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在刺激市场消费、活跃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动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及实施,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行业的深层次发展,出现了新型的行业经营模式和用工模式。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的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着避签劳动合同、滥签竞业限制协议等问题。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大容量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理互联网企业侵害职工权益问题,极易造成负面信息密集和大规模网络群体舆情,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试对互联网企业职工权益现状及存在问题做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互联网企业职工权益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调查,互联网企业包括传统的互联网科技、技术、服务及“互联网+”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避签劳动合同、滥签竞业限制协议、混同用工、利用规章制度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频繁重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工作时间不确定致使出现“过劳死”现象等问题。1.避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互联网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一直存在,尤以“互联网+”企业更为突出。由于“互联网+”企业劳动管理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互联网+”企业“牵线搭桥”、“提供平台”等特点,普遍出现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现象,“互联网+”企业成为无劳动合同的重灾区,企业这种规避责任的行为,给其职工和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带来了很大风险。2.滥签竞业限制协议。出于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考虑,《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实际上,互联网企业不仅将所有员工纳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范围,还存在经济补偿金过低、违约金过高、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3.混同用工,混淆劳动关系。互联网企业中,关联公司的存在是一种“常态”。由于关联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有亲属关系,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用工人员相同或高度混同,实际上形成了混同用工,混淆了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关联企业相互推诿,均不承认劳动者是其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打“时间差”,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既避免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不用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4.擅用规章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认为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事,非但不经讨论确定,更罔论公示告知,仅以一纸“员工手册”代替,而且“员工手册”的内容大多倾向于企业,显失公平,更随意以“员工手册”内容为标准,动辄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近年类似纠纷屡见不鲜。5.公司频繁重组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产品更迭快、企业调整转型频繁。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依据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相应调整经营组织机构,但无论是重组、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必然条件(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在此列),且如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部分互联网企业在面对此种情形时,往往既不协商,也不重新安排工作、调整岗位,一拖了之,最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着,“被逼”离职;或者企业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6.工作时间不确定,致使出现“过劳死”等现象。劳动者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传统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人员加班加点已是常事,不加班才是不正常,不单加班费落实不到位,从巨人网络员工蔡挺、久游市场总监刘俊以及17173网站、金山西山居等员工“过劳死”频发可以发现,由于工作时间无节制、作息不规律、频繁加班等导致的“过劳死”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侵害职工的生命权。而“互联网+”企业实行根据客户需求、不定点坐班的方式,无法保障职工的正常休息权,休假权更是无从谈起。另外,与其他企业一样,互联网企业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工资支付不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履行法定程序等普遍存在的问题。
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如前所述,互联网企业职工权益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存在“经营发展至上”的“本位”思想,无视、忽视甚至蔑视劳动权益维护法律法规规定所致,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过低、“收益高”、法律不健全、有“空子”可钻也是重要原因。当然,职工方面,委曲求全“不愿维权”、工会组织“维权”不利等原因也导致了问题的发生。因此,必须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建”“纠”并举,做实权益维护基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的“娘家”,权益维护自然是工会的职责之一。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实际,综合采取建立楼宇工会、行业工会等形式,做到全覆盖、广覆盖。在此基础上,动员和吸收职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利用和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维权。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工会维权职能,从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入手,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加强与人社、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解决职工后顾之忧。2.“宣”“教”结合,提高劳资双方法律意识。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点,综合运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体,采取以案说法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普及,帮助和引导企业改变“只管企业盈利、不管职工权益”的短视行为和“钻空子、找漏洞”的投机做法,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实现和谐发展、共赢共进。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和引导职工认清用工主体,理性对待企业经营决定,审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敢于“亮剑”,善于维权。3.“惩”“治”共进,确保权益维护实效。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始终保持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惩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形势的变化、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消除执法盲区。如明确“互联网+”企业用工性质的界定,解决打法律“擦边球”,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问题;再如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法律层面做好互联网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管理期刊和保障工作。
作者:李军 单位:山东省五莲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