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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1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意义

1.1配合传统大型金融机构战略改革的需要

目前基层特别是县域经济主体信贷服务严重缺少。欠发达县级区域在股改进程或是以后上市银行的发展规划中,势必会再次成为四大银行战略收缩的对象,县域金融形势将更为艰难。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尽快在有序竞争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市场分工格局,能够有效缓冲国有银行体制改革给欠发达县城经济带来的震荡,为地方发展提供相对稳定的金融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平抑基层对国有银行的过高需求和期望,为其深化改革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空间。

1.2促进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曾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几年来,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但本质上,我国仍未彻底摆脱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长期处于国家羽翼保护下,垄断经营的国有银行,官商习气较浓,经营活力不足,工作效率低下。今年来在市场竞争和入世改革的双重压力下,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也提出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但整体工作局面并未打开,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基层地区。

1.3满足弱势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当前,扶持中小企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选择。而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金融体系来配合,由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问题,其最经济的金融服务应来自中小金融机构。但当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中小银行的发展同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不相适应。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中,中小金融机构更是扮演着重要角色。

1.4实现区域间资金要素的合理配置

传统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心城市以下的收缩战略,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最为突出的是造成了欠发达区域资金的大量外流。资金始终是欠发达地区的稀缺要素,与这些区域受资金制约所致的发展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失业,社会不安定等社会综合成本相比,国有商业银行追求系统利益,引导资金过度向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集中终究是不经济的,降低了全社会资金配置综合效率。

2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多层次发展

多年来,不同层次的中小金融机构皆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现行中小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与市场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并且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机构其本身的发展实力也不尽相同。针对现行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状况,根据不同层次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应该采取多层次视角的思路,构建起多元化的发展战略,以发展县及县以下地方性正规金融机构为主,以非正规金融为补充,兼顾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需求来改进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2.1设立互助基金会

互助基金会是一种地域或以地域为基础的专业联合,以特定区域或行业内经济个体为成员,从会员中凑集资金,向会员提供短期信用服务。以地域为基础的互助基金主要是为所在区域内会员农民,农村个体生产经营者提供小额,短期资金支持,其资金既可用于生产,也可用于消费。严格来说,互助基金会并非金融机构,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可视作准金融机构。互助基金会是利用和引导民间信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资金来源,决策形成机制,风险控制方面,有别于原来的以集体资金作为基本资金来源,官办色彩较浓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业务管理也更为制度化,规范化。

2.2建立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农信社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模糊。合作金融并非农村金融的唯一取向,但在大部分农业地区,面向分散经营的农户,合作金融社区化,互助融资的形式具有比较优势,合作信用机构应成为这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严格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新设一批符合合作金融定义的,规范的,社区性的信用合作社;二是选择资产质量高,历史包袱轻,经营管理基础好的农信社进行合作金融机构的规范化改造,充实股金,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认真落实民主管理的各项措施,最重要的是明确主要服务于入股社员和社区经济的宗旨。在体制上,新设或规范化改造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一级法人,由其自愿入股设立县级联社,县级联社不是经营机构,只负责县辖信用合作社之间资金的临时调剂,调剂规模控制在信用合作社缴纳股金的一定比例内。国家应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对信用合作社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以鼓励其对入股社员和农业的信贷支持。

2.3组建乡村银行

即在工商经济发达的县以下地区,整和农信社资源,引导民营资本入股或收购农信社,壮大资本实力,逐步发展成为股份制民营乡村银行。鉴于乡村银行与农村经济丝丝缕缕的联系,在尊重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可规定其资金运用中投向农业的比例。

2.4发展县域中小商业银行

一直以来都是国有银行承担实施国家大政方针的使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或多或少都兼营着一定的政策性业务,如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随着四大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继续依赖其担当政策性业务已不现实,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更迫切地需要由合适地金融媒介去践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因而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必要的,并且就机构运作效率而言,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优于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因为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必须在扶持与保本经营地原则间寻求平衡,而不再是盲目扶持,造成损失由中央买单。考虑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以及县级财政能力,当前可由国家财政、省级财政及地市财政按比例出资或担保融资设立地市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率先支持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领域,以对其他机构起导向和示范作用;待时机成熟后,政策性机构退出,逐渐把政策支持领域过渡到市场竞争范围。

3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3.1坚持合理布局,“小而全”的原则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要循序渐进,根据各地的经济实力,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增长,必要时政府可适度加以引导,其总体布局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力求每个网点都能达到规模效益。经营体制上,中小金融机构不宜克隆大银行的经营模式,不宜求“大”、求“专”,而应通过业务创新,制度创新,走全能型发展道路,为地方经济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

3.2健全对中小金融机构体系的风险控制

一是依法严格审定机构发起人资格。二是适当提高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并建立稳定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业务扩张能力。三是强化中小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立严格的内部权力和利益相约束的决策体系,并形成全面的经营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由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过程控制转变。四是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尽量采用市场化手段,分类处置即将退出的风险机构;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防范系统性风险提供保障等。

3.3努力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发展营造一个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首先在舆论导向上要做到客观,公正;其次在中小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增设,资金融通,业务范围上要能逐步享受与国有大银行相似的待遇,如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调剂资金余缺;开办各类票据业务,信用卡业务;再次,组建全国性的清算银行,为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同等的资金清算服务,尽快解决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清算困难,这也是中小金融机构扩展业务的基础。最后,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地方政府不得行政干预商业性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

作者:许莎莎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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