取决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费用大小衡量,两者成反比,交易费用涉及外生和内生交易费用两种类型,其中,内生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效率的评价具有内在解释力[8](P98)。在明确认定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本质与会计制度性质基础上,系统考察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与合一两种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费用,权衡其多寡,以做出经济学意义的效率评价,即若分离的交易费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则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看来,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不是由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即其与各种自利决策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关系,为有形的实体费用,具备有限性,相对可计量;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由人们在交易中争夺分工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所致,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资源分配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其由个体决策及其选择的制度和合约安排所决定,为无形的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具有无限性,一般相对不可计量,只能依据总量指标予以表现[8](P99-100)。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其一,从制度分工视角来看,分离制度必然和主要带来外生交易费用;其二,基于制度运行角度,分合制度将会产生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其属于内生交易费用,通过对会计产权结构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取决于会计制度的性质,本文认定会计制度安排的生产性导向[9](P56),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得到保护。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交易费用主要涉及:第一,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执行与信息加工、调整成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是金融经济运行应遵循的两套行为规范。现实中,金融机构在会计准则约束下生成并列报会计信息,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要求下运营。会计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使得应以财务会计报告和金融监管报告的形式分别披露相关信息,面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两套标准指引,金融机构必将面临操作与执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然而,此项外生交易费用却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这是因为,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是金融监管信息来源的核心,金融监管所需信息可以在会计系统提供通用性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调整与深化加工,存在数据之间对接的可行性,从而实现监管执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见,诚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所进行的纳税调整一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摩擦与“妨害”成本。目标函数非一致性导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之间必然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的客观性与金融监管规则强调安全、稳健的审慎性相冲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会削弱两种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职能发挥与运行效率,制度绩效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大。若会计准则依从监管诉求,则会以牺牲披露信息透明度为代价,也无益于优化金融经济的资源配置,有损于金融监管履行职能,引致过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也意味着公共会计产权对私人会计产权的干扰与侵入,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的公共会计产权削弱了企业等个体对会计的自主选择权,个体会计产权不具有独立性,履行宏观经济职能的公共产权需要使个体产权承担较多的“额外付出”[9](P46),同时,该付出却得不到来自公共产权主体的支付补偿,降低企业在内外部治理与契约管理等方面私人会计产权运用的效率,出现严重制度扭曲。可见,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的内生交易费用较大,且由于内生交易费用与所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只能通过制度改进和变迁予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运行费用,可以衡量制度优劣,其对制度安排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定位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从属于生产性的会计制度安排范畴,从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高于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是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因而,应坚定推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存在模式。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经验
证据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关注与推崇的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可作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有效性经验证据。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践行动态拨备制度的国家,其动态拨备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危机使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认识到原有准备金制度对银行风险确认的滞后性,导致经济增长时期贷款拨备率下降,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拨备率却大幅提高,这扭曲了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波及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动态拨备(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监管当局针对贷款拨备顺周期性问题设计并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银行体系全面应用动态拨备制度,该制度基于银行过去的贷款损失经验,利用贷款违约率的跨周期历史信息(约20年数据)来设定动态拨备的充足性水平,其以丰补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期时多提拨备,经济下滑期时则少提拨备[2](P5),旨在通过提高银行风险缓冲能力来降低金融系统内在顺周期性,增强金融经济在危机中的抵御能力。近年来,欧盟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坚持“协调”的趋同方式,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国内银行业已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基于“已发生损失”原则,真实、公允地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对外披露通用会计信息,满足了西班牙会计透明的内在诉求。银行监管当局则继续推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规则,银行以此为基础形成监管报告,以满足审慎监管需要。在本次危机中,西班牙银行业所受损失相对较小,得到各国监管层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肯定。对此,G20峰会认为,动态拨备制度是西班牙银行业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稳定论坛(FSF)2009年推荐将动态拨备作为识别和测度贷款损失的选择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也认为,动态拨备系统虽不能消除顺周期现象,但能降低顺周期行为的程度[11](P5-12)。可以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催生了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本质是一种重要的审慎监管工具。众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英美准则型会计模式为蓝本,因而,理论上,西班牙会计制度性质从属于生产性结构,即追求个体会计产权最大化效率的实现,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动态拨备制度在危机中成功运用的典型事实表明,生产性会计制度安排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带来的内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费用,即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
四、结论与启示
IASB推出的意在应对金融工具减值会计顺周期性的“预期损失模型”试图从会计技术层面控制金融体系面临的广泛信用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成为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干预”会计准则制定的产物,不仅违背了会计准则制定的内在规律———会计准则制定应符合公认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逻辑,遵循公认的适当程序独立制定,也超出了会计的边界和使命。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之间应坚持分离的存在模式,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选择。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存有显著的制度差异化特征,一定程度上诠释着分离是两者共存的必然路径。产权与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会计准则是一种界定会计资源产权的制度设计。会计产权的自然优序机制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安排个体会计产权优先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才会顾及公共会计产权的利益诉求,这是一种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因而,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公共会计产权主体之一,其信息诉求不得“干预”个体会计产权的实现,扭曲个体会计产权权能执行的本意。会计制度安排的生产性导向要求以实现个体微观经济收益为首要目标,注重提高资源交易的效率性。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从属于生产性的会计制度安排范畴,遵从了会计产权的“自然优序机制”,实现了对个体会计产权的保护,其制度分工的外生交易费用低于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成功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有效性。因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本质是一种旨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反思“预期损失模型”的经济学意义本质,不难得出,该模型体现了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公共会计产权主体对个体微观会计资源的“妨害”,是一种会计准则安排的真实、公允会计行为妥协于宏观金融监管信息需要而出现的制度细节设计偏离,破坏了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的独立性,一定程度上会产生负外部性,加大制度运行的内生交易费用,从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可见,作为“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会计准则不可能是完美的,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己任,否则将带来严重的制度扭曲,徒增相关的内生交易费用。回顾经济史上的历次金融危机,不管其以何种形式展现,究其根本,均在于资源配置失误造成社会真实财富损失,从而使金融资产名义价值无限制的虚幻,可见,若想消除危机,必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金融资产泡沫化[12](P5)。会计准则是一组资源配置标准,具有深刻的经济后果性,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本质是一种旨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因而在当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大背景下,应坚定推进会工业经济论文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同时保持会计准则独立制定与完善的理性思考。
作者:佟玲 刘光友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