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
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同时引导学生关注并研究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基于这样的目的,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显然是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首要因素。
(二)教学对象的层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针对本科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应更为系统和全面。(三)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在某些地方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要有全局意识,即全面掌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和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安排,避免教学内容的遗漏与重复。在笔者任教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了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992年以前,商法学、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以及工业产权法,都是包括在经济法学之中的。当这些内容形成独立课程后,经济法学在授课中必定要将这些内容去除。再进一步细化分析,经济法学中的市场主体和商法学中的商事主体,都涉及企业法的内容,而我国企业法的内容非常庞杂,这就需要在这两门课程中协调好企业法有关内容的安排。(四)教学课时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课时不一,总体保持在36-64课时之间。面对经济法学教材上编排的庞杂的内容,如果要在课堂上面面俱到,那是绝对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那一定是以牺牲内容的深度来换取内容的广度的。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必须合理取舍,避免出现前松后紧、虎头蛇尾的现象。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
(一)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架构
经济法学的教材很多,大多体系完整、内容繁多。但基于上文分析的因素,授课时不可能对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必须对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这就需要根据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依据任教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将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设计为四部分: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包括国有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包括金融法、税法。
(二)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内容的选择
经济法理论建立在经济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比较频繁,由此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①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问题观点不一。即使是同一学者,其观点也在不断修正之中。因此,决不能囿于某一部教材,而应该在讲授主流观点的同时,兼顾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历史地比较。
(三)经济法学特定教学内容的安排
笔者前述的教学内容设计,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完全经济法学学科范畴相对应。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从学科的角度看它们都属于商法学的范畴。之所以将它们纳入教学中,是为了与其他课程内容保持衔接,并保证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有些院校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从经济法学课程中分离出来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教学内容,即总论、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而没有安排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如果经济法学也放弃这些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将无安身之处,会造成学生法学知识的缺漏。从历史上看,企业法也一直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将这些内容暂时作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并无不当。由于各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有所差异,其他相关课程内容安排也各有不同,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作者:杨慧 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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