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宗教观教育的现状分析
在大学生的宗教观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少,教育方式单一,存在法制教育与宗教观相脱离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论宗教问题》中指出,“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①因此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全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处理好宗教问题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而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作为培养人才的高校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但现实中各大高校的法制教育方式单一,多以理论授课为主实践性课程少,内容多以法律制度为主如法理、宪法、诉讼法等。由于无法增加课外知识如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知识;另外由于教师水平有限等原因一些教师不愿意或无过多的精力去从事宗教方面法律知识的研究和讲解,从而产生大学生对宗教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在涉及宗教问题时总会出错或者做出违法的行为。另外各高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往往只注重“任务”忽略“素质”,例如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除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外,再无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的有效措施。
2、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树立正确认识宗教观的重要作用
宗教问题涉及范围广、复杂必须在法治化管理下才能有效地解决,才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在法制化管理下必须要有一支积极地队伍,一支能补充力量的贮备军,大学生就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因此,必须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这对他们认识、解决宗教问题有重要作用。
2.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大学生宗教观教育应该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泛指在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包括有俄国特色的列宁宗教观,我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中提出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其中相关的法制内容应是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宗教观教育中加强有关法律的教育是必要的,有益于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宗教及宗教问题、有益于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有益于学生正确理解“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教分离政策”等,是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关键;尤其是在新疆。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学生才能充分了解我国宗教法律法规,在遇到一些宗教问题时才不会表现出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是想当然地忽略法律、政策的要求盲目信教或受邪教等极端思想的左右,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等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2有利于抵制新形势下邪教组织的渗透。
目前,一些大学生因为就业、人际、情感等压力无法自我调节而寻求宗教作为一种良药的例子越来越多,这一现象给宗教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邪教组织。邪教是一个法律概念,“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从20世纪六、七年代以来新兴宗教比较繁盛,这些新兴宗教一般存在教义简单通俗,具有“末世论”色彩;追求超常的心理体验,有教主崇拜;传教形式多样,而较为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信徒年轻化和学历高;而新兴的邪教组织亦具有这些特点。因此,在高校教育中加强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制教育对于大学生树立正确认识宗教观有着重要作用,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人才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宗教问题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好,必须在有法可依、依法处置,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前提下;而这一前提则需要宗教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大学生作为新兴力量,宗教工作者的补充或者依靠力量,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宗教法律法规的教育是增强法律意识的重点,有益于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辩证地看待和认识宗教问题,从而县域经济论文在工作中能正确地解决好宗教问题。
作者:顾秀艳 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