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国女性主义哲学家露丝•伊丽格瑞认为:“性别差异问题即便不构成一个时代问题,也是最重要的哲学问题之一。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每一个时代都有一个需要透彻思考的问题,而且仅此一个。如果我们进行透彻的思考,性别差异或许就是当今时代的那个能使我们获得‘拯救’的问题。”[1]由此可见,关于女性主义问题的探讨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场新的思维革命,性、性别与身份概念、主体与社会历史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将在这场革命中得到重新认识,这些新的认识也将成为人类摆脱压抑与束缚、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希望所在。换言之,如果这些问题能够正确解读,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切入思考整个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进而寻求突破生存困境之路并获得最终的拯救。进入新世纪,中国女性主义该如何超越时代限制和自身局限,实现进一步解放,成为亟须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平等观的转向
女性解放问题作为古今中外人类思考的主题之一,在过去的300年间,解放的目标都集中在对男女平等的追逐上,关于男女平等的思想内涵和现实定位的争论从未休止,也始终未有定论。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说:“首先,我将把妇女当作高贵的人来考虑。她们和男人一样,是被安置在这个世界上来表现她们的才能的。”[2]15西蒙•波伏娃认为:“为了要做一个独立的人,和男人一样平等,女人一定要走进男人的世界,正如男人也要走进女人的世界一样。一切应该是完全对称的交流。”[3]各个流派的女性主义也对此给出了不同的观念:自由女性主义认为男女平等问题要通过天赋人权来认识,激进女性主义认为解放的核心在于脱离家庭、男人和孩子,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要追溯到私有制的建立,所以男女平等只能通过废除私有制才能得以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对女性问题的关注,20世纪中后期又出现了异音,著名的女性问题研究者凯琳•萨克斯提出,很多资料表明在无阶级的社会,男女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女性受压迫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私有制,也不是财产关系,而是由于缺乏真正的成人地位而导致的。直到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才为何为男女平等给出了统一解释: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判断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那么,女性解放的终极目标到底是为了寻求和男人一致的平等,还是应该另作他想,抑或在社会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充分遵循自己的意愿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的自由境界?
(一)“平等”不是“相同”
近百年来,很多高扬女性解放的思想家都致力于在理想社会中寻求平等的男女关系,却鲜少有人意识到平等并不意味相同。在这些跨越了几个世纪的斗争中,女性主义执着地追求着同男人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最初的诉求是和男性完全平等,然后要求实现与男性的差异平等,乃至到后现代开始思考在动态和变化中的平等,始终没有离开平等的语境,甚至有人开始质疑平等这一理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要意识到平等实际上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最基本的价值,但同时平等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涵义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有人提倡机会均等,有人倡导结果均等,但从未离开平等二字,认为既然人是相同的,那么权利也应该是相同的。这些观念的问题就在于强调相同的时候,忽略了人类自身具有本质差异,单纯地要求平等也就是自动掩盖了人的特殊性的一部分。真正的平等不应该是停留于表面和形式上的直接平均,而应该是针对具体的人、事和情景抽象出来的平等,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去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
(二)平等与自由相互证成
古往今来,人类思想史上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从未间断,其核心和重点也多是集中在争取平等或自由上。显而易见,女性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女性作为人自身却需要去争取本就属于人的权利,问题本身就充满着悖论和矛盾。回顾女性为获得解放所奋斗的过程,就会发现女性追寻人权的困境在于:只能在父权制的视阈下做出选择,不是脱离家庭,走向社会承担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是回归家庭承担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然而,就其本质而言,世界上不同社会、国家、民族和阶层的女性其自身诉求存在差异,所以,平等不是自由,但是平等却是自由得以实现和彰显的必要条件。正是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张扬的人人皆是平等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发生了彻底变革,人之本性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自由也渐渐成为全社会奋斗的方向。平等和自由都是文明的结晶,也是人类穷尽一生的追求。从发展阶段来看,一般国家都是以平等为出发点来逐步实现自由。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制度发展水平的限制,人权主体在实践中有着明显的二元结构,不仅男人和女人之间存在权利差异,就是女人之间也有着显著区分。如果不能及时革除这种对立,就无法实现男女平等,自由更是触不可及。平等和自由作为人性中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人类理性和生活世界的底线,两者不可或缺。总体来说,我们应该把男女平等作为女性解放的阶段目标。所谓平等,就是不歧视男女因自然性别而形成的差异。对男女因社会性别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社会角色,男女应该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和机会。而女性解放的终极目标应该是男女两性同时获得解放。所以说,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更应该注重每个人能够自由的选择。作为新时代女性,无论是安于全职主妇的生活模式,还是习惯社会打拼的职业分工,只要她们能够自由选择,内心满足,他人或者社会没有必要强加固定的标准,这种多元化选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社会飘摇动荡的转型期和变革期,自由选择就变得更加难能可贵。
二、权利观的转向
近年来,女性运动势头愈发强劲,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些批评的声音之中,并不是只有概念和术语的斗争,也有严肃的权利斗争。这就使得对权利内涵和外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审视变得十分必要。
(一)权利概念和权利观念
如果仅仅把权利看作一个单纯的概念,显然,对权利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康德对权利概念的观点是:“就权利所涉及的那相应的责任(它是权利的道德概念)来看———首先,它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因为通过他们的行为这件事,他们可能间接或直接地彼此影响。”[4]由此可以看出康德认为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是社会的产物,权利概念的出现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同生共长的。也就是说,权利其实是一种文化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那么,东西方文化中的权利观念定然是有区别的,男性视野下的权利和女性主义眼里的权利也是不同的。人们尤其是女性对现有的权利含义颇有微词,这里关于权利的表述,即使再权威也仍然难逃男权社会的模板。权利成为文化现象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性别。虽然各国法律都明确了男女平等的权利,但植根于社会规则之下的男权意识形态还在隐匿地控制着女性权利的正常运行。例如,在印度的种族文化中,女性具有自焚殉夫权,毫无疑问,这“权利”是对女性生命权的损害。权利像一个神话,既可以是救人的武器,也可以是害人的工具,深受种族习俗、传统价值和悠久历史的影响和限制。对美国人来说司空见惯的法律价值,在南亚一些国家人们的眼中也只是《古兰经》的教义。以上我们对权利的概念和观念加以区分,可以得出权利的概念实际上是一种人为创造。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观念权利意识,只知权利却不知道权利精神为何物。这种观念上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权利精神的发展,也就导致了制定的法律制度并未完全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没有切实维护好人权。对观念权利的分析,能使我们摆脱使用权利一词的各种歧义,也能使我们明白为何女性具有法定权利却不能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的原因。女性的权利必然在社会文化背景下才能得以定义和实现。
(二)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对女性而言,在所有权利中,最核心的是要求和男性具有相同的权利,才能逐步实现经济解放、政治解放乃至道德解放。公平的价值观起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不断追求的精神目标之一,也是人类对抗苦难生活的英雄梦想,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众说纷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相对比较有影响力,他认为公平的内涵在于相同的事物应该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的事物应给予不同的对待。但这种论证的逻辑却无法从本质上解决公平问题,还需要考虑外在价值的影响才能为解决平等问题提供可能。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女性主义思想家们从开始就主张要求公平,但对公平的理解却从未达成共识。为了统一观念,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直接的法律赋权给予解决。把女性权利纳入法律,但这种纳入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女性的自身需要。所以,要意识到公平不应该限于只能够带来口头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形式上的公平,而应该是对权力地位和结构加以变革后的实质上的公平,即女性解放的目标要使女性生活富有价值和意义。从法制保障来看,要考虑到女性生活的多元差异性,具体识别不平等的情况且给予相应回应。这种回应要立足于女性生活现状、具体经历和社会语境,本着公正的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加以分配。总体来看,法律对女性权益的关爱是简单、直接,甚至粗暴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的社会制度是基于社会性别的。从女性主义的角度来反思平等权的实际价值,考虑到法律赋予权利存在的性别区分,使男女两性的全部权利都能达到平衡、平等、公平,这才是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探讨。综上所述,对女性权利和传统意义上的权利观念要给予重新定义。一方面,要认识到权利既是概念,也是观念,还是社会文化现象,不同国家、民族和性别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女性权利归根结底是人的权利,所有人权都是女性奋斗和追求的目标,女性权利的充分实现,不能仅通过法定权利来实现,还需要道德权利予以保障,即女性不仅要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更要具备人的尊严和价值。
三、社会理念的转向
伴随着知识经济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也使得社会权力关系产生了相应变化。在信息时代,女性和男性的差异越来越小,女性的社会地位也不断提升,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更是不容小觑。与此同时,对社会性别理论的深入研究,促使对女性问题的讨论已经不限于女性内部,而是从更为全面的角度去分析男女两性的性别需求、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这种研究对象的转变和理念的转向对进一步实现女性权利极具意义。
(一)从以女性为中心到以社会性别为中心
社会性别作为近年来女性主义的理论生长点,是对自然性别差异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抽象,揭示了性别的社会性。正如西蒙•波伏娃在《第二性》中阐述的,女性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长成的。这就促使女性主义者对其立场加以反思和建构,影响和制约女性发展的并非男性,而是性别制度。必须跨越男女对立的局限才能彻底解决女性问题,否则即使女性运动获得彻底的成功,也是以打败男性为代价,所建构的社会也只能是过去制度的翻版。社会性别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代表着女性主义从女权向人权的跨越,已经不仅仅针对女性,而是可以在批判和架构中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从前的女性主义者只站在女性立场去认识女性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寄希望于不断地对抗男权社会来获得解放,致使在追求平等的道路上不断遭遇困境。显然,绝对的男女平等是不切实际的,而差异性的平等又是自我肯定了这种不同性,也是不完善的。这两种思路都无法使女性从男权社会中解脱出来,实现女性的真正解放。把女性权利放到同男性权利的比较中去认识,放置主流的价值观中去衡量还是具有局限性的。而社会性别理论注重引导将两性关系置入更加宽广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考虑,认为男性和女性问题并非毫不相关,反而两者的语境和视阈是紧密相连的,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在家庭生活中,男女各自所作出的选择都会影响到对方,关注的是男性和女性共同的人权标准,是两性求同存异的权利最大化。这样看来,现代女性主义的研究立场从女性的自然性别转变到社会性别非常必要,在某种意义上,男性也同女性一样受到性别制度的局限,以社会性别作为研究的核心可以多角度地分析男女的社会角色和地位,重新认识社会结构中的性别构成。女性问题也就逐渐从边缘走到了中心,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对性别制度的不平等性给予反思和批判,把社会性别制度纳入法律体系,扬弃规定本身藏匿的变相歧视和隐性不公,实现其公平公正的责任担当,最终实现从性别出发而又超越性别的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正义。所以说,从以女性为中心转向以社会性别为中心,不仅有利于女性权利的有效诉求,更是人权发展道路上的重要环节。
(二)从关注政治权利到关注生活权利
女性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目标。从最初的要求参与发展,到探讨性别不平等,再到提出社会性别概念,其理论在不断发展,告别了单一的性别研究,开始转向两性世界,也由最初的要求权利,逐渐转向生活世界。也就是说,女性主义理论的研究开始注重自我认同感的构建和自我价值感的实现,而不再是过去那种一味呼吁男女平等的简单要求。这种面向生活实际的态度也昭示着新时代下,人们追求的是具有差异却饱含和谐之美的生活世界。著名的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伴随现代和后现代社会的到来,当代社会已经出现一些从未见过的新课题,这些新课题已经无法通过传统模式解决,必须用新的模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由此,他提出从解放政治到解放生活的转向的生活政治观,用全新的方法和角度去分析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生活政治观注重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个人对自我身份的肯定认同,使其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当代女性主义者对生活政治的理念加以合理利用,开始主张女性通过对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来认识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这种思路将不是仅着眼于过去和经验,而是放眼于理想和未来,也许自然的性别差异永远也无法抹去,但男女两性作为未来发展的主体,必然是相互影响和塑造的。这就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女性解放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改变生理特征的过程,而应该是对人所处的社会文明的改造。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也开始面向生活,关注未来,完成了观念上的理论转向,把日常生活引入理论研究,彰显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对女性日常生活的变革和重建能使生活世界从封闭王国跨越到高度文明的新时代。总而言之,女性主义研究从解放政治到解放生活的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定势,从要求平等到自我实现的理念转变使女性主义研究超越了固有局限,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提升生活质量、改变生活方式上,通过自我身份认同和价值实现来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四、现实关切的转向
女性解放标准的变迁还体现在对女性的现实关切和终极关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运动也风生水起,新一轮的女性解放思潮把着眼点集中于自身主体意识的提升,也更加注重增强在现代社会下主体的实践活动能力,认为只有通过这两方面的实现才能奠定女性解放的基础,为女性自我选择权的掌控提供必要条件。
(一)主体意识的提升
迄今为止,全世界范围内的女性主义研究之深、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可谓已经进入了新纪元,但仍有着十分令人痛心的不争事实。正如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所言:“除了少数而外,在她们应该怀有一种更高尚的抱负并用她们的才能和美德争得尊敬的时候,却一心一意想激起人的爱怜。”[2]178这种群体性的无意识,已经成为女性解放道路上的心理阻碍。自有哲学以来,主体性一直是思想家们关注的问题所在。主体性指的是人作为主体在处理客观关系时,所彰显的主观自觉能动性,主要包括人的自主自为性和选择创造性。具体到女性主体性,包括女性的独立自主意识和创新成就意识。女性主体性的弘扬是对女性自身能力和力量的认同,也是女性对个人权利的自省。通过实践活动,女性能够意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控制和决定力量,这是女性运动发展壮大的思想表现。试想,一个对自身缺乏了解和掌控的个人或者群体是无法建立起主体意识的,也是无法达到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所以,后现代的女性主义者们提出,女性要着眼于自身的经验基础,而且这经验基础本质上是具有性别普遍性的。虽然受到国家、民族、宗教等因素的限制,但作为女性的性别身份是始终相同的。女性主体是言说主体、经验主体和思维主体的结合。所以,女性的觉醒不是一个梦境,而是具体的女性的言说主体、经验主体和思维主体逐渐回归并高扬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寻求和探索真实的自我,重塑主体性,为女性实现自由发展和彻底解放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主体能力的增强
任何形式的解放都是主体参加实践活动的结果,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只能保障其进入公共领域寻求自我价值实现的机会,却无法保障女性能够获取和男性一样的成就和地位。所以,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由选择,还取决于女性自身的权利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代社会无疑是一个能力本位的社会。女性要想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就必须要发展自己的各项能力,保证自身能够自由地选择在私人领域实现价值或者去公共环境体现自我。伴随人类社会进步、科学飞速发展,以及数字时代的到来,女性和男性由于自然性别区分带来的社会分工已经越来越模糊。这是一个好的契机。女性不仅要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实现经济独立,更应该努力追求人格的独立。只有拥有了更多的权利能力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和自由的选择。近代以来的多次社会变革,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各种更新,为发展女性能力提供了一片沃土。女性权利能力的发展和成熟是实现两性关系实质平等的关键依据。放眼望去,不管性别歧视还怎样的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固守盘踞,不可否认的事实却是,越来越多的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卓越的实力抢占了从前只属于男性的位置,并且承担起更加重要的社会责任。
(三)自由是对女性的终极关怀
对于女性的认识,千百年来的答案必然是莫衷一是。英国女性主义者伊丽莎白•赖特说过,女性并非固定不变的现实,身为女性的躯体也只是她逐步寻求各种可能性的场所,成为女性不在于人之社会性别和自然性别的对抗,而在于女性决定使用其自由的形式。这就说明了女性解放的最终指向是拥有自由和选择的自由。近年来的世界人权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自由精神仍毫无疑问是人权的精髓所在。心理学家也讲,人从存在状态达到实现状态只有通过自由选择才能得以实现,这是一种通过自我选择来不断超越自身,进而自我成长的过程。自由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而是自我意识思考和决策的结果。它必须要通过具有自觉意识的个人和集体共同争取才能得以实现。随着人类文明的日积月累,自由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自由的实现需要摆脱各种决定事情发展方向的因素而做具体努力方能获得。由于每个人对生存状态和生活目标有不同的要求,每个人对于自由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人可以选择自由,也可以选择不自由,可以说,人最大的自由就是选择不自由的自由。女性主义要求的男女平等是合理协调两性关系的一种价值取向,女性和男性不是要平分秋色,因为绝对平等本身就与自由精神相悖。维护女性权利,既要实现其自由,也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把女性主义思想作为力量之源跳出以男性为中心的生活圈,跨入以个人为核心的自由时代。关于女性和未来,应如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所言:“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6]如同德里达的延异概念对西方哲学整个形而上学体系提出的解构主义挑战一样,女性主义话题对西方哲学和人类哲学思维的挑战也是严峻、难以平息的。尽管许多人在意识层面也有良好的平等意愿,但他们的潜意识偏见却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永久化了。因而,包括女性自身在内的人们都应该从潜意识层面探讨自己对于女性、妇女哲学和女性主义哲学的真实态度。当女性意识到被广泛内化于心的社会标准,就说明她们开始有能力反抗这种强制的他者性,不再通过获取社会认同来实现自身价值。一旦她们能够重新整合自身,全面充分地认识和规范自己的存在,摒弃被社会和男性赋予的意义和价值,用充满智慧和力量的全新精神面貌向旧有的体制和秩序、向侵占了她们自我意识的男权社会宣战,通过自由选择来回归本质、彰显价值,就能够消解男性话语体系和概念秩序对其的掌控作用,那么女性被奴化、物化和异化的历史将彻底走向终结。
作者:白婧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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