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金融服务效率低,融资方式单一,资金成本高是湖北当前新兴产业发展的首要拦路虎。为湖北新兴产业发展探索出一条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是当前湖北经济产业转型所需要研究的重大金融课题。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由于其资本性质,投资领域以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十分有利于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要。本文将就风险投资概念,在我省发展现状及问题展开论述,为风险投资业在湖北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风险投资概念;湖北风险投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建议
一、风险投资概念
风险投资又称VC,在中国别名创业投资。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
二、湖北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湖北省创业投资真正始于2000年,但受制于国家大环境以本地经济实力,创业投资于2007年开始因创业板推出才重新活跃起来。2007年10月举行的“武汉•中国金融博览会”上,深创投等多家来自深圳、上海的投资机构纷纷现身,寻找投资项目。创业板开板后的财富效益,不仅激发了创业者的热情,还激发了创投机构的热情。近年来,少数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创投机构,如湖北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大型创投企业,因国企改制、股东理念差异等原因纷纷暂停创投业务或者歇业;而一部分较大的民营创投机构,如武汉圣威德投资有限公司、光动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因项目运作不善或资金实力不足而转向或停业。目前仍然活跃的是以武汉东湖创投、华工创投、武大创投等国资背景创投企业和光谷创投为首的民营创投企业,而一些外地投资机构如深圳创新投、亚洲基金、IDG等纷纷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并有了实质性的投资项目。2014年中国风险投资业各省统计概况由图1可知,北京投资事件数量最多,达到1272起;上海第二,604起;然后是广东和江苏,湖北78起,排名第七。由图2可知,北京业并购事件数量也是最多,达到352起;广东第二,331起;然后是江苏和上海,湖北73起,排名第九。由图3可知,广东上市事件数量最多,达到276起;江苏第二,260起;然后是北京和上海,湖北74起,排名第七。综合上图和表可知,湖北地区风险行业活动整体上虽活跃,但与东部还是存在较大差距,投资,并购和上市事件还偏少,主要投资方向多集中在先进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少数领域,风险投资业在湖北还有巨大发展潜力。
三、湖北风险投资问题概述
(一)制度因素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2015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607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5(CumulativetyNO.607)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而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专业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既承担高风险又享受高回报;而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以稳定的回报保证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利于机构充当合伙人。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显然不利于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对股东人数做了上限不利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提供专业化的管理,而不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条件是充足的资本来源和通畅的投资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欧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的机构,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但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
(二)投资回报问题
目前,我省高科技产品市场多为外国产品所占领,又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我省科技创新人员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产业创新动力不足,使得风险资本投资回报率始终难以达到预期水平,投资家不敢过多投入到新兴科技业的种子期和成长期,另外风险投资也有向某些行业过度投资的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有针对性税收优惠,即靠个人所得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把资金投向该领域,即使投资失败还有税收减免。而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显然不利于境内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四)人才问题
从事风险投资的人不但要懂金融知识,还要熟悉高科技产业发展方向;而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没有风险投资的专业教育,多数还停留在学术和理论研究上,真正搞风险投资的人都来自政府,大企业或归国天使投资人,人才的匮乏是制约湖北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五)市场中介建设问题
风险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而所需服务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还有待建设;其次,中介机构人员职业素质亦是难点,许多中介机构人员打着为风险投资者和需求需求者服务之名,行经济诈骗之实。
四、湖北风险投资业发展建议
对高科技行业来说,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的资金投入发达国家为1:10:1,而我国为1:0.5:10;产业化阶段的资金短缺制约了新兴科技企业的成长壮大,虽然近年来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案例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各种条款的限制,虽然国家推出了创业板,但绝大多数企业仍需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企业为获得更多资金,总是存在隐瞒真实信息的倾向;因此风险投资虽然起到资金放大器,产业孵化器与风险调节器作用,但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与市场约束机制,两者可能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风险投资由于自身特性对弥补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加速湖北高科技行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湖北还处在工业化阶段,湖北不能简单的奉行“拿来主义”,模仿硅谷,而是要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建议如下:
(一)制度建设
在完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同时,应积极修订《风险投资法》,为风险投资活动纳入法律保护与约束下,为风险投资的投资方与接收方设计合理的游戏规则;以美国为例,美国人为鼓励风险投资家的前期冒险行为,设计了一系列风险投资合同条款,如股权比例和性质条款、保护性条款、回赎权条款和领售权条款;为防范后期公司治理者的道德风险,推出了任命条款和声誉机制支;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以分配董事席位为目的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应属有效,强制履行应是主要救济方法。
(二)完善内部监管
在缺乏官方机构的大环境下,风险投资行业内部应制定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和企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首先,风险投资业自身应理顺本行业进入和退出渠道,界定自己的业务范围,确立本行业的道德准则;其次,加强自身风险控制;最后,设立一个强力第三方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专门研究风险投资成本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市场提供制度规范和实时准确的信息;为风险投资合同提供公证和咨询服务;为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的利益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和仲裁。
(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风险投资业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业,由于其自身的高风险收益性和特殊投资领域,国家应降低甚至减免该行业税负,还应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放宽政策,使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向社会大众进行融资,一方面保证风险投资公司低成本经营;另一方面,能使我国广大国民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经济效益,真正做到创新为民,利益共享。2015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607期)TimesFinanceNO.11,2015(CumulativetyNO.607)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家冒险精神
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社会目前人与人之间信任度还不高,而我国征信事业又刚刚起步,在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都有待强化的背景下,既要激励风险投资者热情又要防范和控制风险,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可或缺;另外培育冒险精神勇于创新及奖惩分明的现代商业文化同样不可或缺。
(五)加快高校风险投资人才培养
任何行业都需要年轻人的参与才能生机勃勃,风险投资公司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专业纳入高校的课程设计,使更多有志青年能在风险投资业从业,同时,完善各项人才考核制度,建设人才信息网络。
参考文献
[1]胡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点[J].经济研究,2014,(1):1-3.
[2]张新雄.湖北“风投”渐行渐近创投公司已达50余家[N].荆楚网-楚天金报,2009-11-23,(2):16-32.
[3]谢兴盛.我国风险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黄继.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逯忆河北职称,王楷楠.谈我国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J].经济研究,2005,(11):101-104.
[6]吴唐青.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的环境障碍[J].经济研究,2003,(9):151-156.
[7]陈腾.我国风险投资回报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王瑞亮 邓阳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