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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经济法治的关系

一、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发展的根源

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不同程度上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全。作为具有最强强制力的法律来说,它在调节经济关系方面的职责和作用是最大的,是统治者在经济领域中实现意志和稳固地位的主要手段。因此,在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后,无一例外,所有的政权都会利用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与国家、社会、组织、个人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深度与广度也逐渐扩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实现经济计划的目标,实现管理经济工作、调整经济关系,我国制定颁布了多款法律和政策,经济领域的法制处于不断健全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经济活动中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经济立法工作成绩突出,我国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法制。详细的说,法制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具体有执法、立法、法律监督、司法、守法等内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整个的法律制度就被称为法制,而所谓的经济法制就可以理解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和。经济法制不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来说,还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来讲都发挥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承认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尊重企业的独立地位,不再大力干预企业的行为,恢复与发展了经济领域的民主,淘汰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放权让利、松绑搞活的大环境下,为有效保护和巩固经济发展的成果,使经济建设在经济规律的指引下稳步进行,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出台了带有民主色彩的经济性法律文件,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治由此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具体的讲,所谓的经济法治就是形成于经济领域中的法律统治,是一种基于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的经济秩序[1],与“法制”相比,“法治”的民主性更加突显。这一经济程序主要包括了制约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尊重与保护各企业的权利、严格限制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经济法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靠法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保护、调整和引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使命。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确定了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的有关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与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调整经济关系[2],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其中就包括“经济法”,经济法集中反映了经济法治对民主的要求,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许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法治会为市场经济提供维护与保障,但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单靠法律部门的维护又是很难实现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以宪法为支撑,需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的共同支持与维护。其中以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中所起的作为最为重要。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在于在保障经济集中的基础上上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而且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有机统一也是市场实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灵魂与本质就在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的辩证关系[3],这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完善的基础。经济法的本位在于社会责任,它是建设我国经济法治的关键所在,能够在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前提下对权利进行维护与保障,经济法通过协调均衡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实现国家综合治理,全面调控市场经济的目的。宪法所提出的加强经济立法、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宏观调控等要求在经济法中均有所体现,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将民法与行政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社会主义法的调节功能,经济法治的基本精神也由此反映出来。民法的显达是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经济民主的主要表现,民法以维护个体的权利为宗旨,对于经济民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应该明确的是,民法没有对具体的主体间所存在的绝对的差异投以足够的重视,强调的只是个体权利的抽象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民法只是一小部分人的法律,那些经济实力消弱但在社会上占有很大比例的主体,他们所享有的民法方面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民法所保护的只是市场优胜者的民主和自由。而市场优胜者从民法中获取的财富也只是他们个人的财富,他们并没有对公共财富的增长作出实质性的贡献,而民法的局限性也阻碍了经济实力落后主体加入到经济活动中去,使得贫富差距被越拉越大,社会的整体利益也由此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多数人的利益,在促进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关注经济领域的实质民主,使民法作用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发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都需要有从社会利益出发的经济法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经济法的本位就在于社会责任,因此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经济法就可以弥补民法的缺陷,在保证社会利益又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化解矛盾,既推动民法的发展,又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经济法不仅包含了经济民主的内容,还能够对经济集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法实现了与行政法的有机结合,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与行政法的有机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出二者管理经济事务的功能。但是我们不能将经济法和行政法简单的等同起来,即便现代行政法较传统的行政法有了明显的改变,但是经济行政法的职责依然是行政管理功能。就以行政指导为例,如果出现了指导失误,经济法就明确要求了国家机关在出现失误时要承担责任,而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责任。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看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更好的从经济法治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好管理经济事务的功能。

三、经济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治的建设要求各个要素与整体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呈现出明显的系统性,换句话说就是在经济法治的建设中,各要素的完善需要依托于经济法治工程的整体提高,而经济法治工程的整体提高有赖于其内部各个要素的共同发展。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体现着经济执法、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等方面能力的提高,同时,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也促进者经济民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对于立法者制定出更高水平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公正、严格执法的实现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另外,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们法制观念增强的体现,利于经济法研究者树立信心,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将遵守经济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信念,更有利于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理论,使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小结

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利用经济法规与法律手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而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也为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提供者源源不断的支持力,只有在明晰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孙亚平 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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