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受危机纳影响,我国的经济难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为了尽快摆脱危机,国家采取果断措施,尽可能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纵观本次危机的产生、发展及治理的过程,国家(政府)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似乎为“干预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实支撑,然而,政府干预的否定论者也不无担心,政府的权力膨胀与过度干预会侵害市场经济的根基,于是,有了二十国峰会退出干预的提议,种种不断发生且时时变幻的现实,将无法统开的经济法景基本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经济法究竟该不该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法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什么规范与保障?如何从经济法上评价我国政府为克服经济危机采取的行动亦即经济法的本质到底为何?现有的“干预论”、“协调论”、“调节论,等主流经济法理论资源似乎都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以本次金融危机为原点,重新审视经济法的定位,对于经济法的深入研究或创新,不无现实意义。
1以利益本质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构建
1.1经济法运行的再认识:常规协调与突发干预的有机结合。否定干预论者对过度干预的担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不信任与干预的规范机制不完善有关。其实,即使资产阶级的学者也不否认需要干预,正如理查德•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酌手,尽管它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扯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们对人类进步抱乐观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如果我们想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交争的后果,那么自由市场就很有必要由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来支撑。“干预论之所以还受到反对者的质疑,主要是图其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似乎干预就一定要时时干预、串事干预,强调政府或国家对经济社会的干预,强调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就一定无视经济规律的内在作用。因此,将“需要干预”作为经济法的立足基石,易形成先天的不足,以协调为基础适时引入在特定情况下酌干预,可以有效弥补此不足,经济法的合理正常运行应该是常规协调与突发干预的有机结合。
1.2经济法体系的再构建:理论总论与部门分论的有机结合。经济法的“两张皮”现象一直为经济法存在的否定者们所诟病,也一直困扰着经济法本身的研究和教学。现有的传统资源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将总论与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只能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利益关系,以此为主线,使总论中朗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在分论中;另一方面,分论中的内容阐述要以总论为指导,不能脱离总论而自成一体,甚至走入民法、商法的范畴中去,从而失去经济法自己的根本所在。由此,才能建立自成一体酌内在统一的经济法体系。
2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的凸显,其直接结果是带来了中国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长和中国经济指标的攀升,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日趋明显,公平的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有必要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事实证明,一味寻求公平只能品尝“大锅饭”的苦果;若单纯追求所谓效率,最终必然受到过度自私贪婪的惩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机制转型、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矛盾复杂多样化的今天,经济法应该积极地面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纳新问题,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观念,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作者:陈慧 单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第二篇
所谓整合法律,是指对单个地、偶然性的法律案例或立法进程进行整合思考,最终实现法律整体的系统化。第四,为立法作准备。立法活动必须具备理论基础。任何一部法律要想有较强的生命力,那么立法者事先就必须对有待规范的生活关系、对现存的规范可能性、对即将制定的规范所要加人的那个规范的整体、对即将制定的这一部分规范必然施加于其他规范领域的影响进行仔细的思考和权衡。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的具体内容
以上述讨论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列出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在解释法律方面,中国经济法学应当针对已有的立法文件,考虑这些立法文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意欲实现的立法目标,客观地阐明这些立法文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本来含义。在发展法律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任务广泛而繁重。无论是市场规制法,还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现有的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之间都存在巨大的落差。中国经济法学在发展法律方面,仍然肩负繁重的任务。在整合法律方面,中国经济法学更是负有现实的任务。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将经济法融合进整个法律体系,妥善地处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实现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法律责任等项目上的对接和平衡;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学需要从理论上明确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阐明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应有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学一道在理论上建构起中国立法体系的系统化模式。在为立法作准备方面,中国经济法学也负有独特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启动转型进程,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国家逐步强调依法治国,经济法立法需要与中国的经济转型配套。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理应被赋予繁重的任务,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学理支撑。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实然价值
在当今法律生活的条件下,法学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是不可或缺的,其应然价值是客观而宏大的,但是,“它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有价值’,当然要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完成它的任务”。?可见,法学的实然价值体现为法学任务的完成程度,或者说,法学的应然价值的释放程度与法学任务的完成状况直接相关。这个结论对中国经济法学同样适用。中国的经济法学实际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已走过了30余年的历程。中国经济法学的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这需要客观地加以考察。
(一)解释法律
中国经济法学在30年的时间里,跟随经济法立法进程,及时地对各个新出台的法律文件进行了解释,出版了大量著作,发表了大量论文。我们略去论文不表,单以著作为例,可以列举出中国经济法学在解释法律方面的具体成绩单。在市场规制法部分,比较核心的立法文件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中国经济法学都曾为这些立法文件出版过不止一种解释性著作。解释《反垄断法》的著作至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王晓晔主编)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史济春主编)两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著作至少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著)、《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邵建东、方小敏著)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评析》(刘继峰主编)等;解释《产品质量法》的著作至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李适时主编)和《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李俊等编著)。在国家投资经营法部分,中国出台的比较重要的立法文件不多,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中国经济法学界对这部法律文件的解释性著作至少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史济春等著)。在宏观调控法部分,中国制定的重要立法文件比较多,中国经济法学也都曾为这些立法文件推出过多种解释性著作,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中国经济法学较为重视对立法文件的解释工作,对于大部分较为重要的经济法立法文件,都出版了相关的解释性著作,可以说,中国经济法学比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解释的任务。
(二)发展法律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法更是基本处于空白状况。不仅是经济法,很多的法律都面临着去旧迎新的任务。可以说,法学为发展中国法律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经济法学也是如此,自其发轫伊始,就参与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之中,并且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贡献,其重要者至少包括:第一,漆多俊教授于1991年在国内法学界首次提出了提倡性规范的概念,作为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并列的第三种法律规范,同时提出了奖励这种具体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形式。①漆多俊教授的相关论述提出后,既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认可,目前使用的多种法理学教材都采用了此种论述、,也得到了立法部门的响应,越来越多的立法文件采用了奖励这种法律后果形式。第二,中国经济法学提出了关于“行政垄断”的论述,包括其概念、危害及规制方法等。有关行政垄断的论述不仅在国内,就是放到全球来看,也是具有较大的开创意义的。尽管,有关行政垄断的论述并非由中国经济法学界独家完成,中国行政法学等也曾参与其中,但此项工作主要是由中国经济法学完成的。法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主张最终得以体现为立法内容,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并成为相关立法中最显著的中国特征。第三,中国经济法学提出了关于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边界及限度的论述,在国内法学界具有开创性,相关论述逐渐成为国内法学界的主流认知,最终对中国的经济立法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第四,中国经济法学在推动国家投资经营法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发展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中国国内,关于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论述基本上是由经济法学主导提出的,从概念、制度、原则到基本理念,中国经济法学都提出了诸多较具新意的观点和主张,对中国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立法更新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这项工作中,起突出作用的首先是漆多俊教授,他发表的系列论文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等著作引导了国内法学界的全新思维方向。当然,史济春教授等学者在其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他们出版的《国有企业法论》等著作以及相关论文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总之,中国经济法学在发展法律,尤其是在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而独特的作用。在这方面,中国经济法学并不逊色于相邻部门法学。当然,发展法律是一项永不止息的进程,中国经济法学也依然需要继续努力,为推动中国法律乃至世界法律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多的贡献。
作者:李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