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趋势
经过30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始终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政府职能规定着政府管理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从1982年到2013年的改革始终都是围绕职能转变进行的,从加强经济管理职能到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新的发展阶段转变职能有了新的丰富内涵。
(一)整合相近职能。大部门体制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大部门体制要求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新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新组建了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这些举措,是针对相近职能和业务相似领域进行整合的结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厘清职能边界。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要想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职能有哪些。做好该做的,管好该管的,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准确规定了新组建和重新组建部门的职能,明确勾勒出每个部门的职能边界,为其履行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发挥市场作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及组建国家铁路局不再保留铁道部等,都体现了政府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四)下放部分社会职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下放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促进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和各类群团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了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行政管理体系,要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就是对不同政府部门进行职能分解,细化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制度上解决职能不清、权责不一、执行不畅等弊端,确保将该由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管到位。因此,政府要逐项逐条地分析职责范围,科学界定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通过“合并、精简、撤销”等形式来逐步调整机构设置,形成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同时,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实现其职能由“全能”向“有限”、由“管制”向“服务”的转变,彻底纠正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并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配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协商机制,以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政府要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围绕国家经济长期平稳发展的目标来制定与实施相适宜的经济规划,并发挥产业政策的调控作用,形成结构合理的产业布局,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地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创设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同时,政府应不失时机地采用财税政策来调控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切实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结构朝着恰当的目标转化。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要求政府将工作重心聚焦于服务公众,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主动调整管理方式、机制与内容上,减少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控制与干预。凡是民众能自我管理的,市场机制能自发解决的,政府都可不必干预、加大放权的力度,促进市场经济中不同主体功能的发挥,使社会管理由单一化的政府管理逐步转向政府、民众、自治组织协同治理的多元化共治。在达成集体共识的同时,政府应建构一套完善的制度与责任机制,依靠不同主体间的行为互动来实现特定目标。
(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从根本上说,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在于尊重公民意愿,用好民众赋予的权力。因此,政府除了围绕职能结构来正确设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外,还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强化“乱决策”、“少决策”、“不决策”的责任追究的有效度,防止陷入有组织而无责任的困境。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领导者的相关责任,构成内容完整、权责一致的政府责任链条,并遵照依法、公开、民主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使得决策系统责任关系明晰化。二是重视问责制度的具体落实。根据有权必有责的总体要求,在明确责任种类以及追究方式的基础上,将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密切联系起来。倘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就须由相关部门启动追究程序,而且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并且,要依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来酌情量刑,保证职责贯彻到底、落到实处。
作者:吴明 甄贞 郝晓雅 单位:河北行政学院科研部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河北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