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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契合

一、中国传统文化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体现

在我国古代法律价值观当中,如果说最能体现差异性精神的是“礼”,那么最富于共同精神的就是“仁”了。“仁”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仁”在哲学上折射出的是人本主义,意在劝说统治者明白人民的重要性。在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以及清末的改革思潮中,都可以从“仁”的内涵中找到最直接最有力的源头。所以说,“仁”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支柱,它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律从野蛮走向文明。鸦片战争后,我国遭到外国列强侵袭,促使我国社会进入大变革时期,新思想也随之而来,个人本位思想冲刺着国人的内心,进而发生了轰轰烈烈的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运动。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主持者,他试图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法理调和起来,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实现中国法律的进化。在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是“人格”。沈家本的人格思想很明显是受到当时进步思想的影响,但是这种思想也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暗中相连。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本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又发生巨大变革,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使得“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倡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论在国家政府活动中得到广泛确认,在政府执行活动中逐步实现。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家庭、家族社会领域中的体现

(一)别籍异财问题

我国传统法律在有关于家庭领域内所贯彻的集中表现为一个“孝”字,“孝”作为儒家理论中最重要的范畴有丰富的内涵。子女因为孝能美名远扬,子女如果不孝就会名声狼藉。有关孝的事例在我国古典文献中都有大量记载。最终法律将孝纳入其中,赋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命令的权利,违反教令的子女就会受到刑法制裁。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恶”中的“不孝”罪的第一条就是“父母在,别籍异财”。疏议上说“祖父母在,而子孙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别籍者,徒两年,子孙不坐”;“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别籍异财是指祖父母、父母在,或者为父母服丧期间,子孙分户另过。儒家重血缘讲亲情,因而反对别籍异财。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然注重孝在社会中重要作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都表明“孝”已经深入我国法治建设的骨髓。

(二)“七出”“三不去”

我国传统文化中,夫权和族权是父权的延伸和扩大。在立法上也给予这两项权力以特殊保护。例如,从汉代开始,国家法律就明确规定丈夫拥有单方面休妻的权利,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七出”、“三不去”。“七出”是指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作者:李晓洲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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