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科技计划管理的特点
(1)科技计划目标明确,科技计划体系化、综合化。美国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是按领域制定的大型专项计划,每个专项计划又由若干专项子计划构成。无论是专项计划还是子计划,都有各自明确的领域和目标技术。每个计划又不简单以项目实施为主,而是构成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机部分,内涵建设含科研基础条件的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和法律制度的宣传等。
(2)科技计划管理民主、科学、法制化。科技计划决定实行双决策制,程序环环相扣,杜绝权力寻租;计划执行实行第三方管理制,计划考核实行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了美国科技计划决策、运行、管理、考评的公开、公正、公平;科技计划的运行因项目而异,做到差别管理、分类管理和交叉集中管理,既保证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又提高了资源分配的有效性与科技资源的融合度;科技计划以立法形式颁布,确立了科技计划项目的法律地位,实行法制化管理。
(3)科技计划间柔性衔接,政府差异化投入。美国政府在协调各类科技计划时,以分时段衔接保证了项目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用跨领域衔接的方法确保交叉点问题得以深入探讨,灵活高效。科技计划项目总投入中政府所占比重,以是否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长远发展为原则,前瞻性、战略性、基础类的研究,政府投入占较大比重;产业推广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领域的研究,政府起到引导作用,撬动社会投资机构、企业、研究院所等投资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2日本科技计划管理及其特点
从机构设置看,日本政府设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该会议是日本首相的科技咨询机构和国家科技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从科技计划决策过程来看,日本政府采取会议制与询问制相结合。一般通过科学技术会议的召开,采用科技部门向大会咨询的方式,经过数轮答与问后制定出科技发展纲要。同时,为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与公正、公平性,由常设审议会等机构做好科技调查、科技评估与风险预测,提供参考依据。从科技计划制定的项目来看,日本政府的基本战略由“贸易立国”向“科技立国”转变,近年来又进一步明确为“科技创新立国”,目标非常明确,先后制定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从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来看,政府直接管理基础研究、战略性导向性研究;委托社会机构管理应用和开发类计划。日本科技计划管理的特点
(1)科技计划法律体系健全。日本政府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科技计划制定的范围。
(2)计划决策、实施、评估等体系完善。日本政府科技计划的决策建立“一个中心一批机构加多轮问答”的模式,以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一个中心,常设的审议、委员会、理事会等一批机构做好前期风险预评、中期技术评价、后期科技评估,为中心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会上科技主管部门间通过多轮提问得以确定科技计划。科技评估体系完善。日本政府向来注重对科技计划的评价,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科技计划的评价,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非常严谨的考评,确保了科技计划体系的落实执行,兼具务实性与高效性。
(3)有其独特的“官产学”模式。产学研合作已被列为日本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科技计划中明确指出,日本政府将在过去技术转移活动的基础上,鼓励并支持产学研各方立足于长远的观点开展共同研究,提高合作效果,建立产学研各方之间互惠互利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出台一系列法律推进官产学合作,如《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研究交流促进法》和《产业技术力强化法》。协调各计划间的资金投入、合作关系,吸引多方资金投入产学研合作项目。
3美日科技计划管理带来的启示
通过对美日两国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及特点的分析,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进一步加快我国国家科技计划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我国在制定国家科技计划时,可借鉴两国以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为实现国家目标进行干预的有效手段,实施专项领域计划,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美日两国国家科技计划通过立法或制度化方式确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阶段性。我国在这方面自上而下还没有专门的科技计划管理法,因法制建设的缺失,导致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科研现象时有出现,相关科技发展战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糊,不利于科技计划项目的贯彻执行。
(2)进一步扩大我国科技计划体系的辐射面,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多样化。科技计划不应单独以项目建设为目的,可借鉴美日两国先进做法,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人才培养、科研基地的建设,推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有关我国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的项目,应由政府全额投资并直接管理或委托下属资信较高、权威机构进行管理。对这类项目的评审应更加审慎,可借鉴美日两国的双重决策制度,平行建设科技计划风险评估机构,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
(3)进一步吸引多元渠道投入科技计划项目。政府如何更加有效的配置科技资源,刺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生动力,值得思考。关乎国际竞争力、公共基础事业且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科技计划,应由政府部门投入大额资金,同时立法规范科研资金的使用,发挥科研经费的最大效用。对于与产业发展、经济建设相结合的高新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风投机构、社会资金注入。
(4)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科技计划的执行、管理、评价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目前,我国科技计划管理的执行、管理、评价仍然集中于主要职能部门,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将职能部门捆绑住,无法集中精力做长远规划;另一方面,职能部门立项并由职能部门自我管理,自我评价,无法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公正与公平。这方面,可借鉴两国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的建设,培育建成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营造更好的、更公平、公正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环境。
(5)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研究,推进研究开发体系建设的完善。我国自20世纪初期,号召多方面产学研合作,但多年来的建设成果并没达到预期目标。以日本为例,日本经历过二战后,经济、工业水平较低,但到了80年代,日本的电机电器、精密器械和运输机械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跻身国际先进行列。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日本健全的“官产学”计划分不开。我国在制定科技计划体系时,应充分考虑调动产、学、研各合作主体的热情,制定专项计划,通过后补助、前瞻项目联合研究、共建产学研共同体等多种形式,推动研发体系各主体间的融合。
作者:邹丽阳 谢峰 单位:江苏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