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进步都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标志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人类对于自身繁衍行为的法律调整和控制更为显著地体现其文明和进步的速度和程度。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诞生和施行,则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领域跨入了新的法治时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之不易。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一部从立法动议到正式出台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法律,还是不多见的。在总结新中国成长的诸多历史经验教训时,人们普遍地感觉到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上世纪70年代末,宪法载入了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条文,法律界有识之士开始提出用法律手段控制人口,但当时面临的具体问题太多,非常棘手。因为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了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以控制人口数量为重点,当时的控制手段主要靠政策和具体措施;当时执法者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相当有限,广大公民对计划生育的自觉意识也处于启蒙阶段,因此在基层,尤其是经济落后、交通偏僻的广大农村往往依靠以处罚为特征的强制性手段来推行计划生育工作,难免出现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行政手段,乃至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困难和挑战。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的一套较为成熟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把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部主要用以调整公民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它的最显著的特色就是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将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先肯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与此同时,规定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部法律贯穿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
为此,主管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突出成功之处在于把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奖励等新型行政行为运用于计划生育这一特殊领域,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开始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为主导的旧思路上走出来,从孤立地抓控制人口数量老思路上走出来,走向了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新机制,走向了“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利益、需求、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新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规定一般行政管理法律都必须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更侧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柔性的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公民的行为。该法设专章规定计划生育部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等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种利益导向型的机制比单纯惩罚型的机制更为有效。
而尤其重要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我国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中新的可喜成分的增加,新的行政模式和行政文化的诞生。说明我国的传统行政正在走向现代行政,强制型行政走向说服型行政,对立型行政走向合作型行政。这些转变具有更为深刻和深远的意义————表明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剧烈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