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批量农村务工人员的进城,农民工开始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出现,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个独特现象。尽管自出现至今,农民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却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始终处在受人歧视的社会边缘地位,堪称“社会弱势群体”的一个典型代表。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因素固然不一而论,但是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这不仅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普法教育方面还有很多亟需提高之处,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的状况。第一,农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通常来说,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寡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其法律意识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乐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这类“高大上”的文化知识经常“置若罔闻”,尽管很多法律法规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不甚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了”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等。第二,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的一种主观认识和体验,虽然是一种理性认识,但通常是内在思想尚未系统化的表征形式,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一种主要体现。当前形势下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我国农民工的法律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首先,大多农民工在处理事情时采取“找关系”、“拖熟人”等手段,不会走正规的法律程序,因为在农民工看来“权力高于一切”,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而恣意妄为,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其次,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第三,农民工缺失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主体思想变化和对象间转换的双向作用过程,一方面只有当法律活动让公民主体产生强烈的信服感时,人们才会形成相应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则是只有当公民主体亲身体验到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时,他们才会逐渐或瞬间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构建公民的法律信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目标,对农民工来说,由于长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他们在为自己“地位低下”无奈感叹的同时,对执法部门徇私枉法的行为可谓痛恨到了极致,他们很自然就对法律没有较高的信仰。在处理纠纷时,农民工要么通过亲朋好友的帮助来私下解决,或者自己采用极端的手段,结果往往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当前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关键因素。第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为了解决矛盾冲突、维护权益而理解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高层次直接体现,也是农民工群体最为欠缺的一个素质。首先,农民工守法能力较差。除了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外,农民工长期过着“城市边缘人”的生活,对工作和生活不免产生失望、挫败等悲观情绪,进而形成一种潜在的违法动机,当这种动机膨胀到极限时,农民工便会采取极端手段危害社会。其次,农民工用法能力不足。农民工不仅在自身重大利益出现损害时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力欠缺,比如在购买东西时很少索要发票或者随手就把相关票据丢掉了,结果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解决。另外,农民工护法能力更是薄弱。由于长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农民工在看到别人违法犯罪时总觉得自己有限单薄的力量不可能阻止强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很难出现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提升的途径
法律意识不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的一个普遍现状,当然他们法律意识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上述列举的几条,这毕竟是一个深受传统观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系统化问题,因此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是一个不可一蹴而就的长久工程。首先,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为其后来的生活与工作奠定知识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新一代农民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当然,对于现有的农民工来说开展基础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应当强化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培训。这种培训要从两个层面做起,其一,政府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制定详尽的民工培训计划,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一些专门规范的农民工素质培训机构,或者与当地各类高校的成人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合作,使其成为固定的、长期的农民工培训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具体的量化手段对农民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那些不具备培训资格和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就业部门可以主动联系,既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求,又要让培训机构认真对待,保证实现“教好教会”的培训目标。其次,强化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面。普法知识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其效果总是不甚理想,因为有关部门总是采用“印册子、贴标语、发传单”等简单低级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不能总是采用惯性思维,而要从农民工的兴趣点出发,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对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这比单纯的法律概念讲解灌输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识宣传之外,可以举办一些切近农民工生活实际的文艺活动,比如农民工法制教育文艺演出等类似活动。这样不仅仅丰富了农民工的娱乐活动,而且使其在轻松愉悦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识。另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法治环境还不算完善,一方面虽然我们制定的法律条文在不断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充分贯彻,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规定没有完全履行,从而影响了农民工的法律态度,使其质疑法律的权威。因此,国家应当在保障现有法制切实推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一些覆盖面更广的法律法规,比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规。除此之外,执法部门一定要强化执法力度,通过严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让农民工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与价值,进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降低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成本,增强其依赖法律的信心。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富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农民工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合法权益,这既是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个让其接触了解法律知识的体验学习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公益性质法律援助活动的频频开展,才能让经济基础与文化教育基础都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认可接受法律规范。
三、结言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在不遗余力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的确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建设大军中的重要分子,他们的社会边缘地位并未得到更本性改变,其中他们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因素。尽管法律意识欠缺是一个农民工的个人主观问题,但是这也是一个牵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问题,只有当国家从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制度改革等方面着力改革,才能从长远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题。
作者:宋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