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出,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更加完善,同时人民群众参与的立法途径要逐步拓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就要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法律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在人民的生活中。而立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依据,在整个法的运行过程中是占据基础地位,完善立法就是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使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法纲要》的制定就是为了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现状。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纲要》的构建问题,在1986年前后《经济法纲要》制定的理论研究非常热烈,当时探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律部门中的地位问题异常激烈,在此期间也提出了《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了,但是《经济法纲要》的提议却被搁浅。从1997年起连续几年的全国经济法年会上一些学者都提出了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突出的例子是1999年全国第七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以程信和、何文龙等学者为代表的七人研究小组向大会提交了《创制〈经济法纲要〉的法理设计》的长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专门收录了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十几篇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界关于创制《经济法纲要》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近期,经济法学界亦有不少学者在进行了理性思考后,重新提出了制定《经济法纲要》的主张,很快便掀起了一股学术热潮,一大批学者展开了相关课题的研究。有的学者从《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分析,有的学者从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分析,找出当前经济与上世纪末的经济的巨大差异和存在的新问题,分析经济法总纲制定中理论基础的侧重点是否有所变化,有的学者则分析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内容方面的问题。笔者从《经济法纲要》的结构方面入手研究,沿着新的理论思路指导,希望能对《经济法纲要》结构的形成起到有益的帮助。
二、《经济法纲要》结构形式研究
《经济法纲要》的结构确定需要依据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法理学是一门工具学科,在任何领域的立法活动都需要法理学作为根基,同时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与各个法律部门,所以,《经济法纲要》的制定也不例外,其结构的确立也需要法理学进行指导,根据《经济法纲要》的内容特点,在法理基础上分成几个章节。如《经济法纲要》中的目的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经济法纲要》在制定和实施中必不可少的法理学概念,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是法理学中的相关概念与经济法结合特殊产物。《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形成可以借鉴其他学科总论的制定经验,如民法总则的理论成果,但是不是套用,需要结合经济法学固有的特点,制定出一个适合经济法适用的总则。不能用民法总则的结构套用在经济法中,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平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不平等的,即使有平等关系的主体间的纠纷也会有行政主体的介入。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民法通则的结构制定经验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比较多,如此,在一些范围内是可以借鉴的。《经济法纲要》是经济法概括出来的共有的核心的内容,是经济法分论中各个部分均适用的内容,它是经济法的核心和本质。所以《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应该简明,同时又需要粗中有细。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纲要》的基本结构应当是:第一章是总则,具体包括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关于经济制度的一般规定,如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章开始到第六章是经济法的基础板块,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为市场管理制度,即基本的微观市场经济,第五章为宏观调控制度包括产业经济制度和区域经济制度等宏观经济,第六章为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第七章是有关涉外经济制度的规定,第八章、第九章为法律责任和附则。程信和、王全兴、陈乃新、何文龙等四位学者认为《经济法纲要》结构的总体框架是:总则、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主体)、国民经济基本结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产业经济、区域经济、涉外经济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1988年,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形成的《经济法纲要》框架结构分为十章,包括总则,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责任,经济监督,涉外经济活动,奖励与惩罚,附则。笔者在对经济法纲要结构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经济法结构的理论研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一个与传统的经济法纲要组成结构有所不同的观点:即第一章是总则(经济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任务,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第二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章是经济法律行为,第四章是经济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第五章是涉外经济的特别规定。第六章是经济责任,第七章是附则。这一框架是在法理学的指导下,借鉴其他学者的已有成果,结合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形成的。总则,意指基本的,为分则所共有的,一般的理论和规则。因此,在构建该框架的过程中,笔者本着总论中的内容为各分则所包括,总则中的基本内容指导、统帅整个分则内容,分则内容中的核心问题也应当围绕总则的基本理念进行解决的思路,将《经济法纲要》分为这七章,与其他学者的结构框架的划分主要区别在第三章经济行为和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中概括出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法基本制度的共有内容。其他学者将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法基本制度分别列为一章,并没有显示出经济法总纲的价值,这些内容也完全可以放在之后的分则的概述中进行阐释,而总章需要规定的是各基本的法律所共有的特征,所以将该部分划分为两章经济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更加贴切。
三、《经济法总纲》实质内容应注重社会利益和经济权利
《经济法纲要》结构的形成依赖于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同的理论指导形成不同的纲要结构。当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已经不再为经济学家们所重视,他们主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在研究经济法的相关制度过程中,发掘经济法的基本内涵。这样,就需要学者们尽可能的根据经济政策,经济现状分析和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使经济法的理论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而不断更新,使经济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更加贴近,更好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那么经济法保护的利益究竟是什么呢?只有在明白经济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对《经济法纲要》构建提出有益的研究成果。经济法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利益主体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竞争,抑或是市场对经济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时,就需要国家采取或轻或重的宏观政策对经济进行调整,恢复市场经济的活力。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法律对相关的主体进行规范,这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原因,由此可以得出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在经济法诞生之前,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关系中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就适用于民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而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的市场经济纠纷则需要按照行政法的规范来解决。经济法产生后,其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隶属于民法或行政法。提供公平的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经济法存在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被视为其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调整的对象是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对市场管理关系的调整是对市场经济主要参加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大致相对应于经济法产生前民法的规范范围。宏观调控关系是对整个国家宏观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行为进行限制,是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国家干预经济不是像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对市场经济的全盘否定,是对经济有效的、适当的干预。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需要明确,需要谨慎的采取经济措施。干预,也指出政府的调控和干预经济的方式,不是绝对正确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是对市场运行起到辅助作用。政府权力需要谨慎行使,与市场的关系需要保持恰当的距离。那么,经济法的存在,就成为克服国家主义的主要工具,成为促成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条件。那么,国家需要对怎样的市场经济行为或者现象进行干预呢?那应当是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经济行为或者整个经济运行某种状态,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过去经济法主要侧重政府对市场经济调控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对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济法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上更加侧重对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只是在政府的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欠佳。在《经济法纲要》的制定中,也需要本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对其进行研究和构建,在《经济法纲要》的形式上不容易看出,但是在其实质内容上需要落实。在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更多的焦点落在经济公权力的研究上,从而忽视了对经济私权利的关注和保护,而过分强调经济公权力是对经济法学存在价值的否定,使得经济法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丧失。在现实生活中呈现的市场状态,可以看出市场主体对私权利需求是迫切的。因此经济法学需要顺应这一现状,提供相应的权利理论支撑。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仍然是重权力、轻权利,义务多、权利少,甚至对市场主体权利不闻不问。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权利、纳税人的权利的研究虽然也比较多,但是其内容的理论深度不够,执行性不强,导致对经济私权利保护的力度相当薄弱。所以在《经济法纲要》的实质内容中也应当提出注重经济权利的保护,引导分则中的内容向总则所指引的方向发展。学者们研究经济法系统化的目的就是要完成一部《经济法纲要》,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创制《经济法纲要》的没有先列的。前苏联制定的《经济法典》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的纲要在世界范围内是没有的。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新型市场经济国家,创制这样一部《经济法纲要》,以统领整个经济法体系,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确属不易。因此,《经济法纲要》的基础医学论文制定需要经济法学的学者们有更大的努力和决心才可以完成。
作者: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