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上,时刻提醒着人们要在心中敲起警钟,要有道德的危机感。从古至今,有关道德的讨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从古至今,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也从来没有因为这些道德讨论而真正地消失过。纵观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一是研究专门行业道德问题的多,系统全面研究整个社会道德领域问题的少;二是研究道德教育的多,研究如何从根源上杜绝道德问题出现的少;三是对于社会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研究的对策中“堵”的多,“疏”的少。这种现象不利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社会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也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社会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不应该仅仅从单个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更要看到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明朗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力度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所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通过分析当前社会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出现的主要原因,而后对症施治,以引导社会机器良性运转,降低道德问题出现的几率,减少道德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对课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根据各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的分布特点,在北京、新疆、福建、山东、山西、吉林七省市按照先分层后随机的方式共计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问卷2683份,其中有效问卷2479份,有效回收率82.63%。
一、当前社会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被冲淡的道德印痕
德,是指顺应自然、顺应社会、顺应人类的需要去做事。欲得之德,先舍己之欲得。人贵有“舍”的精神,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占有欲,“舍己之得”显得越来越稀有,越来越珍贵,道德,正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上离我们越来越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这三个社会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正逐渐模糊,烙在人们头脑中的道德印痕正逐渐淡去。调查发现,认为道德水平总体上有所下降的比例最高,有1577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3.61%;认为道德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的有683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7.55%;认为没有什么变化的有132人,占5.32%;认为不好说的有87人,占3.51%。由此可见,在超过半数人们的印象中,社会道德的水平比之从前是下降了的。
(二)被质疑的道德价值
当前社会,曾经被人们一再推崇的道德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当越来越多的事情要靠经济的杠杆作用来撬动时,当道德面对越来越多的事情显得越来越苍白时,当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约束能力越来越弱时,当人类对利益的追求超过精神追求的时候,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质疑。在雷锋生活的年代,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国家百废待兴,需要有一位道德典范来衬托道德价值的重要性,引导人们在较高的道德标准下行为,引领全民以“为人们服务”为宗旨,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国家建设当中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价值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个人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道德上的意义逐渐为人们所淡化,调查发现,认为道德仍旧很有用处的占35.26%,有874人;认为没有什么用处的占42.84%,有1062人;认为不好说的有543人,占21.90%;不能明确认识到道德价值的总人数有1605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4.74%。对道德价值的漠视和质疑势必引发行为准则的缺位,行为准则缺位,道德的滑坡必然势不可挡。
(三)被冲破的道德底线
在当前社会,道德的底线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冲破,毒奶粉、毒大米、毒豆芽、毒腐竹、染色馒头、地沟油……防腐剂、漂白剂、催熟剂、保鲜剂、福尔马林、膨大剂……香精、糖精、瘦肉精、硼砂、火碱、敌敌畏……老百姓的餐桌上,哪种才是没毒的食品?彭宇案、许云鹤案、殷红彬案……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楼歪歪、房碎碎、范跑跑、郭美美……还有打不尽的小苍蝇、大老虎……到底什么才是道德的底线?调查发现,道德问题最为严重的领域被认为是社会公德领域,调查中有1344名被调查对象选择该项,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54.22%;认为道德问题最为严重的领域是职业道德领域的次之,为921人,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37.15%;认为道德问题最为严重的领域是家庭美德领域的有127人,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5.12%;选择“其他”的有87人,占3.51%。将社会公德看作是道德问题最为严重领域的人数以及将职业道德看作是道德问题最为严重的领域的人数加起来为2265人,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91.37%,由此可见,社会公德的滑坡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对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影响最大,归根结底是由于个人的道德行为在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以及在职业道德上的表现对他人的影响范围最为广泛,潜在的被侵犯到利益的人数也最多,由于这两个方面所涵盖的群体数量巨大,因此一个不良行为在这两个方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最大。
二、当前社会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仰缺失作为人的精神寄托和行为指南的信仰
一旦缺失,则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就会出现失去准则要求的情况。调查发现,在40岁之前,信仰的存在与年龄成负相关,而41岁以后,信仰的存在与年龄又成正相关(如表2-1)。究其原因,无外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在共同起作用,就外在因素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人们普遍信仰毛泽东,信仰共产主义,但是在经济、文化大潮的冲击下,伴随着多元价值观的出现,伴随着党内一些干部偏离党章要求的行为,不少年轻人逐渐对共产主义表现出了不信任,于是40岁以上的人群中信仰的存在与年龄呈现出正相关,但这并不代表这种状况会持续,只不过年龄越大的人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越小,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越小,对于共产主义的信仰动摇的越少。而在40岁之前,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年轻人开始成熟起来,对明星偶像的崇拜与仰望逐渐淡漠,才表现出了信仰与年龄的负相关,并且这种相关情况还会持续下去。调查发现,21岁到50岁之间是信仰缺失的重灾区,而且在该年龄段选择“不好说”的达到近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说明处在该年龄段的人对于自己的信仰感到迷茫,越接触社会,看到的不道德的事情越多,便越会对信仰的存在造成伤害。总体来看,明确表示“有信仰”的只占到被调查总数的37.56%,“没有信仰”和“不好说”的占了被调查总数的62.44%。有信仰,就会有符合该信仰的行为准则,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就会自觉地遵守信仰引领下的行为准则。信仰所带来的敬畏感使人的行为能够符合自己心内深处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否有人监督,都能够做到不去触碰这种行为规范的底线,这种敬畏感的存在对社会公德以及职业道德的维持来说都是一种内在的动力,其作用和影响要比他人监督这样的外在动力要强大得多。在信仰缺失的状态下,失去行为准则的约束,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就会出现因过度的自由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当社会活动中的大多数人因信仰缺失而失去行为准则的约束时,就会出现大面积损人利己事件的发生,社会道德也就会随之而出现大幅度的滑坡现象。
(二)信任缺失
1、对法律法规的信任缺失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保护着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在法律法规的应用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势必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近年来一些案件的错判、误判使得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信任一跌再跌。在一些冤假错案纠正之后,人们希望看到相关责任人为此而承担的责任,但是,千呼万唤也不出来,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信任也在这种等待中消磨殆尽。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过后,“扶不扶”成为了整个社会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人们有帮助别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人们又在顾虑帮助之后能否付得起高昂的“被讹诈费”。人们为佛山小悦悦事件感到痛心,为开封路面积水溺死的老人感到痛心,在道德面前,人们更担心的是法律到底能保护他们到什么程度,又或者是将他们推向怎样万劫不复的深渊。又比如,明摆着银行制定了霸王条款,为何案件审理中不考虑一下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使普通民众以必须要接受的姿态来承担本应属于银行的过错?许云鹤案教育人们不能做好人,许霆案教育人们不能做坏人,好坏之间,如何生存?人人自保不暇,安顾他人?他人之不顾,道德何来?在调查中,关于“扶不扶”的问题,仅有273人表示会“毫不犹豫地去扶”,占总调查人数的11.01%;有1433人表示“会犹豫,扶不扶看情况”,占总调查人数的57.81%,明确表示“不关我的事,坚决不能扶”的有77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1.18%。在选择“会犹豫,扶不扶看情况”和“不关我的事,坚决不能扶”的2206人中,“犹豫或不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选择“怕被讹,不相信法律能保护我”的有1694人,占76.79%。由此可见,对法律法规的信任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行为模式。2、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任缺失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了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缺失,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又会造成更多反社会、反政府事件的发生,甚至在某些原本不应是政府责任的案例中也会成为替罪羊,无辜遭受到公众舆论的炮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和类似于“相关部门”这样的模糊概念有关。相关部门,又叫作有关部门,被网友戏称为世界最神秘的组织之一,只因从未有人能见其真面目。每遇责任事故,人们常常得到“有关部门已介入”、“已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这样的模糊措辞,使得急于探求真相的民众感觉真相更加地云里雾里、扑朔迷离;每遇舆论高度关注的事件,需承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也常常恰巧是临时工;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讨要说法时,又会被“太极”、“皮球”样地推来踢去,不知道哪一个才是真正相关的部门。政府各部门间责权利划分的模糊性让民众在生活中对于政府部门的行为能力越来越没有信心,越来越不信任。调查发现,有1734人对政府所谓的相关部门表示“不信任”,占被调查总数的69.95%,有328人表示“信任”,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3.23%,另有16.82%的人表示“不好说,无所谓信与不信”,有417人。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是公民服从政府部门管理的基础,也是社会凝聚力的根基,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条件,是公民信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效率高、有担当、有魄力的政府自然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而政府部门权威性的性质使得对政府部门信任的缺失会引发公民其他方面的信任下滑,继而对整个社会道德的建设造成一定的危害。3、对人性本善的信任缺失人之初,性本善。在《孟子•告子上》中,孟子提出“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认为人性善如水向下流,水无不向下流,人无不善,若受外力则水可倒流,人性可变。伴随着社会上一些违法的、不道德案件的出现,人们对于人性本善的信任开始变得一降再降,在路上看到摔倒的老人就感觉会讹人,看到对孩子感兴趣的陌生人就感觉是人贩子,别人捡到钱包来还反倒会认为他就是把钱包里的钱偷走的人……笃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同时也对人性失去了信心。关于“您相信人性本善吗?”这个问题,有623人选择“一直信”,占总调查人数的25.13%;有726人选择“从来不信”,占总调查人数的29.27%;选择“以前信,现在不信了”的有1054人,占42.52%;另外,3.07%的人选择“以前不信,现在信了”,有76人。这就意味着曾经有67.65%的人是相信人性本善的,而现在只剩下了28.20%,可以说被调查对象中以前有1677人相信人性本善,但现在只剩下了699人,“损失”比例达到58.32%。对待同一件事情,不同的观念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仍旧拿“扶不扶”来看,如果相信人性本善,就会倾向于做出“扶”的选择,如果不相信人性本善,就会倾向于做出“不扶”的选择。在“扶不扶”这个问题上选择“会犹豫,扶不扶看情况”和“不关我的事,坚决不能扶”的2206人中,“犹豫或不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选择“怕被讹,不知道摔倒的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有2094人,达到94.92%,成为“不扶”或“犹豫”的最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在道德问题方面,对人性本善的信任缺失所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
(三)法制建设的迟滞
当前社会是法的社会,除却法律之外,单靠人们的自觉完全不能够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从囚徒困境而引出的利益方阵能够告诉我们做出怎样的选择会有什么样的损益(如表2-2)。表2-2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损益(b)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损益中我们假定全社会的其他人都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而只有一个人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时他所能获得的利益为100,当全社会都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而只有他一个人遵守的话他的利益就会损失100,当全社会的人都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时,每个人都会从中获利50,而当全社会的人都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时,每一个人的利益损失将是40。当其他人都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时,自己不遵守就比遵守多得利益50,而当其他人都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时,自己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就比遵守少损失60的利益。因此,无论别人是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就单个人的利益而言,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总比遵守要有利,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人选择不去遵守。人类的社会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但法律约束之外的事情则要靠公民的自觉。由上述利益方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仅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的话是不会去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单靠人们的自觉显然还是不够的,对于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来说,具有较强约束力的,非法律莫属。调查中,关于“如果取消了法律的存在,您的行为模式会否发生变化以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一点的利益”这一问题,有1933人选择“肯定会”,占被调查总人数的77.94%;有214人选择“可能会”,占8.63%;有102人选择“一定不会”,仅占4.11%;另有230人选择“不好说”,占被调查总人数的9.28%。由此可见,远超半数的人是因为法律的约束才选择了现有的行为模式,我们也因此而看出了法律对公众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公众行为模式约束的重要性,然而法律建设的迟滞给了既得利益者以可乘之机,游移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以不道德的行为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最终拉低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在关于“社会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调查中,排第一的为“法律建设的迟滞”(见表2-3)。表2-3社会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多选)(n=2479)
(四)媒体对舆论导向的影响
信息化时代,媒体的作用不可小觑,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偏袒某一方的不实报导催生了道德焦虑,偏激的言论误导了舆论的走向,往往这种走向的结果就是道德的极速滑坡。不明真相的群众群情激愤,在真相出来之前舆论已经给出了自己的推论,并在这种推论的影响下进行发酵各种负面情绪。比如彭宇案,由于法官在判案时使用的原则不当,经由媒体添油加醋的报导之后,导致舆论一边倒地认定徐老太是在讹诈、法官是糊涂断案,以至于此后一有讹诈案件发生就不免要把彭宇案拿来再嚼一遍,虽然五年后当事人彭宇承认当初的真相是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但是已经没有几个人在意这样的真相了,甚至是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真相,因为它与人们当初的舆论方向不一致,与自己的推断完全相反。高温发酵出来的舆论,其方向一旦偏移,则很难再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了,于是也就催生了道德案件的思维定势,一有老人摔倒人们就会想到讹诈,一想到讹诈就要躲得远远的,哪怕是面对命悬一线的时刻也可以淡然走开,这不得不说是媒体对舆论导向的不良影响所带来的恶果。
(五)对道德功利性的讳言
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执行力,每个人都只有依照道德标准行事的义务而没有制定道德标准的权利。我们认为,每个按照道德的标准行事的人,他的行为应该就是不带有功利性的,是舍弃了己之所欲的,但我们不应当因此而避谈道德的功利性。道德的功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道德的存在无疑使得整个社会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对个人而言,符合道德标准甚至超越道德标准的言行也可以使个人在社会活动中获得无形的利益。但是通常人们认为道德一定是高尚的、纯洁的,是不带有任何功利性的,这种想法把道德放在了一个过高的位置上,一个普通人不可企及的位置上,使本该道德行事的望而却步,也使不道德的找到了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更使道德行事的看不到道德带来的益处而放弃继续努力。对道德功利性的讳言无疑阻碍了道德的持续发展。
(六)心理机制的影响
任何一个有关人类的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与心理机制有关,道德行为也毫不例外,其中,道德认知首当其冲。身处不同情境的人会有不同的心理,就像公交车上的“变心板”,上车之前感觉车上还是有空间的,车上的人好好挤挤还是能上好多人的,可是就在踏上踏板的一瞬间,心理立马就发生了变化,感觉车上一点空间都没有了,实在挤不下其他任何一个人了,情境的不同瞬间就导致了心理的变化。对道德情境的认知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学历和阅历的不断提升、角色的转变等因素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和自己的经历相同的情境更能表示出理解与同情,“不养育儿女不知道报答父母的恩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然而角色的转变则更能让人们看清自己在认知方面存在的偏差。时常人们会带着非常不屑的语气去评论某个人在某种情境下的行为,感觉他这样做很不道德,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换做自己,肯定会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做的比他好。然而一旦自己站在了同样的位置上,遇到了同样的情境,思考问题的角度立马就变了,之前的信誓旦旦变得可笑不堪,重新换了一种被自己认为是在这个位置上应该有的高度来思考,于是在这样的思考角度下行为模式也有了调整,然而调整后的行为模式与之前自己所耻笑的行为模式并无二异,于是旁观者难免会慨叹世风日下、社会染缸之类的,其实,再换了他,仍旧会是老样子,换位思考,通常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往往是人们的道德意图是好的,但是到了现实生活中,自己真正的道德行为又是另外一个样子了,这说明人们对他人的认知与自我认知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认知的偏差导致个体对整个社会道德的评判存在较大误差。在有关道德的认知方面,人们往往对于自己的行为评价过高而对于他人的行为评价过低。对于做同一件事情,通常认为自己如此做完全是出于道德原因,而别人也这么做时却倾向于认为别人是出于利益原因。对于“如果为生活中最道德的人排名,您认为自己应该排在第几位”这个问题的回答,认为自己应该排在第一位的有1741人,占被调查总数的70.23%;认为自己应该排第二位的有522人,占被调查总数的21.06%;认为自己应该排第三位的有15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17%;认为自己应该排在第四位到第十位之间的有6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2.54%;在被调查的2479人中,无一人认为自己应该排在十名之外。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对于同一件不好的事情,人们往往能够为自己寻找出更多更好的道德解释,并因此而认为别人做出的不道德的事情要比自己更多。当有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从众心理作用下去效仿的人中,自我道德评价越高的人越倾向于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看似合理的道德解释,越是能找到看似合理的道德解释,就越会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对道德情境的认知会受到角色转变的影响,道德抉择也会受到角色转变的影响从而使得道德行为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当一个人看到医院里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因为找不到供体器官而生命垂危时,他会表示同情但却不太可能会去捐献器官,然而当这个人的亲人身临同样的绝境时,他会希望全社会每一个人都能捐献自己的器官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亲人有康复的可能性,在这种想法的促使下,他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突然间就增强了,虽然他的捐献并不能为自己的亲人提供直接的帮助,但是他仍旧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因为他会愿意相信其他病人的家属也跟他有着同样的想法,当愿意捐献的人数增多时,自己的亲人也就有了更大的康复可能性。由于这种捐献并非是针对自己的亲人而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高尚的,为整个社会所称颂。
(七)科技发展的副作用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任何一个公民都是一个传播媒体,都可以利用博客、微博、微信、QQ或帖吧、论坛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传播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虽在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但海量的信息往往在筛查之前就已经开始散播从而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一些不当言论通过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令人震惊,危害之大不可低估。自媒体时代,每一位公民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往往一些站在政府部门对立面上发表的某些断章取义之词或谣言更能吸引大众的关注,这种关注引发的蝴蝶效应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摧毁人们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对法律法规的信任,对人性本善的信任。针对“看到政府工作人员有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时会对政府部门失去信任和信心吗?”这一问题,有1811人表示“会”,占被调查总人数的73.05%;有326人表示“不会”,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3.15%;有342人选择“不好说”,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3.80%。在明确表示看到政府工作人员有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时会对政府部门失去信任和信心的1811人中,“在网上看到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时”选择“会愤而转发”的有1474人,占81.39%;有225人选择“不会转发”,占12.42%;选择“转不转发看心情”的有112人,占6.18%。由此可见,虽然明知道负面的信息会导致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下降,但是仍旧有绝大多数的人会发挥自媒体的作用将其传播出去,通常以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批判不道德行为的姿态来进行转发,忽略了此种自媒体作用的发挥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忽略了此种自媒体作用对社会道德所造成的二次破坏。
三、当前社会道德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放低道德姿态,还道德以本来面目
“君子忧道不忧贫”,无论穷富,一个人在道德方面应该是干净整洁的。然而道德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它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边,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里,存在于一举一动,存在于一言一行。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把道德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上,感觉到它的神圣不可侵犯,感觉到它的遥遥而不可及,似乎只有高尚的人、纯洁的人才有资格谈道德,正是这种道德的高姿态使得很多人对道德望而却步。其实,道德与学历无关,与贫富无关,与地位无关,与权利无关,任何一个对道德心怀敬畏的人都是道德的追随者,任何一个按照社会公认的善恶标准和行为规范行事的人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放低道德的姿态,让它以本来的面目示人,有利于道德的整体提高。
(二)善用舆论工具,积极创设良好的道德环境
道德的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然而仅靠公民的个人努力却是远远不够的,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创建良好的道德环境,以良好的环境带动道德的发展。舆论,在道德环境建设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人成虎,往往舆论的发酵会促使道德的直线下滑,因此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要善用舆论工具,对舆论进行积极向上的引导。作为媒体,不应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夹杂个人主观臆断的推论或猜测,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掺杂进个人情感,往往会引发群情激愤,而一旦过后事实证明真相与之前的猜测不符时,人们就会有一种真相被掩埋的错觉,从而加深对臆想当事责任方的误解,最终导致社会大众误以为道德水平下滑了,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人们不自觉地就会做出一些符合道德下滑标准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从众心理自始至终都在起作用,因此,道德的建设单靠公民的自觉还远远不够,要保证舆论有一个正确的走向,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创建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把“堵”变为“疏”,以良好的道德环境引导公民自觉追求道德的成长。在舆论对道德的破坏中,最严重的莫过于谣言,谣言的传播速度之快远非事实所能企及,谣言对道德的破坏远非事实所能修复。谣言止于真相,在谣言出现时,责任部门一定要快速还大众一个真相,任何对真相的遮掩都只能是舆论发酵的促进剂。对于媒体来说,在进行新闻报导的过程当中应该严保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从客观的角度如实报道,决不可为吸引眼球而妄加猜测、妄加评论,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舆论误导、对道德破坏的严重性不可估量。另外,在报导的过程中应注意素材的选择,要多进行善的宣传,少进行恶的宣传,多进行“善有善报”的宣传,少进行“行好不得好、作恶也罢了”的宣传,因尽量避免由于不当的宣传而造成对舆论的误导,避免从众心理作用下广大民众行为准则的下降。对舆论的以疏易堵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国家和法律部门对严重破坏道德事件的处理方式和速度,任何对相关事件的纵容和懈怠都会导致舆论的泛滥,公众在抱不平、不公平与从众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会催生出很多有违其常态的言行举止,正是这种言行举止使得道德的滑坡以最直接的方式显露出来,从而引起整个道德大厦的崩塌。因此,快速反应并严惩破坏道德的既得利益者摆明了国家明朗的态度和坚决予以打击的力度,舆论自然会向着积极向上的方面发展,道德的重建与保持也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若要在道德案件的焦点问题中快速做出反应,并使违反道德者迅速得到惩戒则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道德的建设过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的制订必须要在与时俱进的基础上保证有一定的前瞻性,在道德与法治之间不能有灰色地带的存在,不给利益的变态追求者以过度追求的空间,要做到凡事有法可依。法律法规的制订要尽可能地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能够使多数人受益而不使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受损的话,就是帕累托改进,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实际上就是要达到一种变化的帕累托改进,亦即在利益可以进行量化的前提下使少数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使多数人受益,多数人得到的利益可以补偿少数人所受的损失,而且这种补偿的总额要高于少数人所受损失的总额,这样就达到了另一种形式的帕累托改进。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类似于著名的宝宝特蕾莎器官移植的问题就应该属于这种形式的帕累托改进。总之,当前社会,不可否认地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道德问题一再地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不应标榜道德的清高,应使每一个社会人都相信以自己的力量能够参与其中;亦不应在道德建设过程中过度强调单个人的作用,要在鼓励个人努力的同时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积极创建良好的道德环境,使每一个人都能毫无后顾之忧地发挥自己在社会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仅仅针对老百姓,违法必究必须要包括为官者。如此,诚信、友善成为社会成员的名片,文明、和谐必定成为社会的明天!
作者:张建 程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