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的界定及其变迁
只是对于“文化产业”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依旧存在不同的界定。仅从称谓上看,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称呼就各不相同,如“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这些称谓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不同的侧重点,在涵盖的行业类别上虽有一定的差异,但其中的交叉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差异性。[2]2005年,由中宣部协调,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及此前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我国文化产业概括为“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和范围划分是相当广泛的,大体上包括传媒业、出版业、教育业(国家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类各层次教育服务等)、旅游业、休闲娱乐业、广告业、会展业等相关的产业部门。本文探讨的“文化产业”应该是更符合新技术和新经济模式的文化产业,是新经济形式下的文化产业,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所提到的文化创意产业和动漫游戏产业这两个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更应该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也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概念范围之内。
二、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对文化产业的保护
文化产业隶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也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两个层面。具体来说,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进一步重视,中央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同时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城市也都纷纷出台自己的文化产业政策,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等。[3]这些政策法规基本构成了一个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条例为枝干,以国家政策规划文件为指导,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具体实施细则的保护体系。在这样的立法框架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着眼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行为的具体实施,较少或根本没有从产业发展的层面进行调控和保护。国家政策规划文件虽然明确了我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类文件并没有涉及具体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规定,更不用说如何来确保文化产业人的权利。因此这些政策规划文件在产业保护上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虽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其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落实国家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真正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导致它们在整体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够起到的保驾护航的作用。[4]更有学者指出,有权制定此类政策法规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为了实现各自的需要会制定出数量众多的规定,这不仅使得查询法律信息变成一件难事,还往往会因为部门间协调不足导致规定中的内容有颇多重复甚至矛盾之处,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5]福建省虽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对文化产业有专章的论述,也提到了需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保护,但并没有出台进一步的政策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
三、文化产业及其保护方法的特殊性
1.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
首先,文化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思想、情感,是历史的积淀,是伟大的人文主义情操,是一切人的表达。表达就需要一种形式,可以是书籍、电影、电视、音乐、电子书等,所有我们可以运用的形式都应该是文化产业的表达形式。这个形式必须也只能够以我们生活中习惯的文化内容为基础。脱离了文化内容的文化形式将不能称之为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而我们所理解的海西文化产业保护,乃至于整个中国文化产业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针对文化产品表达形式的保护。其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有着无数新思想、新创意的产业,“新”在文化产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个“新”可以是新的理解,新的观点,也可以是新的形式。尤其在数字时代、基因时代完全来临的时候,文化产业的“新”更是一种技术手段的新。就像曾经创造了票房神话的好莱坞电影《阿凡达》,实际影片本身并没有内容上的新意,无法摆脱传统好莱坞影片的模式和剧情设计,但因其大量运用了现代科技和后期特效,使得观众在观影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视觉冲击,从而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我们对文化产业,特别是像海西的动漫游戏和创意产业的“新”,要有更加宽容的理解:酒再陈,瓶子新也是新,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产业。这个产业是现代社会才开始出现的,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技大爆炸时代的到来,在文化成为了一种可以轻易复制也可以广泛传播的产品之后,文化产业才开始兴盛起来。换言之,产业化本身的特点已经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文化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不可复制性。在海西文化产业的核心———动漫游戏和文化创意产业中,产业人对产品的控制和对知识产权的掌控力度更弱,更需要我们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去建立产业保护的系统化制度。
2.保护手段的综合性
前面提到了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从根本上体现了文化产业多维度的本质特征,更进一步决定了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来对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对文化表达本身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这是在构建文化产业保护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主要的保护模式。而就本文概念限定范围内的文化产业来说,其核心是文化产业和动漫产业,其中动漫产业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动漫人物的形象在很多时候可以注册成商标用来推出周边产品,这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畴,而文化创意产品具体表现为各种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等,这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同时,必须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互补性很强的制度,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应是多维度多层次多角度的。任何将知识产权制度看做是一个简单的、平行的制度的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对任何一种文化产品的保护都应该是一个多维度的组合,可以用著作权保护产品的表达形式,用专利权保护产品的使用价值,用商标权保护产品的商品声誉,用商业秘密权保护产品在具体生产、研发和管理过程中的机密不被窃取。这几方面需要互相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是效力不足,都将导致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的情况。
四、海西文化产业立体保护制度的构建
1.著作权保护
海西文化产业尤其是动漫产业的核心保护手段依旧是著作权法,这需要从以下三点来着手考虑:第一,应将创意形成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这在理论上称为“思想表达两分法”。《伯尔尼公约》第23条就指出:“一个基本要点在于,创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Trips协议在第9条第2款中同样指出:“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文化产品的特色在于创意,最核心最有价值之处也在于此,而著作权法恰恰没有对此进行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将创意通过文字、图片、电影等各种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女子十二乐坊案件[3],如果原始创意人早早将他的创意通过文字或者通过其他有形的形式表达出来,即便他的朋友抢先将这个创意搬上荧幕,他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推动作品登记制度特别是预登记制度的广泛实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的原则,这和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实践中,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比如作品完成后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没有及时发表,导致剽窃或抄袭等行为发生的时候,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所以日常的创作需要注意证据留存,不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档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侵权时刻都有可能发生,对网络作品的证据留存就更加重要。作者本身要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作品登记制度。目前的作品登记制度更多被应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领域,实际上我们大可以将这个登记制度推广到海西地区的动漫产品和游戏产品等领域,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应该适用这个制度。此外,我们在海西地区也可以先行先试地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引入不动产登记中的预登记制度,在作品登记制度中也进行预登记。通过预登记来保护创意本身的归属,避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被侵权和抄袭。这完全可以成为福建省在海西地区文化产业保护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如此才能给予文化产业人更多的制度保障空间。第二,大胆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文化产品,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文化产业保护的是一个新的表达,这个“新”是“新瓶子”,装的可以是“旧酒”。只要这个“旧酒”没有侵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这个“旧酒”已经是公有领域的东西,那么大可以用“新瓶”来装饰它,这同样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6]我们应鼓励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大胆在新的角度、新的方式、新的运用上下功夫,将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通过新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方面需要我们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我们对传统文化和传统艺术的保护。
2.专利权保护
文化产业是和技术息息相关的产业。在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上,文化产业不是单向的利用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海西文化产业的保护就需要积极地运用专利战略,灵活地利用专利制度来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比如在我们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新的生产工艺,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被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又比如动漫游戏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与之相关的服装、玩具等下游产品将会得到商业开发,而这些创意附带的新产品一般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在形成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获取各种形式的专利保护,才能够最大限度为文化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当技术表达的手段具有唯一性的时候,取得表达手段的专利权可以达到著作权保护无法达到的效果。同时,作为游戏产业的核心内容,游戏模式的保护也是海西地区游戏产业保护中的关键点。可以尝试在海西地区试行游戏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以专利的形式来保护游戏模式的专有性,这样突破性的创新形式更能够在海西地区开创出文化产业保护的新局面。专利保护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利战略意识和专利战略规划。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产品企业更需要重视这个问题。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对产品的深度开发带来的专利申请问题之外,还应包括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机制。同时需要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包括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保护专利的目的。
3.商标权保护
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产业,一个和商业紧密联系的工业化体系。现代商业竞争不再是单纯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升级为品牌的竞争。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尤其要重视创建和保护好自己企业的商标。要知道,文化企业本身做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不应该是简单的今天用,明天过期,后天扔到垃圾堆里的东西,而应该是一个现象,一个有着长久生命力的现象。文化企业在对待自己文化产品的时候,既要本着商业利益的原则,又要有长远的眼光,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文化企业在其创始之初就重视商标的重要作用,重视对自己企业品牌和商标的全方运用,特别是将企业和企业的文化产品进行深度的融合和升级,把产品、商标、商号、域名都统一起来,通过种种手段建立一个整体的商标帝国,以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7]另一方面,福建省政府也需要在政策引导和舆论导向上为海西文化产业企业创造一个文化品牌发展的良好平台,特别在文化传承方面,应出台有代表性、有良好市场口碑、有福建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这个制度还应和福建地区的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紧密联系起来,构成一个产品、文化、商标的统一体,把文化贸易和货物贸易更进一步地结合起来。
4.商业秘密权保护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秘密权是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态。知识产权中的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发明创造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后者则普遍适用于商业场合中,包括商业开发和经营中的实用性经营信息。密秘权的保护主要针对那些无法或者不适宜用著作权保护的商业信息。比如文化创意,前面我们已经说到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我们目前很难用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或是商标制度来保护它,但往往这种创意又能够带来非常巨大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对文化创意的保护就至关重要。必须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这个管理制度应全面包含企业保密机构的建立、涉密文件或涉密硬件的保护措施、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等内容。
5.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混乱且无序竞争,很多时候体现为一种文化产品的“山寨化”现象。这种“山寨化”现象在著作权的“两分法”原则下很难让原始权利人得到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声张,更多的时候却让许多“山寨”企业从中渔利。这其实是制约福建省乃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极大的障碍。如何去“山寨化”,如何能够真正做出“中国创造”的文化产品,是业内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给文化产业的从业者更多制度上的保障,让他们放心地进行文化创造,让所有“山寨化”的文化产品都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不正当竞争,能为文化产业的从业企业提供商业信誉上的保护,这种商业信誉既是品牌和产品的社会荣誉,也是一种非常容易被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或恶意诋毁而受到损害的无形的财产价值。文化企业在经营和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难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阶段,特别是有价值的创意由于无法表现为作品或无法表现为技术方案,一旦公开或为他人所用就难以保密,给企业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全可以对此进行阻击。并且,文化企业的价值很多时候还体现为文化企业的文化风格。这个风格是企业在产品开发和产品创意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对文化产品本身的追求和定位。但是风格本身又是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没有办法通过著作权法去保护它,因而可能让其他竞争者通过对风格的刻意模仿或是对风格的完全复制达到“搭便车”的目的。所以必须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规制。
五、结语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没有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和保护的产业发展必将是短命的。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海西地区乃至我国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要求。海西地区的文化产业要想大发展、大繁荣仅仅依靠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文化产业机制,积极破解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性难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陈轩 单位:闽江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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