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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消费信贷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冲击

一、消费信贷合同为有偿合同

消费信贷合同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前提条件的有偿合同,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消费借贷中的无偿借贷。消费信贷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有偿性。缔结消费合同的一方为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企业,消费者迟延付款或使用货款,都必须支付给对方一定的对价,表现为利息、手续费,统称为财务费用。消费信贷合同的有偿性决定了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要重。而且,消费信贷合同正是因为其有偿性质而缓和了其要物契约之特征,因为学理上要物契约通常为无偿,而消费信贷,尤其是金钱借贷,多为有偿,故消费信贷的有偿性反过来又支持了其诺成性的特征。

二、消费信贷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消费信贷合同中,消费者享有使用贷款或延迟付款的权利,同时负有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信贷提供者享有收回贷款和获取利息的权利,同时负有交付贷款或迟延收款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若把消费信贷合同看作是单务合同的话,贷与者的诸多义务将被免除,如支付义务和告知义务等,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也将得不到保护,如物之瑕疵抗辩等。

三、消费信贷合同为附和合同

当前普遍认为,消费信贷合同的内容由信贷提供者事先拟好,而信贷提供者制定的消费信贷合同内容往往完全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所以各条款均偏重消费者的义务,反之,自身所付的义务却极少。而且这些条款一般并不以免责条款的形式出现,内容大致合法却不合理,且内容的数量既庞大和复杂,专业性较强,非一般的消费者所能理解,消费者只能决定是否缔结合同,而无商讨的余地,即消费者仅有缔结与否的自由,而无决定内容的自由。对此问题,可适用合同法,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客观和合理的解释,在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采取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消费信贷合同虽以合同的面目示人,但由于消费信贷合同当事人的特点决定了消费立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一方,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精神,故消费信贷合同从某种程度上修正了合同的平等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消费信贷合同缔结的限制,合同内容的限制以及冷却期制度的规定等方面。

(一)消费信贷合同中,对合同缔结的表示,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即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而且在合同缔结后必须交付书面文件。如以《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为例,其规定合同若不是采用书面形式的话,则不能成立,还规定合同缔结后,信用供给者不得拖延,一定要把记载着一定思想的书面文件交付给消费者,否则要科以刑罚。③而一般的合同形式自由,也就是说如果合意成立的话,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可以订立合同以强调合同意思的自由、交易的迅捷。

(二)在消费信贷合同中,对合同的内容给予相当大的法律规制,在供给信贷的利息和手续费方面都给以强制的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合同的内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定,尤以美国最为详尽。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一般的合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问合同的内容,就可以认可合同的效力(当然,违反法律的无效)。

(三)消费信贷法中规定了撤销权制度,既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如消费者反悔,不问理由与原因,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话,在法律上就认可了合同的效力,并且法律尽量保护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作者:沐阳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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