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税收激励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
首先,这些税收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规章标准,法律效率偏低,同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企业,做不到完全的透明。其次,为了保证各地区投资企业的稳固发展,每个地区的政府会相应的出台不同的政策或措施,这就很容易导致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操作的混乱、无序,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损等诸多问题。
(二)税收激励制度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利性不大
税收激励制度创立目的是为了帮助创业投资企业,据我国《税收政策通知中》中的规定表明,能够享受税收激励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批准、登记以及备案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说,这对于那些没有以公司制形式设立或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来讲优惠不大,不能给予他们实际的帮助。
二、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激励制度完善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的税收激励制度却还不够完善,只有在实践中对其不断进行改革,加强国家和相关部门对税收激励制度的重视,才更有助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做贡献。
(一)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在当前的发展状况下,存在着两种亏损弥补年限的方法,首先,曾经的年度利润可以用来弥补现阶段的亏损状况,在这一过程中,曾经已经付出的税款金额可以被返还,同时,曾经年度的利润无法弥补现阶段的亏损的情况下,向后转结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即弥补亏损的工作由以后年度的利润来进行承担;其次,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亏损弥补年限的主要方法是只能够进行向后转结,不可以采用向前转结的方法,更不可以进行退税。
(二)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多种方式存在的准备金是不被法律允许进行提取的,各种金融工具,如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都存在很高的风险,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相关条件指出在税前扣除相当部分的准备金,这也就决定了在税前不得扣除没有得到审核的准备金。相比之下,更大的经营风险存在于创业投资企业当中,因此,可以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提取相应份额的税前风险准备金,这样做可以促进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提升,转变我国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激励方式,税前扣除作为主要的税收激励机制来代替税后补偿。与此同时,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企业的提取份额的数目,主要应该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相关部门应该做到具体的审核,并通过法律的途径将其进行确定,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激励制度的保障力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受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更加适合于运用税收激励制度的完善来对其发展进行鼓励。在对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激励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和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进行,这两种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促进其长期发展。
作者:刘冉冉 单位:深圳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