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村两委干部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村官腐败的制度性问题进行研究。运用调查分析法、系统分析方法等,通过对村官腐败的特征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从教育培训、制度完善、问责监督各方面提出预防和治理村官腐败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腐败;村官腐败;基层治理
在改革开放的发展中,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物质文明不断提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突飞猛进,取得显而易见的进步,这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引起了高度的关注。与此同时,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拓展,法治思想更具发展潜力,逐步深入人们的思想深处,法制建设成果突出,促使整个社会主义发展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彰显规模性。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时刻保持清醒,更不能忽视的是关于村官腐败的问题的严峻挑战。基层腐败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现象
十八大以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中央作了系统的部署。在反腐倡廉道路选择上,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在健全机制上,强调要规范权力的制度体系。经过中央通过开展多轮次、滚动式重点监督,派往各地巡视组揪出了一大批省部级“大老虎”,贪腐风气得到了极大的震慑,贪腐分子的气焰得到了初步的遏制,社会风气得到了极大的转变,成绩显著。习近平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甚至是高级干部,一旦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对其处理需要树立端正的态度,形成坚强的决心,保证立场和态度鲜明,同时,这种鲜明的立场,不会因为其所处的地位、所任职的高低而发生变化。只要是触犯的法律,就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必须增强执行力。要从严治党,针对惩治的手段,不允许放松。不同层次的犯罪都需要进行坚决打击,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同时,又要针对社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党纪国法面前,不存在例外的行为,必须坚持查处的彻底性,不允许姑息养奸。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农村基层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对于村官而言,主要存在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是一种边缘化的干部类型,不在编制内部,同时,不允许脱产,主要包含村委班子的整体人员,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统称。周庆智认为,村官腐败实际上是官治与民治之间规则失序问题。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变成村官或村干部包办代替,例如,对于集体土地补偿金的收取问题,做出决断的是村官,抑或是村委会,而村官发挥的是对集体财产处置方案的决策的作用。农村基层中,村书记的权力过大,对村级事务的议、决、行可以全程控制,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采取种种方式回避监督、排斥监督,甚至为了小集体、个人利益随意突破政策,在村级重要事项上马虎大意、把关不严,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导致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2问题
2.1集体财产易被侵吞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村官存在亦官亦民的两种身份,来自政府系统自上而下的授权和来自社会自治体的内部选举。这就照成了身份的模糊,为村官腐败埋下伏笔。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放权,监管缺位导致集体财产易被侵吞,而其他村民已经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面对集体财产易被侵吞,村民却监管无力。集体财产被侵吞主要有两种类型:如果因为自身因素,造成监督不力的情况,促使资金被套取,直接诱发集体资产的损失,这种被称为渎职腐败;如果进行资金的私自截留,借助财务手段进行造假行为,不正当挪用集体财产,甚至出现故意捏造项目套取补助款的情况,造成资金被干部贪污,这种被称为主动腐败,更有甚者与村民合谋套取国家财政补助。对于村集体财政而言,其主要处于整个公共财政资金最末端位置,不容易进行资金项目的准确定位,跟踪难度较大,集体财产易被侵吞。由于村官处在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因此,村官侵吞农村集体财产产生的民怨极大。
2.2监督机制失灵问题
对于村官而言,其不存在于体制内部,不是公务员或者党政干部,不处于编制之内,因此,不领取国家薪金,但是,其所执行的是干部的职责,身份本质是自治体的农民。因此,通过政府系统内部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产生监督机制失灵问题。村官职权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职责,可操作空间较大,缺乏监管,存在贪腐机会。村官身份的双重性带来了法律层面的尴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不足以约束“村霸”,村官依然存在于政府体制里,导致政府的行政事务与社会自治体的事务分隔不明确,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制失灵,影响实现村庄自治的民主化。
2.3选举宗族化与基层党委领导责任弱化
从以往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发现,个别的县乡(镇)领导挂钩驻点的村级组织,在进行民主选举村官或人大代表时,故意在同一家庭中推出2个候选人,为其中1人能继任村委会主任捞取政治资本,并放任其家庭成员和宗族势力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保证该人当选。这种明显的家族化选举,助长了一些农村家族势力,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削弱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权,埋藏了农村村级组织腐败和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隐患。陆益龙认为,“从当前乡村社会的平常现实来看,后乡土社会的政治的基本性质属于村官政治”。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里,“村官政治”的最大特点在于村干部的素质和作风对整个村的建设影响巨大。即使当今农村的封闭性减弱,国家权力直接影响农村的经济生活,但以宗族和家庭为单位的结构并没有本质变化,这导致村干部在选举受当地宗族势力影响较大,也为村官贪腐埋下了伏笔。大学生村官满期后离岗率高,能适应农村环境的人寥寥无几,真正把守村落大权的仍是当地望族。在“差序格局”鲜明的村落里,大家族谋私利欺压百姓很常见。某些村官思想不坚定,丧失个人信念,贪图一己之私,运用权力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地方,每当换届选举之年,或村党支部换届改选时,宗族势力或直接或间接,通过各种方式插手农村选举,甚至操纵农村选举。为本姓本家族的候选人拉选票时有发生,村官竞选在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了宗族势力间的比拼。
3对策
强化基层反腐工作的运行,齐抓共管,针对基层腐败所产生的突出问题,必须转变思路,创新机制体制,从根本上遏制基层腐败。我国农村村级组织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普法力度不够、领导决策不力、政策导向失误、选举机制不健全和日常管理松懈等因素。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共同努力,标本兼治。
3.1通过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
在集体资金使用趋势以及项目建设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发生滞后、缺失和错位的问题。如果改革步伐不积极,就会诱发机制出现不足和漏洞,甚至诱发深层次的弊端。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重视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有效降低农村集体腐败现象的发生几率,实现对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对于农村集体工作而言,其复杂性较为突出,涉及诸多环节,地区差异性较大,为此,需要在制度的引导下强化监督,以工作程序为基础,对流程进行严密性操作,建设腐败的机会。另外,在监督方面,有效发挥乡镇基层纪委的作用,同时,强化职能部门的领导主体责任。立足农村腐败问题,需要重视两个方面,首先,要促使日常财务工作的公开性增强。针对集体财产的处理,需要增强信息公开化,同时,要留有痕迹。其次,严厉查处腐败案件,鼓励举报,提供线索,提升惩治效率。
3.2监督执纪问责
对于监督工作而言,需要下大力度进行强化,这也是对待腐败现象的重要问题。要发挥县镇监督主体性,重视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同时,要对集体项目进行公示,尤其是资金处理之前,可以采取保证人制度,目的是强化监督。对于集体项目而言,验收工作体现的是事后监督,需要强化随机性,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实现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将腐败扼杀在萌芽。执行纪律十分重要,是针对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打击方式。尤其是出于基层的人员,面对的环境更加复杂,因此,要强化基层党组织自觉性,这在整个基层反腐工作中不容忽视。
3.3加强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农村地区宣传贯彻不落实,相当一部分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意识淡薄,使村官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滋生的条件和土壤。因此,防止和治理村官换届选举及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抓紧、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充分运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墙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还要对乡镇干部和村民组长、村民代表采取层层举办学习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加深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这两部法律的理解。增强大家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珍惜自己和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依法和维护民主选举,以推动农村村级组织民主自治的进程。村官是党和国家与百姓的直接沟通者,承担着上情下达的责任与使命,群众身边的腐败与群众利益相关,直接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反腐决心。因此,针对村官进行的反腐行为,全面考验了反腐的执行,与村民自治关系密切,是对基层政治气氛的净化。对村官腐败的治理会推动惠民政策的进行,加快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石艳红.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J].中国纪检监察,2015-02-11.
[2]周庆宏观经济期刊智.论中国基层政府治理现代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3]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J].社会科学研究,2015(1).
作者:车东石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