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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与建议

摘要:现如今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公司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在公司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决策影响着与整个公司存在切身利益的主体,甚至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作用,他们的决策、他们的行为关系重大。但必须承认的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一个人、一个决策集体总有出错的可能,然而面对这一风险,中国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却无法对此起到应有的降低风险的作用。从这一制度引入至今,其购买率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且提出更好的建议来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董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公司发展;制度完善建议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在高速上升,与此同时,公司也在逐步改革自身管理机构、运行机制以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然而,大多数的中国公司依旧有一部分重要的机构未能跟上经济的发展,其中就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这一重要部分。这一机构作为公司的决策集团拥有很大的权力,基本上能够影响整个公司的兴衰,但现今面对这个重大的风险,中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却遇到了发展困境,没能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克服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优点

董事责任保险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应尽的义务而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但由保险公司代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保险。这一保险制度是从国外引入的,其设立目的是让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者是全部的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造成的赔偿责任,这样就能为第三人、公司及其股东降低一定损失,由此在微观层面上稳定经济的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着以下诸多优点。1.有利于为公司吸引优秀管理人才。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制度,董事责任保险能够减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恐慌,使其不至于消极怠工,这能够给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当程度的自由,以激发其创新意识,从而更好地使公司得到发展。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现如今的经济发展中,投资者愈发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但是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面临困境,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的利益是最易受损以及最难维护的。但随着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公司就算出现经营问题,其赔付能力也会较之前有大大的改善,投资者们的利益会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市场经济也会得到稳定与发展。3.有利于引入保险公司的监督。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会做事先调查,并以其调查得到的相关信息与投保公司签订具体的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也会密切关注该投保公司经营状况,这就在客观上使得投保公司引入了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督。

二、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自2002年引入中国以来,逐渐开始进入中国的经济体制之中,但是至今为止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依旧十分缓慢。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市场普及率很低,多数国民对其并不了解,而且在事实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少之又少。

三、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

1.责任保险意识落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风险的日益增加使得中国民众对保险这一行业愈发了解与依赖,保险也越来越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但是,大多数民众所熟知和购买的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两个,责任保险并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很多人对此都一无所知。在经济活动中,董事责任保险确实是一个非常良好的风险规避工具,但是大多数民众对此并不了解。2.公司对董事责任保险认识不足。中国大部分公司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带来的经济风险并没有应有的重视,在公司决策层决策失误时,普遍的都会选择由公司来承担损失。3.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作为一项移植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的前提下,根本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首先,在公司法律相关的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负义务的责任追究。在这一前提下,董事责任保险的作用就变得极其微弱了,因而也就无法使这一制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次,中国《保险法》中有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太过于粗简,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少量的条文、简单的内容根本就不能做到在现实中的适用。

四、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提高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视。针对整个社会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不了解和重视的情况,要从公司和社会公众尤其是投资者这几个角度大力宣传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这样才能促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2.完善有关董事责任保险配套法律规范。前文已经提到在《公司法》对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中,欠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负义务的责任追究,因而无法为董事责任的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对《公司法》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明晰责任。《保险法》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粗略,因此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细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条款,加强其可操作性。3.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相关规制。在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制中,要注意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确定的问题,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恶意、欺诈等主观故意并由此实施损害的行为,应当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对此进行判断,而不是单方面由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界定,如此,可以避免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另外,要注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可能起到的相反作用,即因为董事责任保险的存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从而消极不作为,如此就难以发挥其积极性。面对这一可能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相关制度,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支付董事责任保险费的一部分并且承担一部分赔偿金额,从而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谨慎经营管理公司。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公开。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公开,中国法律规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现实中考虑到诸多因素大多数公司并不愿意公开合同内容。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进行公开则会使更多民众了解该投保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这样就会促使公司更加注重自身经营管理工作,而这又能反过来促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五、综述董事责任保险这一制度对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自2002年引入中国以来,却遇到了发展困境,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作为一项移植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未能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茁壮成长的原因有中国责任保险意识相对落后、公司不够重视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等。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环境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促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环境中真正建立和发展,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符合现代公司发展的需求,是公司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对中国而言,绝不能因为一时的缓慢发展状况就直接否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而是应当正确认识到该制度的重要作用,通过各个渠道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宏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若干思考县域经济论文[J].区域经济期刊海南金融,2010(06).

[2]王云霞.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法学,2009(06).

作者:沈清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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