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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建筑行政执法问题论述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引起了一系列的过激行为,面对这些矛盾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现实当中的问题远远比法律所涉及到的范围要广、要复杂,在行政法规的实际操作陷入了困境。本文从未经登记建筑着手,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试图找到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如何去在把握原则的基础上,去处理好当前未经登记建筑纠纷的措施。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当前未经登记建筑的案件分析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出现的四个问题,第三部分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涉诉未经登记建筑问题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未经登记;行政执法;纠纷;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关系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在实际行政操作中常因为拆迁方案和老百姓的心理预期有出入而造成行政困难。其中未登记建筑的形成、权属、法律关系等的认定都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很难解决的。

一、未经登记建筑成因

(一)未经登记建筑学术概念“未经登记”实际上和“登记”是相对来讲的,“未经登记”指的就是未在房屋登记薄上进行房屋产权和相关事项进行依法记载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来说“未经登记建筑”应该具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未在产权登记薄上进行法律上的记载,二是“未经登记建筑”是真实存在的,三是“未经登记建筑”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二)未经登记建筑的形成原因未经登记建筑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经济方面的,有法律制度方面的,也有行政执法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具体的如下:1.法律上的不健全为未经登记建筑出现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刑法学、民法学相比较我国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时间尚短,还存在很多短板,一方面表现在行政法规的模糊性及操作性差;另外一方面我国行政审批手续也非常复杂,需要较长的期限。制度上的短板使得当行为人的行为未侵害到别人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不进行举报,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未经登记建筑。2.城乡二元结构为未经登记建筑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一方面大量人群进入城市,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另外一方面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造成了供需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行政管理失效,房地产业畸形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未经登记建筑。3.执法不严所造成的未登记建筑的出现:由于执法不严很多出现未登记建筑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往往较低,那么在利益的趋势下很多开发商就会铤而走险。笔者经过对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很多涉及到执法不严的案件当事人最初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并未有任何的行政机关进行制止,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纵容也使得后期的查处难度加大,而处理的结果往往也是以罚代拆,助长了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发生。

二、涉诉未经登记建筑案件分析

笔者在研究的过程当中试图在大量的案件当中找到能够说明当前涉诉未经登记建筑所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案件情况如下:原告为袁某其对于位于本市开发区建筑面积为100平米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因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原告拒绝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评估。当地政府委托具有自治的评估公司进行实地评估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正,拟被拆迁的建筑评估金额为825412元,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给予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按照评估金额进行补偿,另外一种是进行产权调换,原告对两种方案均不服。经过一审和二审,该房屋属于无争房屋,要求对按照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一)涉及面较大、案件量较大对于未经登记建筑案件进行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认定等过程,但在实践当中很多行政相对人并不会对其进行调查和违法程序认定,仅在处理的时候通过未达到预期而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笔者对所在法院在2001年到2015年间审理的案件当中未经登记建筑的案件占比就超过了200件,在案件总量中占比超过了80%。(二)涉诉主体多元化对于涉诉主体的组成认定上,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主体的组成上应该以城乡规划部门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来确定,另外一种观点将未经登记建筑的涉诉主体归结为多个职能部门。在未经登记建筑的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包括案件调查、案件处理、认定等各个阶段,而各个阶段所涉及到的主体又有所区别,涉及到规划、房屋征收、国土、城管等各个部门,而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缺陷就是容易出现权责不清、执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例如在调查阶段,会涉及到市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及拆迁等部门,而往往调查工作就会落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头上,这样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肯定存在很大的执法难度,类似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于处理及认定等过程当中。在未经登记建筑案件当中地方政府的权利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危害,会出现披着司法外衣的不公行政,这样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难以通过诉讼救济来解决出现的争议。(三)涉诉过程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分阶段来看,调查阶段中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和程序等过程当中都存在法律上的问题;认定阶段,认定主体、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往往存在着未经登记建筑前期被认定为合法的问题,存在着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存的问题。(四)现行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政府属于法制政府,那么法制政府就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要以社会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主,要做到合法行政、要做到权责统一。房屋在征收的过程当中往往还会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外从当前的案例来看未经登记建筑的存在已经似乎变成了一种拆迁中的常态问题。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我国的现行法律是比较多的,并且存在着效力位阶多元的特点,而要真正的从法律依据上找出能够对该问题充分进行解决和规范的法律依据却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征收条例》当中就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并规定了对违法规划行政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理,另外《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和《征收条例》一起共同组成了对我国未经登记建筑的法律管理基础。虽然相关的法律条款众多,但是却存在着很多问题:1.法律上的规定较为模糊:例如法律上对于调查、处理等阶段的部门规定为“有关部门”,这样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具体指定哪个部门,没有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也没有说明这里的“有关部门”是一个部门还是指的多个部门。再比如在《征收条例》当中也没有对调查的对象、调查范围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2.法律的设计和实际情况脱轨:在《征收条例》当中这样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该后于调查、认定及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未经登记建筑是非常多的,并且存在着权属不清等问题,这样就会导致行政执法力不从心现象的出现,那么政府在追求行政执法效率的时候就无法保证程序的合理和合法性,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制度上的设计未考虑到现实执法的复杂性,自然就造成了未经登记建筑案件数量高、审理难度大等结果。3.过意随意的行政裁量:在涉及到房屋征收当中出现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等方面的依据主要是以国务院出台的《征收条例》为准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很少见,而随处可见的缺失地方性的红头文件,并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大多数情况是以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而这样粗糙的制度设置实际上并未考虑到现实情况的,操作性也就没有办法保证,就避免不了的会出现行政裁量的随意性,自然没有办法对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三、解决涉诉未经登记建筑问题的制度措施

笔者认为当前之所以未经登记建筑问题频发主要的原因还来自于制度建设的滞后,而制度建设和完善应该从下面几点来进行:(一)坚持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针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合法进行判断不能仅仅根据征收时的法律规定,还应该根据建造时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另外行政机关在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过程当中如果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强制执行,也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近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够以行为人行政违法为借口去进行拆除,必须要按照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实施行政行为。(二)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要保证调查阶段、认定阶段、处理阶段的正当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则、本着充分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另外还需要对合法登记的建筑给予拆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对于未经登记采取区别式对待,对于未登记原因归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该在进行合理审批登记后进行补偿。(三)要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化对于有关的行政会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活动、会议精神、会议决定等要及时的、依法的进行公布。笔者认为当前所存在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加入经过认定程序后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应该根据相关的制度规定,需要在限期内进行拆除,另外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工作就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而对那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来说还应该具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可诉性以及基本要件,另外还需要告知权利人所具有的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及陈述权,保证其救济权利。

四、总结

本文是从涉诉未经登记建筑的有关实际案件出来开展研究的,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不仅要做到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需要保证司法程序和执法程序的有效性,保证诉讼程序能够实现对权益人的合法保护,要尽量的避免因为在迁拆或者是执法的过程当中出现暴力事件。未经登记建筑的行政执法问题是系统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保证合理、合法、透明化,更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保证。

参考文献:

[1]窦家应.房屋征收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律适用.2011(8).

[2]巫肇胜.定世与治理:违章建筑在拆迁中补偿问题研究.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5).

[3]陈国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巧迁的诉讼救济——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时代法学.2012(4).

[4]方兴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理不予补偿.深圳特区报.2011,12(22).

[5]蒋挺.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8(5-6).

作者:林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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