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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及责任保险论文

一、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保险对象,承保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和经营的地域范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3]。

(二)雇主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由于从事业务活动时而遭受意外,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随着各种企业的不断增多,受雇人员越来越多,因此,雇员的利益保护应该引起广泛的关注。

(三)产品责任保险,是分担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由于顾客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时,依法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产品责任保险就分担了产品生产商的责任风险。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分担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时,由于行为不当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但是由于职业责任保险所分担的风险比较特殊,目前其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因此,还需要大力发展。

(五)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分担保险车辆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的损失而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其中,保险车辆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是其允许的合格的车辆驾驶人员驾驶的。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保险同样可以运用损失分布和大数法则计算保险费率,而且适用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的一般理论。但是,由于责任保险承担的是各种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不是以实体标的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又会拥有自身的独特内容和经营风险。因此,明确责任保险的特点,对于研究我国的责任保险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虽然责任保险也属于财产保险的行列,但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虽然也会与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有关,但是这种标的却不能以单独的物质存在,应该属于一种无形财产。而一般财产保险却是以一种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除此之外,责任保险标的是对未来发生的事故风险的分担,并不是像一般的财产保险一样可以现在就能够预见的确定的标的。因此,在责任保险的合同中也并没有明确的保险金额。

(二)保险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灾害事故中会受到损失的财产或是相关的利益,不会遭受到损害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不是财产保险的对象。而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即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风险,并不属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这既不同与财产保险的物质实体,也与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同。

(三)赔偿目的的特殊性。

尽管责任保险和一般的保险都是为了分担风险,但是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其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设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赔偿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自己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损失,即弥补投保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但是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分担投保人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弥补其因承担这种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填补的是一种间接损失。

(四)理赔依据的特殊性。

一般财产保险的没有损失就不用支付赔偿的原则并不能严格的应用于责任保险中。这是因为责任保险并不像一般财产保险那样投保的是物质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它补偿给投保人的是其因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的间接损失。将这种无形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并不会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因此,若是直接使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理赔原则,就会造成理赔不明确的后果。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能够较大程度的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具有其自身的分类和特点。因此,明确责任保险的概念、种类和特点,对于进一步研究责任保险具有深远意义。

作者:李京京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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