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为高技术、创业型、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创业企业持有资产多为货币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比例较低,而且成长具有显著非线性特征,即可能出现跨越式增长,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这类企业必然蕴含巨大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但并不代表不进行风险控制,盲目投资。根据创业投资风险的特征,可以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中某些宏观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所导致的部分行业或所有行业资产价值降低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则主要指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管理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前者是不可控的,后者基本是可控的。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和手段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高回报是建立在对所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高效控制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即使像拥有百年历史的美国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等也会破产倒闭。从上世纪40年代美国兴起创业投资以来,关于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止,新理论、新模型和新方法不断出现。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创业投资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双边道德风险造成的,风险度量的方法则主要包括完善契约和激励机制。Reid(1997)基于代理理论实证研究了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在进行风险处理时的关系,他们认为风险投资家是风险厌恶的,而投资者在进行了充分的分散化后是风险中性的[1]。Repullo和Suarez(1999)认为创业投资家的融资和咨询角色是互补的,他们检验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新兴公司的阶段性投资与来自创业者和创业投资家管理贡献的双边道德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最优的契约应该让创业者承担初办阶段的风险,保护创投企业的求偿权及股权不被稀释,并用此解释创业投资广泛应用可转换优先股的原因[2]。Reid和Smith(2001)研究了基于风险溢价、投资时间跨度和敏感度分析探索积极的风险管理,他们将创业投资的风险划分为代理风险、商业风险和创新风险。对于高技术投资,投资者认为代理风险和商业风险非常重要,而创新风险也被认为极高,通常会设置高门槛收益率和利用极端的压力测试[3]。Arthu(r2010)认为创业投资的回报是非连续的和有偏的,其实现随时间内生变化,且具有非同质性,于是他们采用随机折现因子(stochasticdiscountfactor,SDF)研究VC初创期投资和VC基金的收益率,结果发现VC初创期投资获得了超额收益[4]。Ozmel等(2013)研究了生物科技公司如何权衡从创业投资家那里获取企业融资和从合作伙伴那里获取项目融资,结果发现合作伙伴在解决资本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5]。Espenlaub等(2014)研究发现,无论是跨境联合投资,还是境内联合投资,创业投资的alpha和beta值从初创期到后阶段单调下降,表明创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都会随着投资阶段延后而降低[6]。由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历史较短,国内只有少数学者进行了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殷林森(2010)认为谋取私人收益和降低双方的努力水平是一个联动的过程,通过控制私人收益不仅可以提高项目的总收益,而且可以缓解努力水平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分期投资,增设谈判契约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状态对利益分配做出相机调整,从而达到缓解谋取私人收益,提高双方努力程度的目的[7]。蔡永清等(2011)基于现代契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理论设计了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双边线性激励契约[8]。孟丽莎等(2013)基于可拓学的思想,采用物元模型进行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实质上是采用专家法将风险因素进行评分,汇总后得到均值,再计算关联度后赋权得到项目的综合风险[9]。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关于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比较系统,从风险识别到风险度量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都有相关文献,但创业投资与其他金融业态有较大差别,其风险发生机理及风险控制措施也不尽相同,已有文献并没有深入剖析创业投资风险产生机理,这正是本文所努力的方向。
二、创业投资的期权特征
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风险评估筛选目标企业,为其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占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决定是否再次注入资金或退出,具有典型的期权特征。与经典期权不同的是,创业投资期权是区间期权,本文将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三个角度分析其期权特征。假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拥有技术、产品及营销渠道和知识,投资者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创业投资家投资该创业企业,投资为∑Ict,其中t=1,2…T表示投资的期数(下同),T表示最后一期投资,投资包括提供的管理和资本运营等增值服务,Rt表示投资者从项目所获得的实际总收益;∑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包括专利、营销和管理等,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Pt表示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投入,Rt''表示其收入,其收入构成一般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Vt表示创业企业在第t期的净资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将其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期准确地反映其所持有的长期投资的真实价值。kt表示合同所约定的创业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则(1-k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分别为ktVt和(1-kt)Vt。为了简化分析,本文设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均为风险中性,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一)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投资者投资资金和对外经营的载体,创业投资企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投资企业负责项目的筛选、投资运营和增值服务,享有从创业企业退出时的收益并负责分配。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但由于各自私利的存在,也会存在博弈,图1为创业投资企业期权模型,刻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期权特征。图1中B为∑Ict,即创业投资企业各期投资之和;A为(1-kt)Vt,即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或合同约定收益;R表示实际收益,则R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从项目中获得的累计实际总收益。创业投资企业选定项目后,就要投入资金并开始运营,如果其实际收益低于B轴,预示着创业投资企业不能获取利润,其可以选择与创业企业终止合作退出。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收益高于A轴,则表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收益,则其必然会与创业企业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要么选择收割高利润主动退出,要么按合同约定的收益补给创业企业差额部分继续合作,则其实际收益又会回落。AB区间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稳定区间,A轴上的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投资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二)创业企业
创业是指某个人发现某种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某种技术,利用或借用相应的平台或载体,将其发现的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的技术,以一定的方式,转化、创造成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并实现某种追求或目标的过程。现代市场环境下,随着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创业企业又多了一种融资渠道。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家联系起来,创业企业融入发展资金,同时出让部分股权。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企业比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多关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为了私利,有可能会隐藏某些对其不利的信息,放大对其有利的信息,从而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由于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存在,大多数创业企业没有获得成功,创业者就会选择放弃,我们用图2说明了创业企业的期权特征。图2中A'为ktVt,即按合同约定的收益,B'为∑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创业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资金后,必然和创业投资企业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但创业企业拥有比创业投资企业更多信息,为了获取更多私利,可能会出现非合作博弈的情况。若实际的收入R't大于ktVt,即为图2中A'轴以上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可能会发现创业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会要求创业企业补偿收益的差额部分或者直接要求退出;若机会主义行为未被发现,创业企业也可能会在获得高额收益后要求购入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迫使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若创业企业的实际收益低于∑Iet,即为图2中B'轴以下部分,除非融入更多资金或出现其他可以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否则创业企业必然会选择放弃。只有其收益处于A'B'之间时,创业企业才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合作博弈。A'轴是创业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三)创业投资家
创业投资家是投资者的委托人,代表投资者选择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相应获得报酬。B''表示创业投资家的机会成本,即不在该创投企业任职可以从其他工作中所获得的最高报酬;A''表示创业投资家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图3显示了创业投资家的期权特征。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家都是职业经理人,不占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份,只是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代理人来管理企业,因此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谋取私利,即有可能与投资者合谋,也有可能与创业企业合谋。所以,其实际收入R''可能会高于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即A''轴以上部分,该区域为投机域。若投资者观察到其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马上解雇创业投资家,也可能会要求其补偿非正常收入部分。若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低于B''轴,其可能会与投资者进行谈判,若条件不能满足,其必然选择辞职。只有当其收入介于A''B''之间时,创业投资家才会努力工作,提高创业企业的价值,该区域为努力域。A''轴上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与预期收入相等,也不存机会主义行为,不损害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利益,是最理想的状态。
三、创业投资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是创业投资参与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私利,采取隐藏不利行动和非合作博弈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设计完全契约进行控制。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双重委托代理下的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通过共同组建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制度,确定投资策略和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聘任管理者,监管企业的业绩。双方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不可察时,就会在项目运作中出现“机会主义”和“搭便车”,导致双边道德风险的发生。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虽然是合作关系,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私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同创业投资企业也存在博弈,也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选择再次注资或放弃。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人代表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是双重代理的中间环节,由于私利的存在,可能会有两种合谋行为,一是与投资者合谋,损害创业企业的利益,二是与创业企业合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图4)。创业投资家虽然不直接进行投资并拥有创业企业的股份,但由于存在机会成本而视为其投资,不存在合谋的情况下,其获得合同约定收入即为实际收入,若存在合谋,即实际收入可能超过合同收入。因此,也会根据实际收入与机会成本和合同收入的权衡而选择退出和努力,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图4中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分别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1),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2),可能的合谋为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合谋(合谋1)和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的合谋(合谋2)。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双重委托代理关系都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代理1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委托代理2可能导致创业者损害创业投资家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以上这些分析与已有文献的研究相一致。然而,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鲜有学者注意到创业投资家与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可能的合谋。合谋1相对容易理解,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出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合谋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谋取最大利益。合谋2也并不少见,创业投资家出于个人私利,不惜与交易对手合谋,从中寻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图1到图3可以看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三者都拥有一个区间期权,超过上限的区域是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区域,所获得的实际收入超过合同约定收入,必然损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形成非合作博弈;低于下限的区域为退出或放弃域,是激励不相容的区域,其实际收入低于自己的投入或机会成本,必然导致主动放弃。结合图4,创业投资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面临的主要风险为道德风险,而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面临着退出风险,制定完备的契约旨在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合谋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不相容情况下的消极行为。
四、基于期权的创业投资风险控制举措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投资成功的概率要小于一般投资,因此,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投资收益的高波动性,参与各方经营的期权特征非常明显,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各方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将会很高。由于创业投资的收益具有非连续性或跳跃性的特点,难以通过模型准确计量风险,即使采用大样本计算出风险值也很难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特定项目。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决定创业投资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非合作博弈和不利行动隐藏,需要在整个创业投资过程中制定完备的契约和完善的激励机制。
(一)委托代理1的道德风险防范
投资者发起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后,聘请创业投资家经营企业,投资者期望创业投资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创业投资家则期望个人私利最大化。制定契约,使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与创业投资家的期望尽可能一致,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创业投资家道德风险的成本,从而降低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聘任创业投资家时的首要工作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创业投资家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然后对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Pt进行有效评估,根据激励相容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创业投资家的工作具有显著的期权特征,上限的风险控制是在制定浮动收入方案时尽可能采用期权激励方式,如采用股票期权,提高预期收益,即提高创业投资家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下限的风险控制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谈判周期,当创业投资家对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在最近周期进行谈判,虽然不一定会提高其薪酬,但仍会对其有约束,降低其退出意愿,保证创业投资家队伍的稳定性,也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除了正向激励外,负向激励和监督也同样重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创业投资家违规、违约及不努力需要支付补偿,也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另外,投资者在用工合同中还要要求创业投资家定期汇报项目相关情况,不定期接受质询,加强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及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政府应要求相关机构协助成立创业投资家市场,要求创业投资家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并向所有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创业投资家出现不端行为,将有较大的名誉损失,工作业绩不好的创业投资家也会被淘汰,这些措施都会约束创业投资家,有效降低委托代理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二)委托代理2的道德风险防范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创业投资企业投入资金后,创业企业拥有更多企业信息,出于私利,可能会进行非合作博弈,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和个人利私是导致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原因,也是创业企业经营期权特征的体现。完备契约和激励相容也是解决委托代理2所必须采用的风险控制举措。创业投资并非是创业企业唯一的资金来源,但作为股权投资,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求偿权却被放在了债权人之后,因此,创业投资对来自创业企业的风险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制定契约防止创业企业的非合作博弈或主动退出,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投资比例、时间、投资方式、收益分享和增值服务内容外,还应包括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的补偿条款,投资的方式也应体现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如采用可转换优先股和分段投资,既可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又可提高创业企业的违约成本,降低委托代理2的道德风险。可转换优先股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的经营较差或创业家出现违规、规约及其他不当行为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优先股,保证稳定的收益,而当创业企业业绩较好时,转换为普通股,享有更高的收益。分段投资也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经营预期较好时,进行投资,否则,不再投资,从而减少损失。只有制定相对完备的契约,才能使创业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基本一致,共同致力于实现创业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减少道德风险。
(三)合谋的风险控制措施
若信息是完全的,即使存在双重代理关系,创业投资家也不可能出现合谋的行为,但创业投资家比投资者拥有更多创业企业的信息,也比创业家拥有更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与其中一方合谋。创业投资家代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并负监管职责,因此,创业投资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基本一致,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会在与创业企业的合作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创业企业在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契约时,除了考虑到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作博弈的可能性,还要考虑到创业投资家不努力及与投资者合谋的可能性,明确创业投资家完全代表创业投资企业,其所有行为后果均由创业投资企业承担。即使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合谋并造成损失,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抵消了合谋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驱使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遵守合同约定。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的合谋并不少见,由于创业投资家只能按合同约定获得收入,创业者可以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导致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合谋,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创业投资企业为了防止两者合谋,需要在合同里约定诸如商业贿赂、显失公平等条款,除了追农业经济期刊究创业投资家的责任外,合谋的创业企业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因两者合谋所出现的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谋发生的概率及损失。
作者:奚宾 刘赟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