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是一把双刃剑。1.公众参与的优点公众参与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利益直接向行政主体陈述事实并通过行政主体的回应来对自己的辩驳思路做及时的调整工作,在听取意见与信息提供的交叉运作过程可以为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从而为政府做出公正的行政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公众参与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吸纳到政府的行政程序中,能更好的使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主体的尊重,坚定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公众参与将程序控制与实际控制相结合,对社会公众展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减少了行政权的异化机会。此外,由于行政主体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对客观事实或者行政形式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实行公众参与可以由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帮助行政主体对事实的鉴别,同时使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增强了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效沟通的必要途径,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中,可以缓解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加强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公众参与可促使公众在参与行政主体处理共同事物时,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社会公众逐渐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同时推动了行政权由国家向社会回归。2.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公众参与在行政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参与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涵公民意志与行政目的,两者既可能相互统一又可能相互冲突,当两者相互统一时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很好的实现,但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行政主体对公民意志的忽视或者过于满足公民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致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原有的价值大幅度降低。当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结构和拥有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时,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时,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
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的范围不断扩大,丰富了行政行为的蕴含的意志内容。同时,在公民参与过程中,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职权趋向多样化形式,使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讲,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公众参与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公法与私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伴随着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行政主体运用私法手段谋取利益得以实现,导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行政法的归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三、结语公众参与为公众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准确的把握了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现代经济期刊成型。
作者:王思颖 单位:临海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