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下经济法课程的合理设置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合理的课程设置。当前,许多高校在法学和经济法专业课程设置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通常把经济法课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课程的学习同步进行,甚至把经济法课程排在行政法、诉讼法等课程的前面;二是不太重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课程的设置。这种安排未充分考虑到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和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内在要求,亟待改革。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不仅需要一定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知识基础,而且需要一定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的知识基础。这就决定了经济法课程设置具有两方面的内在要求:一是经济法课程应当安排在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课程之后,也就是说经济法课程适合安排在高年级阶段学习。二是课程体系中应当安排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课程,尤其是经济学课程。这不仅是培养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更是准确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知识的内在要求。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在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时,不仅常常要以民法、行政法的原理和制度为参照系,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和客观必然性,而且常常要从经济学角度阐发经济法制度的基本原理,如果学生在没有一定的民法、行政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知识基础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基础的情况下直接学习经济法,不仅不利于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教学重复。因此,当前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按照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内在要求,合理地安排经济法课程。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下经济法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保持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从制度的层面看,相对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个变动性较强的部门法,这一方面是源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本身的变动性较强,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法的渊源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涵盖了大量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教学内容上要保持与时俱进,不仅要时刻关注经济关系的变化和经济领域的新问题,而且要时刻关注经济法立法的动态和经济政策的动态。否则,经济法教学很可能与经济实践脱节,教学内容滞后于立法。从理论的层面看,虽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已经达成较大程度的共识,但是总体来看,经济法基本理论流派众多,且人们对经济法现象的理论认识正处于探索阶段远未成熟,这就意味着对于经济法而言,理论上的推陈出新是一个必然现象。经济法理论发展的特点决定了经济法教学应始终关注经济法理论前沿,对经济法理论的走向有一个基本把握,正确引导学生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思考。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尽管近年来经济法教材的更新频率大大提高,但往往是教材的更新速度赶不上立法的更新速度。这就使得经济法教学不能完全地依赖教材,尤其是在讲授经济法制度的相关内容时,要注意查证教材所介绍的相关立法是否已经更新,是否还出台了新的配套规定,是否正在讨论修改,修改的动向是什么等等。总之,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保持经济法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这不仅是对经济法任课教师素质的要求,更是对学生负责应有的态度。
三、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下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效的教学方法。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方面,经济法基本理论的高度抽象性往往让初学者感觉不太贴近生活,另一方面,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又容易让初学者产生畏难心理。经济法课程的前述特点决定了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积极寻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是当前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在笔者看来,在实现经济法教学方法多样化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教学目标选择教学方法;二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三是根据教育对象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通常包括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课堂讨论法、启发式教学法、比较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韩国各大学法律系还广泛采用实习、邀请专家讲授、因特网讲授、集体讲授、判例分析等方式,另外,模拟法庭、临床教学、法律文书的写作等也是一种补助性的教学手段。这里,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笔者仅就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谈一些体会。对于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应当把这一方法贯穿经济法教学的全程。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当前经济法实践的热点问题和案例,开展启发式和互动性的案例教学,不仅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兴趣大增,而且课堂上师生互动良好,课后许多同学还能与老师就课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延伸性的探讨,教学效果比较好。对于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首先,在笔者看来,对于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诉诸法院的司法案例,还可以包括政府干预经济的例子,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经济纠纷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行为等经济法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不仅包括司法干预,更多的是体现为政府干预。如果对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现象的认识不足,就难以理解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其次,对于案例在经济法基本理论教学中的运用,关键是要让经济法基本理论“接地气”。针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具有高度抽象性的特点,如何让学生感觉到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的对接?笔者认为,在讲授经济法产生原因时,可以首先从促使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入手,结合时代背景,选取典型事例,剖析问题的本质,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解决方案,进而得出经济法产生和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最后,对于案例在经济法基本制度教学中的运用,鉴于经济法立法的变动性较强特点,在选取经济法教学案例时,应尽可能地选择现行有效立法颁布后发生的案例,避免选择过早的案例,否则可能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误导,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应用能力。
作者:范水兰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