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立法和安防行业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希望通过这次的介绍,让长期关注安防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来帮我们进一步完善法规内容,使整个法规的内容能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为安防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中国安防业的现状
安防行业的现状大家都知道,目前全国从事安防技术防范企业有1万余家,其中生产企业近3000多家,设计、施工、运营服务的企业8000余家,从业人员百余万人,年产值超过千亿元。在经历了三个建设高潮之后,到目前为止全国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已建成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20多万个,一般场所和住宅小区等安装的报警、监控系统已超过100万个,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第一个建设高潮主要是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相关单位开展的单点工程建设;第二个建设高潮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围绕住宅、社区开展的系统建设;第三个建设高潮是从2003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由政府投入,公安机关建设、应用、管理的针对社会面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建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3111”工程,已有不少地方建立了城市动态监控报警网络和平台,形成了覆盖包括和重点要害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和移动目标在内的全方位、立体的技术防范网络、社会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系统的综合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根据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利用安防系统、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破获的刑事案件数万起,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数十万起。今年上半年仅仅浙江和南京破获的刑事案件就超过了100起,全国现在很多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报警监控系统提供线索。
二、新时期技防工作面临的机遇
两个前所未有:党委政府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模、应用水平和效能发挥前所未有。不管从中央的文件还是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还是公安部门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2005年中央在《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里面,对提升技术防范水平作出详细的规定,在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和重点单位采用技术防范措施,要把技术防范措施逐步落实推广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要做到“综合设计,同步规划,独立验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加大社会治安力度。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城市都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领导小组,包括发改委、科技、财政、建设、城关、交通、和主要监督部门,大部分地方都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不少地方的党委政府还制定了发展工作规划,明确了相关职责。各级党委与政府结合平安建设,加大了对安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安部确定了全国22个试点单位一期工程投入是4.8亿,省级以下485个试点总投入将超过100亿,其他非试点单位比我们现在的试点单位投入还要大得多,特别是珠三角这几年投入达到200亿左右。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公安业务工作结合紧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刑侦、交警、监管、出入境等警种服务;报警监控系统在预防犯罪、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显著上升,功能进一步拓展,在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指挥调度、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三、立法的必要性
1、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贯彻《行政许可法》,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制定《条例》,一方面可以彻底改变安防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局面;另一方面,在保留必要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管理工作模式,适应国家改革发展。
2、适应WTO规则,满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安全技术防范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很普遍,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专门的立法,比如说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等将报警服务纳入公共安全服务行业,由警察部门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只有公安部的文件,还有5个地方的法规和19个地方规章,全国的统一法律法规尚没有出台。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无法与市场适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一点导致我国安防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可能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亟待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我们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信息应用、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着资金不足,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工作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不规范,应当安装的部位没有安装,已安装的设施有些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适用范围等。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用方面,有些单位和个人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图像等信息向外传播,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效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
四、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设定必要的从业许可;建立和完善、规范和管理制度;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整个安全技术行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政府,包括行业的管理部门,包括从业单位,包括从业企业,我们的用户,所以在这个法律要明确政府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的关系,同时要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要调整管理部门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同时要调整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一,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效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限定。
1、禁止有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财产等犯罪人员进入该行业。
2、要求从业企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报警、监控技术和服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维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检测手段。
3、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管理通过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报警、监控系统的安装商和运营商必须使用经过认证和符合标准的产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规定报警、监控系统设计、施工的程序和标准,要求通过监督检查来保证系统的质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手续;三是规定运营商要有快速反应能力,规定其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规范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把工作中心放在确保防范效能的发挥上。
对使用者的规制上,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强制安装报警、监控系统,并且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对于一般用户和普通居民安装使用报警设施的,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引导,积极配合;三是建筑物的安防系统,必须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不能安装的就不能安装。
第三,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控制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入安防市场,禁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行业。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质量及效能充分发挥。通过规划、宣传、指导,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中,开展各种专项建设。
五、安防立法的进程
整个条例的起草过程,从1988年公安部科技局已经把安防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经过12年的奋斗,2000年公安部和国家质监总局出台的12号令,规范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但对安防系统建设及运营全国一直未能统一。2002年我局专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2003年在已有的24个省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公安部相关业务局、地方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从业单位、建设使用单位、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也研究了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立法。2004年到2006年这个《条例》连续3年被公安部列为公安部重点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