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实施情况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一)武汉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
本次调查时间是2014年7月份,采取座谈和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共发出150份调查问卷,其中收回132份有效问卷。回收的有效的调查问卷由团队成员检查,审核后进行了编码并输入计算机,采用Excel、SPSS等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年龄主要分布于20~35岁之间,文化程度主要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现代女性,月平均收入在2000~5000元之间,所在的企业性质主要是民营企业,被调查女性正是与生育保险紧密相关的群体。1.生育保险覆盖面有限,女性对生育保险了解程度不高根据调查数据显示,7%的被调查女性对生育保险十分了解,33.3%的被调查女性对此大概清楚,44.7%的被调查女性对此不太了解,9.09%的被调查女性对此不清楚,59.85%被调查女性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40.15%被调查女性所在企业并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其并不知情。这是因为从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做出规定,直到2012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生育保险在社会影响有限,很多企业和个人对生育保险内容不太了解。其次,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大量外地人口和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文化程度不高也使得他们对生育保险制度了解程度不够。2.生育保险实施效果不理想数据显示,41.67%被调查女性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完全自费,30.3%的被调查女性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低于30%。被调查女性获得生育体检、育儿津贴、灵活上班时间、产假外无薪休假等比例分别为11.36%、20.45%、29.55%、18.18%,而31.82%被调查女性并没有享受到生育补助,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37.12%被调查女性没有生育期间享受的产假不足90天。
(二)生育保险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1.生育行为影响女性未来发展空间数据显示,38.64%的被调查女性的生育行为对其没有任何影响,29.55%的被调查女性表示减少了工作强度,7.58%的被调查者工作职位下降,29.55%的被调查者发展空间变小,7.58%的被调查者失去了工作,仅有7.58%的被调查者改善了工作环境。据此分析,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女性生育后会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家庭,企业更愿意招聘和重用稳定的男性员工,女性的生育行为可能会造成未来发展空间变小,甚至职位下降和失去工作。2.男性生育责任缺失影响着女性就业数据显示,80.3%的被调查女性在生产期间,家庭中的丈夫并没有承担相应的照顾子女的生育责任,仅有7.58%的被调查女性家庭中丈夫承担了大部分的生育责任,12.12%的被调查者承担了较少的生育责任。据此分析,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男性负责挣钱养家,而女性负责照顾子女,女性社会地位比男性低。女性生育前后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离职休假,男性则只会在女性生产时短暂请假陪伴,男性承担的生育责任少,造成女性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影响女性就业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文化因素:传统的社会分工差异思想
恩格斯认为:“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在以前能保证妇女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而今却因此使得男性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男性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是一切,女性的家务劳动相对于男性的劳动来说已经无足轻重,是失掉意义的附属品。”正是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使女性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被企业所重视,企业更倾向于聘用作为家庭经济主心力的男性,而且女性承担着生育的重要责任,虽然生育是延续后代的个人行为和家庭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仍会选择聘用男性。
(二)生育保险政策层面因素:政策决策层面社会性别的缺失
2012年我国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的女性只有9位,省部级以上女性领导干部只占干部总数的9.9%,根据联合国的相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但我国显然远远不到这一比例。决策层面的社会性别的缺失不仅包括权利结构上女性数量偏少,也包括决策者在做决定时缺乏从女性角度思考问题,这样使得女性的利益得不到政策的支持。
(三)法律因素:政策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诸如《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构成条件的界定过于模糊、笼统,在实际操作时很难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和合理招聘。其次,我国现有的就业相关政策法律,基本上都缺乏追究法律责任的配套规定和明确的惩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女性自身因素:女性对自身的认同感低
如今,女性自己潜意识中认同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弱于男生,认同传统的社会分工,对“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认同,使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对自我能力的认知产生偏差,导致自信心不足,无法发挥其优势。很多女性将自己限定在某些特定领域,这严重影响了女性的就业。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对推动女性就业的建议
(一)社会层面:加强大众传媒的积极引导
社会上对“男强女弱”的评价导致了人们对男女社会期望价值的不同,同时,来自对社会上对男性和女性社会价值的评价也产生了明显的差异,正是这种潜意识里的认识偏差进而影响到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自信心和及其对职业的期望。所以,改变当前社会大众对性别认识上的偏差就需要加强大众媒体对社会文化的引导作用。大众传媒应该公正客观的塑造两种性别的形象,消除性别差异带来的消极影响,多运用新媒体的功能积极宣传女性自强自立的形象,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宣传的范畴中来,减少大众对的成见,引导全社会形成两性平等,宣扬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生育保险层面: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问题影响着女性的就业,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不管是在从国家立法还是在政策方面,应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合理确定适合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比例,多渠道的筹集资金,制定合理的政策,分散生育问题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为女性就业提供更深层次的保障。其次,为了使政策能够更加充分考虑到由于性别不同导致思考方式上的不同,应该提高女性领导人的比例,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将性别意识纳入到国家的决策中来,最大限度的消除人为影响女性发展机会的因素,争取在政治、经济、驾驭和文化和各个领域中使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制定有利于两性平衡发展和消除对女性歧视的各项政策。
(三)法律方面:加强法律的制订和监管
针对当前雇主对女性的歧视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制订专门的《反对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惩罚的相关条例,对企业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给予一定的惩罚,约束企业行为。其次,可以对企业中女性职工的比例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审查,对在职女性职工超过正常比例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设立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平等就业审查,指导和协助反歧视就业工作,不断改进社会上的歧视现象。
(四)女性个人层面:提升女性自信心
现代女性应该了解自身的内在需求,通过参加各种活动来认识自我,进行角色定位,做好职业规划,注重心理健康的疏导,进行积极的心理暗示。接受男女性别差异的存在,认清和发挥女性内在的优乡镇经济期刊势,寻找合适自己的职业和岗位,提升自身的素质,不断的完善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来适应社会的要求,提升自己的自信心,主动的参与行社会锻炼和社会竞争。
作者:王梦婷 万梦云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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