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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探索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只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地位、作用和活动规则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交易主体来说,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使市场交易主体能够有序健康地进行活动,必须不断完善市场交易主体的基础条件,即:经济法律制度。在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基本上可以做到公平竞争、自主经营,消费者也可以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自己喜欢的商品;另外,在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相反地,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的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能是一句空话[2]。针对这种现实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也是总结党的历史。“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主要包括:“法治中国”是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法治中国”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法治中国”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的社会。“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目前,我国宪法已将财产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予以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违反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一些违宪行为和现象难以得到纠正。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维护宪法尊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首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坚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和行为的健康运行状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作为一个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行为,即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中,就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放在首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因此,只有将宪法以及依宪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载力的基石,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3]。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路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必然要以我国宪法作为统帅,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干。经过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由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组成的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基本要求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基础作用,以公平竞争、维护契约、保护产权、平等交换、统一市场以及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要充分建立健全。

(一)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我国社会主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大力度清理有违公平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款;进一步加强对集体资产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保护力度[5]。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这充分说明了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

(二)完善民法、商法的立法

民法、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民法、商法在保护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民法、商法可以实现市场经济过程中每一个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市场主体)在自身民事权利过程中保持着长期稳定的预期。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民法、商法的立法比较薄弱,且不少条款已被法律实践所否定,同时民法、商法的社会宣传及普及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无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基础。经过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已经为民法、商法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因此,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民法商法体系可以为社会上的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从而又可以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6]。

(三)保证公平严格的行政执法

无论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市场主体,无论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都具有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平等基础上的生产和竞争是理所当然的。而维护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要素平等的资格,经济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才能够得到保证。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市场的管控力度;另一方面,在坚决反对垄断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要素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7]。

参考文献:

[1]陈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N].经济日报,2014-10-31(3).

[2]曹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历史考察[J].市场研究,2015(12).

[3]江必新.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J].理论视野,2015(5):40.

[4]王国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4):30.

[5]王家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J].求是,1994(6):22.

[6]顾海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视界———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看总书记经济思想[J].人民论坛,2013(12):7.

[7]张恒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1):11.

作者:蓝梅丽 单位:梧州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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