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作为与民事诉讼同样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行政诉讼也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现行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及其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和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对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体系对行政诉讼的推动作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笔者就现行行政检察监督的现状作以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
行政执法广泛运用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等多个行政机关工作中,因行政执法部门多、范围广、弹性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的矛盾的问题也就较多。当前,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泛化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导致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2、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法律途径等。3、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4、行政执法违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权能,但是该规定仅限于宏观层面,不能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抗诉的程序以及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过于原则化,制约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缺乏对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执行过程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导致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过窄。2、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易受到来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干预,独立性往往无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这一特殊主体,其基于自身利益驱使,且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很难主动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法律监督。而且,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总是受到行政权力的各种影响。地方检察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使得检察权往往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3、监督方式不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行检察部门主要是从原审卷宗入手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率很低。虽然申诉人可能向检察机关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问题,但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难举证,这种被动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加之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知晓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众根本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职能,导致行政检察申诉案源匮乏,使得其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加强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可以说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与否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对行政执法开展法律监督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探索和开展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1、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但是在法律层面检察机关尚无监督的具体法律依据,亟需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权的内容、范围、权能配置、效力等等,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监督效力得到切实保障。另外,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首先采取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的监督方式,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执法检察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跟进监督的一种形式,可以补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2、加强行政检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深化对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行政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组织领导和物质保障。高检院应当自上而下推动行政检察机构建设,明确要求各地施行行政检察工作机构与民事检察工作机构分设,并按比例配备专职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业人才。同时,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建议高检院适时举办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结合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新增内容和开展行政执法检察工作的需要,提高行政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3、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加大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群众自觉把行政检察当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通过办理个案,向当事人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群众宣传、讲解行政检察的工作职责、受案范围、工作程序,以及申诉时效、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条件等等。利用驻乡镇、社区检察室,利用检察宣传周,深入农村集镇、城市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晓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博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宣传报道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典型的成功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坚持经常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信访部门、群众工作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所、法庭通报行政检察工作的近期动态,交换意见,从中发现和获取线索。
作者:瞿瑞 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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