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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角度下的党建工作探新

一、当代中国自组织的基本特点与功能

组织现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从形成动因与驱力看,人类组织可分为他组织与自组织两种类型:前者是在外力驱动下或遵照外在指令而建立与发展的,其运作明显受外力的制约与影响;后者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不是靠外力或外部指令,而是按照默契的原则、规则或共同制定的契约自然形成,其组织运作主要依靠内驱力。自组织现象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自组织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产生于物理学领域,但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组织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系统自组织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与政府组织、权力组织相对而言的,如公民社会就是指一个通过创造自治与自愿的非政府组织而形成的一个自组织社会,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自助团体、私营经济组织、宗教组织、文化组织、行业协会、志愿者联合会、独立的媒体以及一般的社会团体,不包括政党等政治色彩或权力意志显著的政治组织。

由于国家-社会关系不同,对自组织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中西方也有所不同。在西方,公民社会发育比较成熟,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国家社会、“公与私”都有明确的分野,这与西方“个人本位”的文化传统、发达的市场经济等因素有关。因此,西方的自组织一般是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府对公民社会、自组织的干预较少。在我国,从历史与现实来看,由于受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在改革开放后才现端倪,真正的自组织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经济、新社会组织,传统的政治组织、社团组织等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组织,因为从其成立登记条件与实际运作看,它们以一定的行政权力或政治权力作依托,具有“官民二重性”等显著特点。这一点,从我国以前的社团登记条件中可见一斑。我国在1998年9月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正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许多都是党和政府从市场领域、社会领域逐渐撤离的结果,以特定的政治或行政权力为依托:一方面,其成立来自政府间接管理需要,是党和政府在市场和社会领域的代理与中介机构,与原有的党政组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至今仍保留着“事业编”,因而具有一定的官方性或行政性;另一方面,它们适应了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等新特点,因而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民间色彩。

比较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自组织与传统的经济社会组织有所不同,与我国既有的有行政依托的政治与社团组织也有所不同:(1)从成立条件看,它们不像传统的政治与社团组织那样通过政府、政党、国有企业等的引导成立,基本上都是自主自愿自发地形成与成立的,无特定的行政或政治权力为依托。(2)从成员构成看,新社会组织大多属于“青年自组织”,其成员多为青年人。(3)从组织类型与组织属性看,除了新经济组织外,新社会组织涉及各式各样的运动协会、交友协会以及社区、职业、休闲、网络、公益等自组织,其中大多数为生活型而“非政治型”的。(4)从运作模式与方式看,它们与党政部门、传统的群众团体的组织系统、管理体制有明显不同,不是通过文件、会议、通知等传统方式开展活动,而是主要依靠手机、互联网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组织活动。(5)从组织特点看,它们不像传统的社团组织那样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区域性、职业性、纪律性,而是相对松散、比较开放、突破地域与单位限制,具有民间性、自发性等特点。鉴于此,我们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等称之为自组织。之所以如此命名,因为一方面,自组织是一个具有历史传统、被广泛认可、难以产生歧义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比较明确,而且,自组织能够涵盖“两新组织”乃至以后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组织的内涵。另一方面,尽管自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比较接近,但又不完全等同:如“第三部门”是指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以“非政府性、非市场性、非营利性”等为主要特征。而自组织不仅包括私人领域的一些社会组织,也包括市场领域的一些经济组织如私营企业。由此可见,自组织概念的外延比第三部门广泛,它基本上类似于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尽管与自组织密切关联,但在我国语言习惯中,广义政府之外的组织如政党、工、青、妇、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等都属于非政府组织,但它们并不属于严格的自组织。另外,有人把自组织命名为“无行政权力依托组织”,这一概念比较拗口、难以理解,而且具有“以事物特点指代事物名称”的缺憾。总之,在我国,用非政府组织、无行政权力依托组织等概念来指代新经济、新社会组织,或者概念外延过大过小,或者容易误读、引发歧异。

值得强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出现的这些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是在党的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政策允许、支持下成长起来的。新经济与社会组织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其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它们是一股积极的社会力量。其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也是社会民主的一种表现。其大量存在,可以减轻党和政府的负担,使党和政府从复杂的社会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分内大事。有经验表明:对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而言,市民社会和管理性公共领域对现有政权的稳定并不构成直接威胁;开明的政党国家甚至鼓励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以此来分担不堪重负的政府的部分功能;相反,政治社会与公共政治领域可以对威权政体或政治独裁构成直接挑战。

二、现代文明视野中的“政党-自组织”关系

厘清政党与自组织的关系,是加强自组织党建的理论与逻辑前提。用传统的“控制思维”还是用现代民主思维来认识政党与自组织的关系,其结论迥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只有用现代民主思维来分析政党与自组织关系,才符合时代进步潮流,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文明的政党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以党内民主推进社会民主与国家民主。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党与自组织的关系,不能墨守成规。从政党文明与民主政治看,在当今政党政治世界,政党、社会、国家共同构成现代政治生活的三大主体力量,现代民主政治就是政党、国家和社会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政治体系、政治运作方式和政治过程。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形成了政党政治的基本关系,即政党与国家、政党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只有厘清现代政党-国家-社会关系,才能清晰把握政党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而把握政党与自组织的关系。具体而言,从现代意义上看,社会、政党、国家分属于不同的三个领域,即公民社会领域、公共领域、国家领域。首先,就公民社会而言,这是一个为人熟知,却争议很大的概念。在西方,法国学者布隆代尔指出:“我们在为‘社会’寻找定义时,发现所有的定义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只是指出(公民)社会不是什么东西,至于不是什么东西,则又众说纷纭:国家、政党、市场、个人。”

在我国,学界对“公民社会”也有不同理解。借鉴中外相关研究,我们把公民社会界定为“自组织社会”,即一个通过创造自治与自愿的非政府组织而形成的一个自组织社会,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经济组织、宗教、文化组织、行业协会、独立的媒体以及一般的政治团体。其中,它又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市民社会,包括各种自治的社会、经济、文化组织。二是政治社会。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社会的存在并不意味政治社会的存在。只有自组织参与社会运动、影响国家决策或分享国家权力时,政治社会才会出现。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公民社会密切相关的概念,它是人们公共集会、讨论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的公共论坛。即公共领域可看作存在于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中介领域,但公共领域并非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被动领域,而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与主动性,其意志与行为既可影响公民社会,又可影响国家权力。从理论上看,尽管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都可独立存在,但现实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公共领域,就没有一个供社会各方论辩、使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平台,公民社会就会因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而对公共事务、公共权力无能为力;没有一个聚合型的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将会被乌合之众所主导,个人将无法直接与社会组织联系,只能任各路政治精英所鼓动、所操纵。只有个体通过公民社会组成有力的整体,公共领域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与公民社会的细分相应,公共领域也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与市民社会相对的管理性公共领域,二是与政治社会相对的政治性公共领域。前者是一个物质性公共领域,主要关注私人及其自组织等讨论与规定集体产品、服务如何分配问题,后者主要关注国家权力问题。再者,国家领域即国家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公共领域有明显不同,其主要包括与国家权力相关的各种组织如政府、内阁、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那么,现代政党属于国家领域还是社会领域?以往人们常以“国家-社会”二分法来分析政党,其结论只能是“要么政党属于社会、要么属于国家”。

实际上,“国家-社会”二分法是一种西式的、传统的分析范式,对西方早期政党作“体制内”与“体制外”分析比较适用,体制内政党产生于既有宪政与选举体制内,或者说最初产生于国家之内。“体制外”政党产生于既有宪政体制外,或者说来自于社会。但随着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社团、行业协会、利益集团等公共组织大量出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衍生出一个公共领域。随着政党政治的历史发展,原初意义上的“体制内”与“体制外”政党都已发展成为现代大众性政党或“全方位党”,如西方学者柯什海默在20世纪60年代所言:整个西方社会存在着一个从个人代表型的中产阶级政党到代表一定阶层利益的大众型政党,最后到争取尽可能多选民支持的“全方位党”的发展过程。人们一般视政党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属于公共领域之公共政治领域。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定义的:政党是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社会机构联系起来的机制,政党运行于正式政治体制的正式部分和非正式部分之间的交界上。在我国,有学者也指出:“政党一端连着民众,因为只有得到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支持,政党才能生存和发展;另一端连着国家、政府、权力,因为只有掌握权力,或对政府的运作施加影响,政党才有存在的价值。政党不同于民众,因为它是民众的组织化;政党也不同于政府,因为它代表民众对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然而,当代政党并非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被动领域,而是具有独立权力意志的政治组织:一方面,政党需要民众支持与认同,以获得政治合法性与执政地位,又希望“控制”民众与社会;社会大众既需要通过政党来表达民意、实施政治参与、间接实现人民民主,又希望监督政党、避免政党假民意而营一党之私。另一方面,政党既希望执掌政权,但也不希望因行政化、官僚化而失去民众支持。国家也想控制政党,希望把政党纳入既有体制内,实现政党法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党政不分、政党与社会不分现象比较严重,每个人都是“单位人”而非“社会人”,政治干预“私领域”或私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明显意识到政党-国家-社会之间是有区别的,政治已不再干预人们的私生活,这是巨大的政治与社会进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党与政府的关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党与社会、与群众的关系,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实施对社会、人民群众的领导与政治影响。只有如此,才能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始终保持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政治合法性。今天之所以强调要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之所以强调“两新组织党建”这一命题,本身就是建立在“政党、国家、社会有所区别”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国家领域关系视阈中,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自组织自然属于公民社会领域。其中,新经济组织明显属于公民社会中的民间社会。新社会组织一般属于民间社会,只有其具有了参与社会运动的特征时才属于政治社会,进一步说,只有它们关注国家权力、试图影响国家决策、谋取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力时,才能跻身于公共政治领域。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自组织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政党与社会关系、党群关系,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自组织党建问题,实际上是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如何依法实施对自组织的政治领导、扩大在自组织中的政治影响、巩固党的阶级基础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问题。

三、当代中国自组织党建:基本问题与对策思路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领导党,也是唯一执政党,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理所当然,这是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时代要求。但是,新时期如何实施党对自组织的影响、正确处理自组织党建的“全覆盖与有效性”之关系,首先要解决观念与思路问题。是直接实施党对自组织的领导与政治影响,还是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来实现间接影响与直接影响的结合呢?我们认为,应按照后一种思路来思考自组织党建问题:从扩大党的政治影响与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相统一的高度,立足现实、顺应潮流,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相结合、法治方式与德治方式相结合、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结合、依法实施党的作用与基层党建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来实现党对自组织的政治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自组织党建的基本问题。

(一)正确认识党对自组织的领导方式与影响

渠道的多样性新时期,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民主法治是时代特色。在这种背景下,党对自组织的领导方式与途径是多样的:(1)通过依法治国间接实施党对自组织的领导,通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向国家机关举荐干部、改革与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借助国家政权、国家法律可以有效地间接实施党对自组织的领导,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2)通过党的政策来直接实施对自组织的影响。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列宁曾经指出:“是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可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如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就能够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干事业的社会氛围,就能够赢得广大人民的广泛认同。(3)通过统一战线来实施党对自组织的影响。“统一战线始终是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宝,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的大团结,是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可以协调各方(包括自组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全社会广泛的团结,从而实施与扩大党的影响。(4)通过党对工、青、妇的政治领导间接实现对自组织的影响。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除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领导和行政管理外,还可以通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来间接实现党对自组织的领导。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直接接受党的领导的群众性组织,它们是党联系群众、联系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其成员覆盖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人,自组织成员难免其外。(5)通过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吸引自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之一。“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可以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可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进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能够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够使全国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6)通过组织吸纳、扩大党的基层组织的覆盖面直接影响自组织及其成员。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党领导下的各种政治组织尤其是党组织,可以获得政治上的认同感和政治归属感。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总之,党对社会领导的方式是多样的,是间接的权力领导方式与直接的非权力领导方式的统一。吸纳新社会阶层中的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入党,在自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只是实现党对自组织影响的一个方面、一条直接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

(二)正确认识自组织党建的若干问题

新时期要加强自组织党建,“全覆盖”固然重要,但“全覆盖”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发挥党对自组织的影响力。因此,对自组织而言,关键不是党组织覆盖、党员覆盖,而是党的作用力与影响力覆盖。切实解决自组织党建的“全覆盖与有效性”,必须克服传统的党建思维与党建模式,大胆进行思维创新与党建模式创新,认真解决好以下基本问题:

第一,要对“自组织党组织”有切实可行的功能定位。新时期,是把自组织党组织建成“党务型”的,还是建成“服务型”的呢?一般说,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政治核心,具有战斗堡垒、宣传教育、组织学习、组织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但现实社会中,由于行业性质与特点差异,党的基层组织在不同行业、不同基层单位的功能与作用也有所差异。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类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功能有不同的定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因此,要根据自组织特点,克服把“两新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传统的“党务型”的思想倾向。要进行思维创新,把“两新基层党组织”定位在“学习型”、“引领型”、“服务型”上,既要强调其政治作用,更要强调其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学习、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使“两新”基层党组织围绕“服务单位科学发展、服务员工全面发展、服务党员岗位成才”,有效发挥“引领单位价值取向、引领单位道德风尚、引领员工的素质建设”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代表与集结民意、组织动员、政治教育、价值导向、信息沟通、利益协调、发展稳定方面的功能,实现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对自组织的党员功能恰当定位。党章对党员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精神、道德、组织纪律等有明确规定,要求党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良好的道德风尚、高尚的精神品格、严明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作风素养、鲜明的党性观念和党的意识、发挥行为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既然对不同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有所区别,那么,对不同行业、不同基层组织中的党员的功能与作用是否也有应所区别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实际上,若对自组织中的党员与对国家机关中的党员一样要求,在实践中难以办到。如自组织中的党员能否对自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揭露、对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呢?如果揭露和举报,这些党员有可能丢掉工作、失去生活保障,为此他们能否得到党和国家的救济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自组织的违法行为应主要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来承担,这是其应尽责任。若自组织中的党员能够按照党员的基本要求去做,自身发挥了行为示范、道德示范、密切联系群众等作用,就应该算合格党员。因此,自组织党员功能应定位为服务单位发展、服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以先进模范作用引领群众、以良好思想道德品格引领群众,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借此来吸引、影响、感染广大群众。

第三,要正确分析我国自组织的现状与形势,明确哪些自组织内适宜建立党组织,哪些目前还不适宜或无条件建立党组织。资料显示,当前全国自组织的数量与人员庞大,但从自组织党建看,到底有多少自组织可成为党建考虑对象,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概括说,自组织内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起码需要三个条件:一是该自组织是固定的、职业性的,而非松散的、临时性的;二是该自组织内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且正式党员不是兼职的,无其他正式单位依托;三是这些自组织及其内部党员有建立党组织的愿望,起码不强烈反对。只有具备这些基本条件,才能在这些自组织内部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四,关于自组织党建“自建、联建还是区域化建设”问题。是按照传统的基层党建模式在一个自组织内独立建设一个支部,还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几个单位联建或区域化“合建”?一般说,在一个条件成熟的自组织内独立建设一个党支部,这比较理想,也符合传统党建模式,但对目前无条件在单一自组织内建立党组织的,应创造性地探索党的基层组织建立与活动的模式,改变以工作地点、工作单位为依托、以职业划分为特点建立党支部的传统观念,努力探索几个自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或直接探索“区域化建党”模式,在这些自组织所在区域,以区域为单位建立一个联合党组织,如在自组织密集或流动人员居住密集区,以区域或社区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党员工作站等,使其成为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学习、社交相统一的场所。

第五,自组织党建是沿袭传统的“封闭式”模式还是“开放式”模式?一般而言,传统党建模式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只有党员才能参加党内活动。但党组织不是自转的,党组织活动不是“关起门来自娱自乐的”,应该是服务群众、影响群众的。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应该根据自组织及其成员特点,变传统的“封闭式”模式为“开放式”模式。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鼓励有意愿参加相关活动的入党积极分子乃至普通群众参加,以扩大对群众的影响力与吸引力。

总之,新时期党既要根据时代要求依法实施对自组织的领导,也要注意发挥自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自组织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与改善党对社会的领导,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群众基础。为达此目的,需更新观念,根据自组织特点来思考自组织党建问题,探索自组织党建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式。

作者:刘红凛 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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