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若干重要争论点:
制定民法典是编纂还是汇编?
哪些制度放于民法之内哪些制度放于民法之外?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还是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
如何规定财产法问题?
如何对待人格权?
“我认为中华民族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一定要有她的创新,如果没有一点创新,就不叫‘中国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好比这头发。头发长出来再梳,梳什么发型都好办。”
“头发长出来以后,把它往哪边放、梳怎样的小辫子,不仅仅是为了好看,关键是好用。”
几位著名学者的相互争辩使得北京大学图书馆北配搂里的研讨会异常活跃。
2002年4月6日,中国民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云集北京大学,共同参加了由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北京大学《中外法学》编辑部主办、法律出版社协办的“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研讨会。
会议严肃而活泼。会场内外挤满了人,许多人都是站着听的,站着的对坐着的人的提问,有一股扑鼻的“火药味”。
研讨会传达了一个信息: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头发是怎样长出来的
“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主题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彗星教授和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
梁彗星教授的发言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现在所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情况;另一部分则是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争论焦点。
梁教授说:“我国要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可以说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就定下的,因为在报告中说‘我们要在2010年之前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中民法无可厚非地占据着重要位置。”
现在我们的各个部门法都有了法典,惟独民法领域只有一个《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相关单行法对我国保障人权、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从现实来看《民法通则》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足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保障人权、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坚实的、牢不可破的基础,所以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迫切性在进入90年代后期日益凸现出来,成为我们国家和民族最重要的一项立法任务。
因此,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第一个步骤是1999年完成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第二个步骤是用5至6年的时间通过制定物权法完善有形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第三步是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现在,第一个步骤已经顺利实施,新《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通过并生效。第二个步骤正在进行中,至今产生了两部物权法草案。
按照当时的计划,物权法草案今年要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过去的三步走程序。
但是到了去年年底,情况有了变化,由于中国进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立法机关对于立法进程提出了进一步加快的要求,李鹏委员长直接提出要求:要在今年就完成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工作,这个草案要在今年就上常委会审议一次。
因此,今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会议,决定采取分编委托起草的方式,委托若干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章节工作。民法典的编纂已经不是一个议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为此,郑成思教授提出一句名言:头发长出来再梳,梳什么发型都好办。
但这样又产生另一个问题,即这样大的一部民法典的草案怎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我国人大常委会从来审议过如此巨大的一部法律案。这部法律案究竟要多少条文?人大法工委民法司司长王世明认为应该有两千条左右,至少也要有1500条左右。如果在常委会上宣读1500条法律案,常委们怎么进行讨论?这个问题还没有研究。王世明同志认为还是应该分编进行审议,分编通过,类似民国时候国民政府制定当时的民法典所采用的办法。
另外,梁教授还谈到了涉及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若干重要争论点;制定民法典是编纂还是汇编?哪些制度放于民法之内哪些制度放于民法之外?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还是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如何规定财产法问题?如何对待人格权?
我们走在十字路口上
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人身关系”流变考》,他在发言结束时说:“在100多年的继受西方法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我们是一边倒地继受德国法。我们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中国的民法理论和立法者也走在十字路口上。如果我们除了德国以外不知道还有另外的道路,我们就无从判断这条德国道路是对还是错。现在我的使命就在于把另外一条道路告诉大家,使得大家可以评估一下我们跟着德国走到底对不对,如果对可以继续走下去,如果不对我们可以采取第二条道路或者第三条道路。反正有一个前提,知道有另一个选择的情况和无所选择的情况相比,第一个情况为优。”
徐国栋认为,中国历史上,大清曾派出考察团周游了很多国家,到了意大利、秘鲁、奥地利、西班牙、德国以及英美国家,最后选择德国是因为德国实行君主政体,和大清一样,都有皇帝。
第二是因为德国搞成文法,符合当时中国国情。
这两个理由在中国现在都几乎不成立了。第二个理由还有部分保留,我国有成文法的传统。
其他的就仅是一种历史的关系而已,我国长期跟德国接触,了解得多、认同得多,徐教授说:“我希望在以德国法为底本的情况下,再以一些优势因素使他完善,德国法的传统我们想丢也丢不掉,但我们应该更多地看到其他选择,在多项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一个更优的选择!”
会场有人问梁彗星教授,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中最大的动力和阻力是什么,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之上的?梁彗星回答:制定民法典最大的动力是我们民族要现代化,要发展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民主法治;至于最大的阻力现在很难说,但我认为潜伏在后面的还有计划经济残余、还有旧体制的惯性势力,特别是过去我们常强调行政权,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障碍是我们的立法远远没有达到科学化,在立法进程当中,还要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学者的意见。
当谈到加快民法典的立法速度时,梁教授说:“我也不是太赞赏,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越快越容易出问题。”
徐国栋教授提出“在民法学领域,我强烈讨厌‘创新’这个字眼。我们的问题恐怕不是创新而是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在民法领域不像其他新兴学科,创新的空间是很有限的,如果我们有时觉得自己做了创新,或者是因为我们的无知,因为别人早就搞了,我们不知道。第二,如果我们作了什么创新,我相信有很多‘创新’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例如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种创新后来都被历史的大浪淘洗得干干净净。”
梁教授认为,中华民族一定要有她的创新。
这个创新当然要在前人的研究和各国民法的成果基础上创新。我们现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确实有创新的制度。例如企业法人制度,我们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经过再三研究,最后决定要保留它,“企业法人”是一个创新!
会场上有人提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像法国德国那样进行全国民事习惯调查。
怎样梳小辫不仅为好看
北京大学王小能教授发表了她对民法体系安排的见解。她说,“体系的安排很重要,头发长出来以后,把它往哪边放、梳怎样的小辫子,不仅仅是为了好看,关键是好用。民商法的体系安排问题大部分人谈得都是民商合一,我本人也不反对。但我建议在总则部分显示一些商法的特殊的地方,尤其要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关系作个交待。因为对于学者来说,这些问题不成问题,特别法就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在法官及领导人那里可不是这样。”
对于民法典体系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和张新宝教授在谈侵权行为法问题的时候,都主张侵权法应该在民法典中单独作为一编,并且应该是和其他制度如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和合同制度相对应,相平行的一编。
制定民法典时机成熟吗
在“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这一单元的主题发言中,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提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时机是否成熟的质疑。
刘教授说:“如果我们希望我们的民法典从内容、实质上是一种真正的能与人权、人性相符合,能真正为我人民安宁、幸福、和谐的生活提供一种圣经一样的东西,同时它在文字、体系和逻辑上还非常优美与赏心悦目,我想这些所依赖的条件将非常的严格,甚至需要比制定中国宪法的条件还要严格。”
刘教授认为,我国自70年代末至今的短短20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这样的变化到今天是否形成了足以产生一部优秀民法典的政治时机?首先整个社会在治国理念中,从领导到民众的观念中,是不是有一种民本思想、人权思想?包括老百姓本身,是否有民权、民本思想和权利本位等等观念。从这个角度讲,政治条件还不够成熟;第二,经济条件:从现在来看,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必须要有三个条件即市场的契约化、经济的民主化、财富的私有化,而我国目前也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三,从民智的开启程度来看,且不说我国文盲比例太高,就是在文化人、城里人当中,私权的观念、市民社会的意识都还不成熟,还未到马上颁行一个民法典的时机。
但同时他却很赞同现在着手民法典草案编纂工作,他认为我国的民法典真正颁行,还需要15至20年的时间。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最后作了总结发言。
他说:“第一,我国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的来龙去脉、历史发展的研究究竟到了一种什么程度,近几年来有许多民法学家在做这些概念的梳理、历史的研究,我知道徐国栋教授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研究所,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历史进行研究。但大致上来说,我们只是对于民法的文本进行了一些有效的研究,对于民法所依据的学理研究是不是足够;另外,对于特定的社会中民法与其所依赖的社会现实的互动关系,到底做过多少研究?我想在这个方面二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历史给我们的时间还是太短,我们如果不能深入理解民法背后相关的逻辑、理念、机理,也许我们的民法典制定也会受到一种知识的制约。”
“第二,西方法系的引进,我们面临着两大知识传统的冲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中国常常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互相冲突,这个问题在英美和欧陆国家几乎是不存在的,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来说,却存在着一个如何融合的问题。四十年代,哈佛法学院的庞德教授来中国时,发现在我国的教育系统中,来自各种不同背景的教授在这里教授法律。
庞德教授曾强烈主张中国人应该更注重学习欧陆的制度,而非一味引进美国农业论文下载的制度。但法律制度与学术领域不同,因为学术研究可以标新立异,而立法和司法活动必须有一个稳定和统一的基础。”
“第三,民法这样一个外来的知识体系跟中国的国情、跟中国社会的冲突问题。制定一部好的法典是中国民法学家共同的愿望,但是好的法典是不是合用的法典?这确实是另外一个问题。电影《大腕》中说‘我们的原则是只买最贵的不买最好的’,那么民法学家会不会最后贡献给我们一个昂贵的法典,却被人民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