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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下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协同创新作为创新组织形式,突破了各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全面释放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产生系统叠加的非线性效用。同时,少数民族地区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知识资源,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积累并流传下来,能展示民族特性的智力成果之和,但是由于历史、经济社会发展、地理位置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滞后性,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产权并未得以全面的保护与开发。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如何发挥少数民族地区各知识产权相关主体效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关键。

关键词:协同创新;少数民族;知识产权;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15)12-0022-04

作者简介:高敏(1965-),女,云南人,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专利法

协同创新全面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的核心作用,同时与相关部门、非营利性组织、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协同效能,实现技术创新、技术创造,出现系统性叠加非线性效用。注重协同创新,几大主体间组成战略联盟,构建多方联合系统工程,也能科学利用资源,提升发展的水平。少数民族地区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知识资源,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滞后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出现了侵权,比如贵州苗族传统服饰,是使用传统手工纺织、刺绣、染色并配有古老的银饰工艺品传统民族服饰,展现了苗族的悠久的服饰文化,但是一些不法企业采用化纤、棉、人造丝等代替传统苗族服饰布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服饰来讲,这明显是侵权,不利于苗族服饰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1]因此,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做好少数民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一、协同创新下亟需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是奠定协同创新的基础,是评价协同创新实效性的科学指标。全面认清当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少数民族地区保护、使用及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对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能全面激发协同创新各大主体积极性。协同创新的各大主体在法律的保障下,从智力成果的发明中获取利益,并在知识产权实际交易中,获得经济效益,将知识产权进行长期投资,便于更好计划今后的经济活动。[2]比如,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李剑重视回族剪纸的产业化发展,研发出“剪纸贺卡”、“剪纸挂历”、“丝绸剪纸”等一系列产品,采取“企业+协会+农户”的发展模式,已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建立了设计、营销的团队,逐步与市场进行对接,每年能获得几十万元的经济利润。这与宁夏自治区相关部门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分不开的,作为地方性法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强调协同创新下,延伸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推动少数民族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协同创新下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以少数民族群众创造性所建立的呈现出民族特点的“知识产权”,展现出明显的传承性与群体性,正因如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困难:

(一)难界定权利主体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地域性,和知识产权法上界定的直接保护产品或作品,一般认定为民族的整体创作,这导致难以确定权利主体。在少数民族创造的个人性、集体性上的差异明显,这同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创建于创造者、个体或发明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保护的起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知识产权作为权利是支持并鼓励具有创造性的成果,但是少数民族文化知识源自积累与传承,是在经过长期的演绎之后才能一直流传到现代,成为特有的文化类型。但是只是针对文化的形式来讲,每次的积累或者传承都能使传统出现新变,都不能称之为是新的发明创造。[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创造者都难以成为完全独立拥有者,也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比如,靖州苗族歌鼟、花瑶手工挑花、侗乡织锦等,这些都是某一民族文化艺术的表征,难以确定苗族歌鼟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二)难获现代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一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历经长期积累形成的,这也表明少数民族文化从实践层面来讲,有可能划归到“公有领域”知识范畴内,不能给予少数民族知识产权作品保护的具体要求,但开展专利法方面的保护也并不是最有利、科学的保护模式。这主要因为全面考虑到专利权需要对技术方案加以公开,但是比如苗族医药,其智力成果缺少技术文字方面的介绍,并且在传承方式上也存在保密性,不能直接进行对外公开。同时,在专利保护设定上,有期限要求,和少数民族文化知识在传承方面的历史延续性相左。[3]

(三)存在失传风险

一般来讲,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在传播方式上主要还是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这一时代传承的模式受到信息传播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干扰,存在失传的风险。比如瑶族瑶绣技艺面临失传的危险,瑶绣所需要的图案是世代瑶族群众口耳相传,才得以保存下来的,瑶绣见证了瑶族文明史,但是与瑶族刺绣相关的织锦、布匹染制等工艺也在失传,这样围绕瑶绣技艺的失传,势必会对瑶绣形成致命的打击。还应看到,少数民族群体是整个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不承受社会发展的洗礼,尤其是对年青一代的少数民族青少年来讲,在与现代科技文化接触越广,其对文化传承的重要性认知就会下降,这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传承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都是不利的。

三、协同创新对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效能建设

(一)协同创新中制约各主体知识产权效能建设的瓶颈

1.企业新成果推广的束缚

考虑到在协同创新下的人员都是源自不同单位,在利益的实际需要上难免会存在一些差距,企业更看重的是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所获得经济效益,为了能保持高额经济效益,并不愿意同行企业加入到协同创新体制下,这样研究出最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新成果也难以进行有效推广。[4]

2.高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与转化

高校在开展科研过程中,更关注的是基础研究,通过科研探索最新的前瞻性的东西,在开展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与考核体系相衔接,侧重科研成果鉴定、学术论文的发表,但是并不关注专利的申请,以及产业化发展,这对协同创新来讲是不利的。同时,对广大科研机构来讲,一些科研机构已经实现了改制,实行企业运作模式,在经过改制后的企业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无形中和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不利于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科研成果实现对接,这样也不利于协同创新。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往往考虑到市场前景的问题,但是当其发现在获得市场的认可后,再去申请专利,这样就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专利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劣势状态。[5]

(二)协同创新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效能提升思路

1.建立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首先,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划入民法体系内,在新颁布《民法典》中需要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权利自身的特点、权利主体的界定以及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等,同时,还要在《刑法》上对故意侵犯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其次,依托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建立与之相吻合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关涉到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创建保护法基础上,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权利主体进行界定;针对公权力主体在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所拥有的职责与权利;保证少数民族参与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的重大决策;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在受到侵害时,能根据实际,选取科学的救济举措;由于公共利益实际需要等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需要给予必要的救助措施。二是对涉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开展分类保护。对文化艺术方面的作品参照著作权法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而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客体,也就是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需要限定其使用范围,但是不能涵盖仪式、习俗、信仰与技艺(口头传承的文学作品除外),同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医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将其诊治方法、做法、药物种类等都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结合现已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对现有的取得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中药品种、商业机密等开展保护。[6]三是针对不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需要从当地的具体条件出发,并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地理特点、民俗风情等,制定科学立法目标,明确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产权受法律课保护,进而能直接推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引导效能

一是组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学者、专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开展全面调研,并掌握知识的存量,将具有重要价值的进行抢救性保护,尤其是对口头传承的,要采用音频、视频的方式保存下来,成为有形文化。二是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物质、精神上的支持,鼓励其更好进行传承。三是做好开发性保护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科学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心,在发展中实现保护,在保护中获得发展。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含有丰富的经济秀奥义,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支持、鼓励与引导,将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实行开发性保护,采用商业运作模式,更好推动民间的自觉保护,建立民俗园。在进行开发前,相关部门要对开发性保护方案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确保其完整性,全面认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要义,在开展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做到整体推进,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四是对侵权行为实施救济权。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做好侵权行为的救济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不仅要求实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比如《乌苏里船歌》作为展示东北赫哲族生活的民歌,但在2001年出现著作权纠纷案,经法院宣判当地的民族地区相关部门对该作品有权利主体地位。

3.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构建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与知识共享机制

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开展协同创新中,企业发挥构建内生性动力机制,在开展协同创新中,掌握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转移的技术特点,并掌握转移规律,能从技术运用的立场,展示技术方面的需求。企业同时也要与科研院所、高校一起进行科研攻关,全面掌握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成果,深度了解哪些成果能向产业化发展,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7]经过协同创新后,企业在掌握先进技术成果后,既要申请专利,还要从发展的长远考虑,在国外也要申请专利,占领制高点,科学规避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高校和相关的科研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积极鼓励具有高水平的原始性创新,全面支持基础性研究、应用型基础性研究,这是着力推进协同创新的力量。在高校、科研机构中能产生诸多科研成果,这就构建了知识产权的空间,并且存在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高校与科研机构所掌握的科研成果,在企业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呈现出较好的经济效益,这才是完整的创新过程。高校与科研机构,需要从长远发展的视角来考虑,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通过协同创新,科学转化技术成果,让各个不同主体在开展协同创新的过程中,能获得益处。

其次,高校、企业与科研机构应构建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协同创新中的科研成果惠及千家万户、相关产业,所以,如果对不同主体的成果分开计算其经济效益,这样就显得不对等,特别是一些公益性的科研成果,虽然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但是其需要经过较长的周期,并且高校与科研机构也不能从中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8]相关部门与企业需要全面认清楚知识创造的多元化路径,全面认清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将科研人员个体贡献和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等相衔接。在协同创新中,高校也要全面发挥相关参与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发展初期,因为彼此之间的协同创新有一个磨合期,各方对短期利益较为关注,这时候注意采用物质激励方式,[9]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伴随信任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创新效益分配模式,让各参与主体能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益。[10]

总之,协同创新下做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能全面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延伸,推动少数民族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也应看到,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难界定权利主体、难获现代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和存在失传风险的现实困境,所以,协同创新对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效能建设,既要协同创新中制约各主体知识产权效能建设的瓶颈,也要在协同创新下要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效能,不仅建立针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引导效能,最后,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构建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与知识共享机制,最终全面提升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工作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武军,翟艳红.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2):132~133.

[2]严永和.现行专利法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在先技术化[J].贵州民族研究,2006,(6):6~11.

[3]蒋慧.广西少数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2014,(12):105~109.

[4]郑颖捷,王瑞龙.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49~53.

[5]吾守尔.论全球化时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保护[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98~105.

[6]李玉璧,周永梅.协同创新战略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研究[J].开发研究,2013,(4):144~148.

[7]李易.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放射医学论文14,(18):48~50.

[8]赵庆.云南省普洱市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9]夏劲钢.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构建[J].贵州民族研究,2013,(4):1~4.

[10]张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战略意义和政策走向[J].教育研究,2011,(7):18~21.

作者:高敏 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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