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这是本次消法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新消法明确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利益间做出了恰当的平衡。
七是重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组织”性质和职责的公益性,并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特别是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相信会对消费者协会的发展乃至消费维权事业的进步产生深远影响。
八是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提高消费维权实效。新消法要求行政部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对发现并认定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丰富了监管执法手段,严格监管职责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实效提供了法律支撑。
《消费电子》:新消法的实施将会对工商部门的工作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杨红灿: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消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新《消法》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手段,为工商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工商部门要以新《消法》贯彻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按要求处理好消费争议,切实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让消费维权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新《消法》以其对违法违规经营者比较严厉的政策受到了很多人一致欢迎,不少人认为严厉的惩处才可能肃清夹杂欺诈蒙骗的市场,才能警戒那些试图搞小动作的经营者,恰如绕着消费者画了一个圈,防止“妖魔鬼怪”的侵袭。而在杨红灿局长看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并不是一味地处罚,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
《消费电子》:据了解,有些人认为国家对于造假售假等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过弱,导致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网上的虚假宣传信息泛滥,您怎么看对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的问题?
杨红灿:这次修改《消法》,应当说在考虑过罚相当的原则下,还是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一是加重惩罚性赔偿,从原来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增加到三倍,并且设立了最低赔偿金为五百元。罚款的最高限也从一万元增加到五十万元。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必要的,任何时候处罚绝对都不是万能的。正是这样,我们在考虑处罚的同时,也要与教育相结合,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消费电子》:您所说的教育是指什么方面?相关部门可以从哪些方面努力?
杨红灿:除了展开对经营者各方面的教育和引导,还可以从引导消费者方面入手。比如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国外有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或者体验,并且编写刊物,教育和引导消费者消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这次修改消法,在消费者组织一章里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性质,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明确要求消协组织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增加和修改了消费者协会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职能,特别是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新特征。
后记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下,消费者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新《消法》的出台,消费者维权的热情将会持续加强,工商行政部门要处理的维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充满机遇的未来也充满了重重挑战。在采访杨红灿局长的过程中,记者相信创新的工作策略和更加完善的新法律会成为应对新局面的更加锐利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