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概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沿海各大城市为中心,加强发展经济水平相近地区的经济合作和联系,逐渐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经济区域。我国区域经济按地理位置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我国的东部地区,是快速发展的经济区域。第二层级是中部地区,是发展相对较慢的经济区域。第三层级就是西部地区,是发展相对落后的经济区域。
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东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生产要素大量地流向东部地区。而国家实行的产业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并没有实现。尽管国家近几年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但西部地区本身的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有限,加之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发展仍较缓慢。三大经济区域的差距没有得到有效调控,反而有加大的趋势。
二、经济法理念下的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
第一,均衡发展战略时期。在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内地与沿海之间生产力发展水平就已经差距悬殊,因此国家采用了各种措施加大对内地的投入。
第二,梯度发展战略时期。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指导思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在这条思想的指导下调整为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经济。
第三,点轴开发布局时期。在“八五”期间,我国是采用以中心城市为“点”,交通网络和动力网络为“轴”,确定宏观经济的重点是这个点轴,不是东部地区。
这三种发展战略的目的都是要从根本上减小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用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就客观事实来说,上述三大战略的实施的确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格局。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均衡布局战略时期,有平均主义的思想夹杂在内,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经济法基本理念之“公平”。而后两个时期,又有忽略“公平”的嫌疑。
(二)经济法理念下的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中经济法公平理念的缺失。“经济法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正义和公平。”经济法视结果公平为自己的重要价值之一,在认同分配差距在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了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
从实践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历史中,都曾经或正面临着公平和效率的两难选择。总的来说,公平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确实很难。纵观各国的发展历程,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必须以效率为先,要等到国家经济总量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人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贫富差距加大后,才会有迹象表明公平理念需要得到重视。公平理念不仅仅只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它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贯穿于全部经济法律规范,因此,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必然要用于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之中。
传统的公平理念集中体现为民商法的公平观,即强调机会公平。这种理念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只要各个主体在同一起点参与竞争,就是公平的。不难看出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仔细看来该观点存在一种无法弥补的缺陷。
首先,在市场竞争中,就算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起点也很难说就是公平的。众所周知,每个人的家庭背景、个人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都有区别,这些必然要对竞争产生影响,甚至能够直接影响到竞争的结果。就拿西部和中东部地区来比,西部地区的农业产值高达80%,而非农业产值仅占20%。以农业为主的西部地区,其经济重量和人均收入较之东部和中部地区相差甚远。以1998年为例,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仅占全国的14%,不足中部地区的1/2和东部地区的1/4。我国西部经济发展起点明显不比中部和东部。这样,起点公平就已经不成立了。
其次,就算能做到起点公平,机会均等也并不必然能使得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传统民商法是从机会均等出发来寻求公平,但这仍然无法平衡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个别差异,使得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公平体系如同纸上谈兵。除此以外,传统的民商公平体系提倡一种个体的无限制自由竞争,放到市场经济体系中就容易导致垄断的出现,而垄断反过来又会极大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传统民商法公平理念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出发点,并不重视分配的结果公平,这样的理念对调整分配不公平会让人感到力不从心。从对传统公平理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公平理念只是形式公平,尽管它试图以机会均等去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但是实践证明,在调整区域经济差距中是行不通的。这就是实质公平理念的缺失。
2.出现地区区域利益分割,社会本位理念缺失。经济法倡导可持续发展,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协调各方利益平衡发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各种垄断行为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差距日趋加大,在这种背景下,在地方利益的诱惑之下,各地方政府难免以各种形式如公开的形式、隐蔽的形式,搞地方保护主义;如规定名目众多的各种贸易壁垒和行政壁垒,地区内相互之间采取资源、技术、人才、商品的垄断和封锁等以保护地区内的各种利益。即使在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也会更多的考虑如何索取利益,而很少有实现共赢的意识。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各种流通渠道通畅程度,使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还会让地区行业之间的优势不能互补,最终还可能导致统一有序的国内市场不能形成,难以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整合。如此一来就使得区域经济建设中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严重缺失。
三、贯彻经济法理念,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维护好实质公平,充分发挥经济法的调控作用
1.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经济法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税法与社会保障法来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税法是实现社会财产二次分配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很好地利用税收调控功能,理论上是能够达到一种相对的结果公平。相较之下,社会保障法大多采取的是一些保护性方式和规则,目的是保障特殊人群基本生活,尽力去做到社会财富分配结果上的一种相对公平。“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客观上具有调节国民经济各环节、各行业部门、各地区乃至全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这就是税法的经济调控功能。”与税收相呼应的是,税法同样有调控经济的功能,只要我们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法律制度,就能帮助推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去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效率经由市场,公平通过政府”,这就是说,税法应当发挥出自己的特有功能,通过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第一产业,例如能源交通、邮电等事业,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落后地区的流转税和提供一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还能直接提高这些地区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增加一个地区吸引投资的条件。除此以外,对于向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投资可以适当给与税后优惠,还可以与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手段相结合,这样可以鼓励各个领域的人才到中西部来创业。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细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将公平落到实处。依法鼓励和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公平发展。要尽快改变落后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公平的经济战略项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均应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完善宏观平衡协调法律体制,消除地区分割
对于区域分割问题,国家的宏观平衡协调就是最好的办法。社会责任是经济法的最高准则,社会经济机构运行机制的动态功能制约着经济矛盾与运动,从而出现层次性与不平衡性并行的事态,这就要求社会主体特别是政府必须正视客观现实,对促进社会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负责,充分运用好经济法律手段,从国家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各个经济区域彼此间的关系。如此一来,国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作用必须受到重视,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法的手段对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主导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发挥作用时,不能出现政府干预或完全代替市场机制的现象,政府应恰当行使职能,协调好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提高区域经济的协调能力。
区域之间能不能实现经济合作,又该如何来实现经济合作,从本质上说,不是取决于行政行为,不是由政府自己的愿望来决定,而是由经济法律行为和产业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来决定的。其中的关键在于这种合作能不能通过法律的合理引导,使几个区域之间产生一种相互补充、共赢共利的共生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和政府的积极支持是实现区域经济整合的必要条件,如果少了政府必要的经济法律干预,那么区域经济的市场自发整合就会使盲目竞争现象增多,导致竞争的不公平,最终只能使得地区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形成恶性循环。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政府与企业比作实现区域经济整合的两只手,政府扮演着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总设计者和总指挥的角色,合理调整需要干预的经济活动,而企业则是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中坚力量,在经济建设中跟着市场与指挥走。科学合理地利用经济法调整他们的分工与合作,是区域经济合作成功的关键。
四、结语
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协调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制是这项工程的中流砥柱。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在区域经济建设方面,经济法律体制显得尤为矿产经济论文重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与市场秩序的立法,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建立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要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依法确立区域之间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和机制,努力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