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管理取向公平价值的依据
1.以公平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状态中就包含实现公平正义。因此说,公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前提。公平价值在社会中意味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以及分配结果相对公平等多个方面,关乎国计民生。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公平的价值理念,才能尽可能地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冲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才能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表明,社会主义的具体内容中就包含了实现社会公平这一根本要求。首先,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生产力方面的要求和体现,是为了消除剥削和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其次,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生产关系方面的要求和表现,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途径。再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既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最终实现,社会不公平现象将会逐步得以消除,社会公平将得到真正地实现。3.公平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不断取得新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4.公平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自法律诞生以来,公平正义一直都是法律的最高目标和追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通过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等形式为人们制定出行为的基本准则,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人民进步和社会发展。由此可见,公平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5.公平是政府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其职责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我国政府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政府和部分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主要主体,其中政府的作用更为重要和显著。社会管理中的群众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履行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的践行。
二、公平价值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关系
1.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之一。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公平要求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分配各种利益,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健全制度、完善法制。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方法。二是各方共同努力,将公平落到实处。三是合理规划、合理分配,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规划和分配的内容包括:收入差距悬殊问题,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保障问题,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问题,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问题等。通过对这些涉及民生、关乎生存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划分配,推动社会公平又好又快地实现。2.公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之一。之所以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满足人民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协调和稳定。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的选择问题,一直以来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理解,但无论争议如何,公平价值始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这一点是社会广泛认可的。3.客观公平原则是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之一。客观公平原则是指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客观的工作事实为依据进行绩效的评价与考核,避免主观臆断和感情用事。遵循客观公平原则是社会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基础,也是绩效评估工作真正落实的保证,若背离此项原则,那么不仅会使评估结果失真,无法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管理的现实情况,而且还会引起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不满,使绩效评估工作失去权威性,甚至严重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因而就要求评估人员能够克服各种偏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严于律己,严格遵循既定程序来进行评估工作,以期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从而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这是对于参与绩效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要求。通过社会管理中绩效评估这一手段的运用,能够更好地督促政府部门坚持公平公正的办事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件评估工作,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践行社会公平。从以上对选择公平价值的基本依据,以及它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基本关系这两大角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公平的价值取向,并且应当积极寻求有效途径,向实现这一价值的方向努力迈进。
三、社会管理创新中实现公平价值的途径
1.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上明确价值方向。一是重塑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理念。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成为政府的工作重心,初步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这一制度重在加强我国的经济建设,先发展经济,然后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先打好经济基础,再拉动上层建筑的发展前进。因而政府部门大多遵循“效率优先”的宗旨,导致社会管理职能遭到削弱。这虽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分化严重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抓住时机,重塑社会管理的公平新理念。将公平这一理念传达到各个部门,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既要做到形式上的公平,也要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将公平理念深入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每一个角落,切实解决每一个实际问题和困难,推动全社会公平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建立。二是突破传统社会管理格局,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重构。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格局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济基础的进步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协调。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格局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现实状况,经济水平的迅猛提高标志着经济基础的发展,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上层建筑要跟上前进的步伐。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公平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普通公民对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颇为关注且感同身受。因此,从关注民生、解决人民需求的角度,也要求我们突破旧制度观念的束缚,树立新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理念,即公平的价值理念。此外,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构成的巨大变化。城镇化策略的实施,使得城市人口比例迅速增加,城市中人口来源广泛、构成复杂,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传统的社会管理格局已经无法完全解决其中的矛盾和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重构。2.构建“三大体系”,实现公平价值。一是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这是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系保障。法律的公正是保护弱势群体、保障民众权益、表达民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同样,不公平的法律审判,必然会动摇民心,影响社会公正,给人民群众留下法律不公平的阴影,丧失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若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都无法保障人民权益,无法约束民众行为,人民必然会放弃法律信仰,漠视法律,不再相信和敬畏法律,从而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影响司法公正,造成社会混乱。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指出,政治和道德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唯有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建立理想国家的唯一可靠的保障。因此,首要的就是要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完善立法,独立立法;明确司法,坚持司法权独立;严格执法,包括程序的严格和内容的严格,坚持执法平等;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和媒体等机构的功能。既要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要对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形成统一的监督部门及配套的监督工作人员。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平台,并充分发挥媒体等的披露、曝光作用,建立系统的监督体系,保障社会管理中公平价值的实现并深入人心。二是建立公开的社会体系。这是为实现公平价值奠定社会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体系泛指社会各要素之间的具体状态及相互关系,具体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和个人的地位以及利益的状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学者谢列卫曾撰文指出,社会人文学专家吉尔特·霍夫斯塔德教授提出权利差距的概念,权利差距是用来衡量社会承认机构和组织内权力分配不平等的一种文化尺度,是指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是各种社会文化群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权利差距在组织管理中常常与集权程度、领导和决策联系在一起。一个公开的社会体系必然要求降低社会组织的集权程度,透明社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差距不断变小,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得以不断改善。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权利差距表现在诸多方面且十分普遍。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公平、教育公平、户口公平等方面,这几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是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的民生大事,因而备受关注。建立公开的社会体系,就是要为每一个公民营造公平的环境、提供公平的机会,每个公民都应当公平地享有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因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有公平参与和竞争的机会;使得公民都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创造财富、实现人生价值、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就像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的,人人都能够出彩。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体系。三是建立公平的分配体系。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学者彭霞指出,先哲们把最理想的社会描绘为大同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处处平均的国家。柏拉图把公平的分配制度规定为各司其职,而亚里士多德则倡导以比值平等和算术平等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体现其各得其所的思想。当前,公平分配也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即最终建立共产主义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今中外,人类从未停止过追寻公平的脚步,而分配体系的公平一直被认为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实现公平的方法。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分配关系远不像书中描绘的那样简单,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资源有限的国家,实现全体公民能够公平地享有分配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公平的分配体系,系统地了解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向着公平分配的目标不断靠近。实现公平分配需要建立在相当的经济基础和道德建设之上,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进步和一致努力。现阶段,我国社会中还存在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如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医患之间、城乡之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等,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环境资源分配的差距、教育医疗卫生供给的差距等都普遍存在,使得人民未能公平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影响了公平的分配体系的建立。为此,要建立一个平等公平的分配体系,必须对所得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公平判断,并能够充分认识到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或群体的利益所在、需求所在。首先应当明确,分配公平是对权利分配公平与否这一问题的探讨,而非单纯的根据利益主体的需求进行分配供给。其次要保障各个阶层、利益群体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权,畅所欲言,平等自由地提出群体诉求、表达群体意愿,保证人民有公平的发言权、表达权和参与权,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对社会管理中公平价值的践行。再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可以依据各行政区划建设网络化、系统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尽可能实现体系的全覆盖。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要具体明确各项分配项目,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分配专项服务、各地区医疗卫生供给分配专项服务等,通过细化体系建设,由点到面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的公平价值。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广纳民意,接受不同群体的建议,倾听民众的诉求和心声,鼓励群众为建立公平的分配体系建言献策,同时,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实现。
作者:尚绪芝 王春华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