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中存在的植物检疫问题
1.1快递业的兴起现植物检疫漏洞
近几年,农产品流通数量逐年增加,流通渠道越来越多,参与贸易和流通的主体多,社会公众守法意识还不强,成为目前植物检疫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成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和生活方式,与其相伴而生的是快递业的兴起,如现在国内耳熟能详的顺风、申通、圆通、中通、宅急送、韵达等等。新兴的快递业打破以往需要到邮局送货取货的传统邮寄方式,采用全部打电话上门服务的形式,且价格合理,邮寄速度快,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电子商务消费群体的青睐。近几年快递业发展迅速,在全国各地,除少数偏远地区外,基本都属于快递公司的辐射范围。对于《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也可通俗理解为“跨县区运输种子和植物、植物产品就需要进行植物检疫”,有《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因此,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国有邮局运输、邮寄农作物种子、苗木时,铁路、公路、航空、邮政部门会首先查看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如没有,将不予调运。而通过民营快递邮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当数量较少、标识不明确时,已成为国内植物调运检疫的盲区。
1.2新型商业模式现监管空白
传统的种子商店,相对集中,大多坐落在城市的郊区或县城里的“种子一条街”或“种子市场”。这样有利于植物检疫执法部门监督管理。例如:春耕备耕期间,全国各地都组织种子市场检查或联检等活动。对各地种子市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等进行检查,主要看是否带有《植物检疫证书》、种子标签是否标注种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检疫证明编号是否正确等。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检疫或假冒伪劣的种子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罚款、销毁的措施严肃查处,以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保障农业增产增收。“种子市场检查”是对调运检疫的一种补充,而网络种子商店不同于传统商业模式。一方面,可以无实体店铺,看不到实物,店铺不集中。很难对网络种子商店进行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另一方面,种子商店通过网络大大缩短了地域的局限性,使贸易面向全国甚至全球消费者,更增添了有害生物传播的风险性。因此,网络店铺缺乏植物检疫监管,也成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一个重要隐患。
2电子商务流通环节中的有害生物监测
2.1监测对象
针对邮寄应施检疫植物产品的邮包,监测对象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各省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的外来有害生物。
2.2监测方法
电子商务商品流通过程中,快递邮寄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快递业的邮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5个环节:(1)业务员到发货人处取货;(2)将货物带到地区营业网点待发;(3)将货物带到该地区中转站,将货物按收货地不同分类;(4)通过物流运输将货物带到相对应的省市中转站;(5)最后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的地区营业网点,再派件到收货人处。由以上5个主要环节可以看出各地的中转站是货物相对集中,而且还没有派货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快递业疫情监测可以从这个环节抓起,在各地区营业网点设立监测点。
2.2.1人工检查
各植物检疫部门应要求各快递公司提供辖区内该公司的地区营业网点地址,植物检疫部门应定期派检疫员去检疫或者派出常驻中转站的植物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并对尚未派送货物进行检疫。可采取查看邮寄详单结合使用X光机透视的方法,如发现邮寄疑似应施植物检疫产品的邮包必须拆包检验,如属于植物检疫范围,又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派送。但经收货人同意可邮寄回发货地,如不同意寄回,则采取集中销毁处理的方法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人工检查灵活性大,考察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监测范围可包括虫害、病害、草害。
2.2.2诱捕器监测
可根据监测地区面积和环境,在中转站周围悬挂一个或多个诱捕器,通常悬挂在离地面1~1.5m处,但不宜暴露在太阳直射、强风或多尘的地方。同时,诱芯要及时更换,且在高温环境下易失去活性,因此,未用诱芯要按要求温度保存。
2.2.3测报灯监测
利用大多数害虫的趋光、波、色、味的习性,可在中转站附近设立测报灯进行诱集监测。目前的测报灯都是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飞来的害虫击昏或杀死,一般下面都备有接虫袋,监测人员可定期去收虫,发现可疑昆虫,带回实验室镜检。
3建议
目前国内的监测技术手段还不太发达,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引诱剂新品种开发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许多引诱剂国内还无法生产,进口价格昂贵,且不易保存,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监测成本。因此,国内研发相应的引诱剂可以降低监测成本。为确保疫情的及时发现,不仅仅要有好的监测技术,还要加强相应的植物检疫管理。结合电子商务特点和快递邮寄流程,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
3.1加强植物检疫知识宣传
植物检疫部门应加强植物检疫相关知识宣传,对公众、快递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宣传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3.2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
发货人和快递递公司均应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邮寄应施检疫植物产品的发货人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在发货时向快递公司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快递公司应严格验货,如接收应施检疫植物产品时,查验有无植物检疫证书,若有植物检疫证书,则允许邮寄;若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邮寄。
3.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公司需统一要求对在其网站上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的网络店铺必须在商品详情网页上显示每种产品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编号11位)。
3.4加强对网络店铺的监督管理
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公司的沟通和对网络店铺的监督管理,通过网络来检查,如发现售卖应施检疫植物产品但商品详情网页不显示或显示假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则联系所属网站,做出相应处理。
作者:李眷 蔡明 江冬 张昆 郑双柳 单位: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辽宁省扶贫统计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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