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深受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桎梏和枷锁的妇女亟需从中获得解放。1950年4月13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的《婚姻法》以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婚姻法》的颁布是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的具体表现,同时对妇女解放、妇女婚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马克思主义婚姻观
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的理论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都或多或少地阐述了关于婚姻家庭和妇女解放的理论。恩格斯根据自己的研究和马克思对《古代社会》所作的笔记,考察与人类社会诸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各种婚姻家庭形态,特别是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个体家庭的起源和本质等问题,从而全面地揭示了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的社会根源,指出变革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的正确途径。他还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入探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婚姻家庭问题和妇女问题,对此提出科学预见[1](P5)。
(一)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
关于婚姻道德问题,马克思在《论婚姻法草案》中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2](P346-350);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3](P78-79)”列宁也同样认为:“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社会责任。[4](P440)”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婚姻道德观是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以等级门第、政治利益、金钱和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制度的抨击与颠覆,强调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是爱情与义务、道德的统一。
(二)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
马克思关于婚姻家庭本质的论述是马克思主家庭法义婚姻理论的理论基础。《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是马克思撰写的第一篇涉及婚姻法学的文章。其中,“婚姻篇”明确指出婚姻是一种“道德和法的制度”。《论离婚法草案》一文阐述了他对婚姻本质、结婚、离婚以及相互关系等婚姻法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新的婚姻法学思想萌芽。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婚姻问题的文章论述中,对于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完善婚姻法的思路与构想都成为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的重要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的表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妇女解放与妇女权益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土地革命斗争的过程中,中央苏区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土地法规和婚姻法规中,都把妇女政治和经济上的解放作为其基本内容之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5](P11)”在根据地进行土地分配时,采取男女平等原则。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身体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6](P788)。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制定了本地区的婚姻条例,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5](P32)。1939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无力维持生活时,归女方抚养之子女生活费,由男方继续负担”“结婚前男女双方原有之财产及债务得各自处理,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经营所得财产及所负债务得共同处理之”[6](P806)。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影响与意义
(一)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封建的家庭传统和家庭制度在我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其特点主要是:包办买卖婚姻,婚姻不自由;父权制;夫权制;和一夫一妻制并存的一夫多妻制;家庭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7](P302)。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代表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废除,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和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婚姻自由和自主,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特征。第二,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和离婚前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否则不仅婚姻关系无效,而且构成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男女平等。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新《婚姻法》的内容始末,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体现。
(二)为《婚姻法》提供理论基础
自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传播至中国以来,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等人在促进封建妇女思想解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妇女解放做了理论探讨和研究。一系列逐渐发展的思想和理论,为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保障。反之,妇女解放又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中国化进程。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条例颁布是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形成的。既是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的实践结晶,又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准备。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前的中国婚姻家庭法虽然在中国性别问题的许多方面存在问题,但已在法律文本上做了相当多努力,呈现出对男女平等的追求,是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传播与发展的表现,也为第一部《婚姻法》男女平等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为立法与政策的调整与规范性问题提供了参考。
(三)打破封建妇女桎梏,开创妇女地位新时代
罗素在《社会改造原理》一书中提到,“我现在所要考虑的是把婚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把它作为每个人的私人道德事件。婚姻是用法律来规定的,而被认为是一件社会有权干涩的事情。[8](P98)”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便是以法律形式和制度形式确保婚姻制度下我国受封建势力压迫、残害的中国妇女的权益的保障,是妇女解放的一大成果。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大法,它的颁布具有时代意义,是打上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和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烙印的时代产物。不仅是精神与制度结合的强有力保障,还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结晶。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及传播后的中国化基础下的婚姻观,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而《婚姻法》又是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的运用。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妇女解放提供了理论基础。它的传播在中国引起极大影响,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与中国实际相联系,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的妇女理论。此外,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进程中,也为土地革命、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的妇女问题、婚姻条例等的解决与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者:侯欢欢 单位: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