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对上层建筑的解释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思想上层建筑是指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等。我们从审计规范、审计体制、审计职能和审计作用等方面考察审计是否属于上层建筑。
(一)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
从历史上看,在阶级社会国家审计是基于监督需要而进行的一种政治安排。审计监督包括经济监督和权力监督,因此审计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和一种政治安排。因为国家必须以经济实力为支撑,国家的建立需要经济力量,国家的运行也需要经济力量。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中,经济资源是物质基础,使用、管理和配置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国家利益,所以这种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其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权力机构及其成员的经济行为,而且还包括取得国家经济资源所完成的政治行为和行政行为。审计对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国家权力框架中的制约机制,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上,国家具体权力的确立和行使,是由国家意志和国家管理需要决定的,国家审计权作为国家的一种权力,正是国家意志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产物。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审计权,只是将这种审计权隶属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和司法权,形成一种附属权。就法理而言,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专业性强的并带有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根据历代审计的变迁轨迹,对权力进行监督历来就是审计的重要职能。历代审计的变迁中,体现了审计是治吏的工具,有对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能。最高统治者通过“治官”来实现“治国”,以巩固王权,增强国力。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审计虽然有着独特的时代特点和社会烙印,但它处于国家上层建筑的地位没有改变,作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其存在就是为统治阶级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整顿吏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稳定服务的。
(二)审计制度是调和阶级利益
矛盾的政治安排有史以来审计就是阶级利益的调和机制,历代审计监督依附于皇权,皇权的需要决定了审计监督力度,甚至存废。帝王巩固专政的意识越强烈,则贯彻审计制度的要求也就越强烈。因此,在古代审计史上,中央越集权,政府审计越发展。但当审计监督触动了君主统治的利益,统治者会架空审计监督权力。古代帝王是独占型利益集团的代表,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的,否则政权就要崩溃。比如1761年12月23日,奥地利建立了审计法院的最早前身——“会计署”,但在后来的日子里,由于审计监督触犯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利益,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1773年统治者被迫取消预防性审计。审计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直接相联系,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它必须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按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处理财政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统治阶级服务。审计是通过经济活动这个切入点辐射到运作和操作经济活动的权力和人力等方面的。审计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产权,而产权规定了不同经济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界定和分配,这些权利通常会直接影响他人的财务利益,使其受益或受损。因此,审计不仅涉及主体经济利益,以及交易费用大小,而且进一步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体现产权经济性有非常的意义。此外,审计对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可以采用国家意志、法律保护以及道德约束等形式。产权首先体现为对财产的权利,审计确定了每个人相对应于物的行为规范,并进一步由此而规定了每个人必须遵守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地位的社会关系。产权基本权能的具体表现又呈现一定变动性,审计对产权权能的承认和保护程度,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受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影响显著。因此,审计就是在基本内核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社会习俗约束、法律强制乃至个人行为努力下,不断重新认识、补充和完善起来的。从现代观点看,即使远离政治的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也影响物质财富的创造和分配过程,维护社会再生产参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从社会的角度看,审计报告作为一种信号反映了受托主体的效能差别,为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流动性提供了信息担保。审计结论影响投人、产出、分配等决策和判断,关系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深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三)审计法律规范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从审计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来看,审计制度已被普遍载入世界各国宪法。一般情况,凡属根本制度都在该国宪法或相当于宪法的重要法律(如英国无专门宪法,而是由一系列重要法律起宪法的作用)中规定下来。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确立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而政治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具有合法的强制性,即它一般都是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人们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要受到制裁。而且,凡是重要的、基本的政治制度,通常都在该国宪法或者相当于宪法的宪法性文件中加以确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都在其宪法中确立了国家的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等内容。因此,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模式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宪法思想密切相关。往往宪法思想决定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模式和发展导向,作为政治体制,其履行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属于公共治理范畴,与一个国家的公众福利、国家利益相关,其职员的履职状况、体制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可能关系到全社会的福利改进。在新制度经济学者看来,制度就是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了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则,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规则和政治规则。无论是审计法律还是审计准则、审计惯例、审计伦理道德,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规则,同其他社会性制度一样,审计制度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审计制度的制定同样是在利益矛盾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过程。
(四)审计制度与经济基础的适应性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是导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现实的生产力即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而生产关系的实质就是人们在社会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关系使生产力的不同要素组织起来,形成可运作的现实生产力。经济基础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共同构成的经济基础,这样的经济基础才是现实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作用在于为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提供物质上的支撑和保证,并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发展的基础。但是,要使经济基础的发展能够顺利地进行,还需要建立其上层建筑。审计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就是在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的。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审计建设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春秋、战国、秦汉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审计在艰难而又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终于逐渐发展成了一个既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有着密切联系又具有独立、权威性质的专职部门。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其共性与生产力的发展有关,其特性与生产关系的变革有紧密联系。审计既要处理人与物的关系,又要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需要产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的建立、巩固、发展服务。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就是基于这个需要产生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也有双重性。其中既有质的适应,也有量的适应。审计要实现这种反作用,必须同一切破坏这种经济基础的势力进行斗争。因此,审计的反作用总是加深、体现着它的质的规定性。而审计要想实现自己的反作用,它必须是一种现实力量。否则,反作用便无从谈起。如我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权、制止权、建议权、审计结果的通报公布权、处理处罚权、提请司法追究权等。作为上层建筑的审计如果在量上不能和经济基础相适应,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质的不适应,也会产生上述结果。比如审计机关过于庞大、审计的自由裁量权多大等都会造成与经济基础不相适用,从而可能导致审计的削弱或消亡。
作者:宁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