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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发展公共政策探索

一、男尊女卑的原由溯源

(一)经济基础是孕育文化习俗的土壤

关于男尊女卑的原因分析,大多数研究将原因归结于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却没有进一步分析形成“男尊女卑”文化的经济基础。任何文化都不是空中楼阁,必然生长于滋养它的沃土。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男尊女卑”的文化观念也是由其深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生产关系,为了更好地促进家庭生产力的发展,根据男女体力劳动能力的差别,在家庭内部进行了性别分工。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关系,在过去以体力劳动为主要生产力的社会,提高了家庭生产力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也由此产生了为巩固这一生产关系的“文化观念”[5]。男性是家庭内部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这也是构成男性在家庭内部“话语权”的经济基础。因此,性别关系与生产方式有关,或者说与经济发展的方式有关。这也是为什么农村重男轻女思想普遍比城市浓厚的有力解释。

(二)经济基础的形成源于自然的生理差异

这一研究视角的前提是承认男女体力劳动的差异性。女性在体力劳动上的才能不如男性,特别是在在女性的生育期。生育期间的女性,劳动能力的减弱甚至中断,产生了女性对男性的生存依赖。这种依赖也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之一。可见,男女如果存在才能上的差异,首先是以体力劳动才能为基础,受男权文化影响而衍生出其他才能的差异[6]。换言之,男女才能上的差异,先是由自然生理上的差别,加之社会文化的建构而派生出其他才能上的差异。而男女才能上的差异是形成男女社会地位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古今中外都不约而同地孕育了“男尊女卑”的文化。因为男女体力劳动才能的自然生理差异是普遍存在的,不分人种不分地域不分国籍。

(三)经济发展方式对女性地位的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女性地位的提高带来了契机,脑力劳动取代体力劳动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女性可以通过提高脑力劳动的能力以克服体力劳动的不足,改变女性生产力低于男性的历史,从而逐渐变革家庭生产关系,动摇长期“男尊女卑”的文化观念,最终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即便是女性的生育时期,女性的体力劳动能力虽然会随之减弱甚至中断,但女性的脑力劳动能力却能弥补体力劳动的不足,继续参与社会竞争。这使得女性依附男性的生存依赖性大大降低,独立性则为之大幅提升。由此可见,提高女性脑力劳动能力是保障男女平等的基础。然而经常误导女性发展的传统观念,如“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就隐藏着女性的发展依赖于男性的观点。事实上,根据社会交换理论,男女在婚姻市场上往往也是遵循着价值规律,选择与“性价比最高”的人组成家庭。所以,从女性自身出发,“干得好才能真正嫁得好”更符合客观事实。

二、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的出发点

在营造性别平等和谐发展的宏观环境方面,以政府为首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促进性别平等发展的政策一般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首先,政策要引导和鼓励女性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可简称为内部引导。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独立性和应对外部环境的能力。其次,当女性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政策应维护女性的正当权益,在此简称为外部保护。其作用在于尽可能公平公正地维护女性的合法利益。其中内部引导是促进性别平等发展的关键。因为政策法律的外部保护,相对于女性可能面临的不平等对待,不可避免地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女性权益保护是不断运动发展的,而一定时期的政策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以“不变”是难以应对“万变”的。而从哲学的角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形成的,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内因决定着事物的根本属性,外因推动事物的发展。所以,从政策层面上说,内部引导帮助女性不断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是提高女性地位的核心,使女性摆脱被保护的弱者角色,真正独立勇敢地站起来。而外部保护是承认,现阶段性别不平等的事实,当女性权益遭侵害时,政策法律能给予必要的保护。总之,外部保护是“标”,内部引导是“源”,内外兼具才是“本”。以家务劳动的性别分工为例,探讨内部引导和外部保护的利弊。女性生产力的价值分为家庭价值和家庭之外的社会价值。这里的家庭价值主要是指女性操持家务,为丈夫全身心投入事业提供的支持所产生的价值。社会价值则主要是指女性参与社会竞争所产生的价值。女性的社会价值往往可以通过其参与社会竞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大致地衡量。而以家务劳动为核心的家庭价值则常常被忽略甚至视而不见[7]。家务劳动的繁琐不仅劳心劳力还难以直接换算为经济价值。而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之下,凡事以经济效益为首的价值判断,很容易无视女性家的家庭价值。在夫妻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时,此矛盾尚不突出。当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这一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部保护

从外部保护的研究视角出发,探讨如何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肯定女性的家庭价值,并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家庭是个生产单位,为了生产效益最大化进行了任务分配,所以创造效益之后,家庭成员有权利分享成果。因此,对夫妻公共财产的界定发挥十分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呼吁将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中[8]。如:男性为提高社会竞争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本的投资,同时女性操持家务为男性获得更好的个人发展提供支持。当男性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后与女性离婚,女性有权分享用于投资人力资本所带来的回报。因此,法律应该充分重视女性的家庭价值而给予保护[9]。但在离婚时,如何合理公平地对人力资本投入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分割是一大难题。特别是对尚未转化为经济价值的人力资本投入的评估和分割,实际操作起来的难度都相对较大。如:男性获取文凭以谋求更好的事业发展,女性承担家务劳动而牺牲了个人更好发展的机会。在男性取得文凭之后,所创造的价值,女性当然有权利分享。但是怎么评估男性获取文凭后所创造的价值和未来可能创造的价值?如何比较公平合理地分割?都具有较大的操作难度。当然,操作难度大并不意味着否定外部保护的作用。

(二)内部引导

而从内部引导的角度出发,政策研究则需要思考如何使女性一定程度上摆脱家务的束缚,腾出时间精力用于个人的发展。男性为了更好地投入事业,将繁琐的家务劳动嫁给女性。而女性为了更好地谋取个人发展,也可将家务的负担转让给市场[10]。恩格斯曾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1]这再次强调了,女性只有跳出家务的束缚才能有时间精力获取更好的发展。政府可以从减轻女性的家务负担出发,从政策层面鼓励女性回到公共事业中去。例如:提供一些政策支持,鼓励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先摆脱家务的束缚,一方面刺激家政服务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为另一部分女性提供更多兼职性质的就业机会。因为家务劳动十分繁琐,许多家庭主妇在忙完家务劳动之后仍有许多剩余时间。政府可以引导家政服务业,鼓励家政公司充分利用家庭主妇的剩余时间,让其参与社会劳动并创造社会价值。这样不仅避免了对女性家庭价值评估的难题,为女性个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即使发生财产分割难以做到绝对公平的情况,女性也有独立生存的能力,摆脱完全依靠政策保护和男性支助的困境,将离婚所带来的伤害尽可能地降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如果只是情感依赖的失去,恢复起来也比较容易。但如果离婚意味着经济来源的丧失,那么外部保护能做的也十分有限。

三、保障性别平等的政策建议

(一)教育政策是内部引导的基石

从上述对男女不平等的历史渊源和经济基础的分析,以及知识经济时对女性地位的影响,提高女性脑力劳动的能力从而提高社会竞争力是关键。因为女性如果不能提高脑力劳动的能力以弥补体力劳动的先天不足,就不能彻底摆脱对男性的物质依赖,那么男女平等也只能停留在“应然”的理论层面上,不能真正落实到“实然”的实际层面。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俗话”上看,如“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透露出男女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本有所不同[12]。女性要想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取社会认可,提高脑力劳动从而增加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本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教育就成了女性发展的根基。不仅如此,女性政治参与中所面临的许多困境,都与教育息息相关。如: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女性的参政意识,文化素养又制约着女性的参政能力和参政后的影响力等等。因此,女性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以保障女性的教育权时,不仅要考虑性别平等,还真正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文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就中国城市和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来看,需要公共政策给予不同力度的支持和帮助。例如,根据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其中城镇女性10.1年,农村女性7.1年。女性中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占14.3%,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占33.7%。城镇女性中,25.7%的人受教育程度在大学专科及以上,54.2%的人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农村女性上述比例分别为2.1%和11.6%[13]。上述数据的差异是因为中国农村相对于城市,受到“男尊女卑”文化观念的影响更大,农村妇女所受到的束缚也更深。不仅如此,中国农村家庭对女性教育投资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都普遍弱于城市家庭,所以需要公共政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保障女性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就业保障是外部保护的关键

提高女性脑力劳动能力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社会竞争力以谋求经济上的独立。就业则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的重要渠道。因此,从政策层面确保男女的平等就业是保证性别平等发展的必经之路。而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最大的竞争弱势在于要承担生育下一代的重任,这不可避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14]。这是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的重要因素,也是研究政策如何确保平等就业的出发点。政策保障需软硬兼施。一方面,要建立整套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性别的平等就业。强制手段管治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虽然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具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缺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市场要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单靠立法强制手段无法根本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因此,需要对招聘女员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女员工在生育期和哺乳期的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政府也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15]。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既通过立法明确平等就业的“应然”,发挥监督作用;又通过政策支持营造平等就业的外部环境,将平等就业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女性参政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保证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府和社会宏观决策的主流。它已经纳入到联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和人类发展统计指标,纳入国际社会发展规划,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成为以人为中心的全世界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公认为是推进性别平等的有效和成功的战略[16]。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到政策决策中去,重视女性权利的保护和倾听女性的声音,必须从政策层面鼓励和保障女性的政治参与。在尊重现阶段基本国情的现实基础上,根据各级政府组织的具体情况,为女性政治参与提高政策支持。如:建立名额保障制度,规定各政府组织中男女比例的最低限度,以保证每级政府组织中都有女性权益的表达[17]。据联合国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只有达到30%以上的比例时,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的影响力[18]。决策层中的男女比例的最低限度可参考这一调查数据。虽然强制规定性别的参政比例,参与政治活动的女性也很可能沦为“政治花瓶”[19]。但这是最终实现性别平等参政的初期阶段。承认女性在政治领域中话语权缺失的事实,以国家干预的形式,提高女性的参政能力,鼓励和帮助一部分女性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逐渐带动更多的女性从关注政治转变到积极参与政治[20]。这一阶段的女性,仍需要借助外界的辅助去适应政治生活。当女性参政形成一定的趋势之后,便可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规范性别平等竞争的用人体制。在用人体制上消除性别意识,实现能者入职或晋升的目标。此时的女性被视为,可脱离外界帮助,积极参与社会竞争的独立群体。

四、性别平等发展趋势的展望

现阶段由于生理的限制,男女存在体力劳动能力的差异。因此,应该承认现实,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以促进性别平等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深入,如果女性彻底摆脱繁衍后代所带来的生理束缚和男权社会观念的压迫,真正实现男女在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上的平等,就可以逐渐减弱甚至取消在政策法律上给予女性的特殊保护。因为对女性的政策保护也好,人文关怀也好,旨在帮助女性提升适应家庭生活和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只是提高独立性的辅助工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女性主义不断地深入,这些辅助工具也将缓慢地退出历史舞台,最终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而这一理想状态,需要先从生理上的突破开始。当女性繁衍后代所带来的生理影响,减弱到类似一场重感冒,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也是女性可以逐渐脱离外界保护的开端。女性生产力的提高会逐渐带动适应这一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变动,为适应这一社会发展的趋势,先进的性别文化也会随之应运而生。所以,就像男权文化的建构是根植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一样,先进的性别文化也不是人为主观可建构出来的空中楼阁。而当男女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处于平等状态时,性别平等也就真正实现了。但这就像共产主义社会一样,需要很多前提,如:医学的发展能否实现性别在生理条件下的平等。因此,性别平等发展的终极目标,需要从生理突破带动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的变革,而这需要漫长的历史发展做铺垫。

作者:黄琳嘉 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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