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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分析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从根本意义上讲,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农村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而农村法治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力图以调查对象为代表,通过调查报告的填写结果,了解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其次分析成因,并对当前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切实的分析,进而对如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进行思考,试图为推进我国的农村法治化进程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01-05

一、序言

(一)选题的由来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农村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从历史和现状上看,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一大半,因此,农民问题就是中国发展的主要问题,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就是实现全社会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但是,针对中国政府已经提出并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国的广大农村是否已经逐步实现了法治化?目前农村中的普遍法治状况如何?农民对法治化建设有多少理解和参与?以及针对目标任务和现状,农村法治建设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都有待学者进一步探究。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可喜的成果,“有法可依”也基本达到,但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仍然不够,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诸如农民对法治的概念模糊、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应用,以及农村执法艰难导致的法治化进程缓慢或停滞不前等问题,这其中,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认知、评价和运用程度,以及对一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看法等等。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农村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没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农民法律意识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研究中国农村法治化问题,必然要将农民问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

(二)调查对象选择

我选择的调查对象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的南社村、东社村、上庄村、窊流村、后北屯等城中村庄以及山西省吕梁地区离石的一处街道所在的村民。之所以选择这些地方和村庄,是因为我的家乡是山西太原,我的家在这里,这些地方对于我自身来说都相对熟悉,对它们近几十年的发展和变化也相对了解,且太原市的各城中村和离石的村庄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别,比如村民的生活方式、经济收入以及两个所属城市的发展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本次调查因个人原因有幸能走访离石市区内的几处街道居民,进而扩大了调查范围,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有价值的参考。所以在种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下,能够且只能选择这两个城市中的农村来做调查,虽然调查结果并不能完全代表和说明一切,但至少可以说明仅这两个地区的农民和农村的法律意识问题,希望对反映和了解更大范围甚至全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普遍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调查目标与意义

本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调查目标:第一方面,力图以调查对象为代表,一定程度上了解当前的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成因,并思考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农情现状出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第二方面,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对当前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切实的分析,试图说明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以此为前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本文的调查意义在于,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像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特别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农民法律意识在不断追求提高,但其在全社会中仍处在较低的层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发展的大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全局性问题。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要依靠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民人口。增强当代中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推进农村法治化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实现“中国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所以,调查和研究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四)调查过程说明和问卷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选择的若干村庄进行走访,尽可能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调查深入和全面,主要采取的调查方法是口头访问和问卷调查。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愿意接受问卷并试图作答问卷的人群大多为年轻人、中年妇女或者小孩,其他人群不愿意接受问卷调查这种方式的原因是他们大多没有文化基础、不识字或者年老体弱、眼睛昏花,所以不愿意去花费精力阅览纸质问卷,所以,针对这些群体,笔者采用了口头访谈和聊天的方式;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村民,以年轻男子和中年男子为主,不愿意接受笔者的任何形式的调查和访问,对于向他们提出的法律意识一词毫无反应甚至态度不佳,所以在笔者的调查结果中没有包括这些人群。本次问卷的设计采用单一形式的题型,即全部都是客观题。每张问卷有21道题,分别是前20道问卷主体内容和最后一道主观问答。其中,20道客观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五道题目,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的概况,包括他们的性别、年龄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第二部分,即后15道题目,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了解以及期望等方面;第21题作为问卷结束的一道主观题,虽不算问卷的主体,但也很重要,是对该问卷的评价、对农村法治建设有什么想法或建议,属于自由写作的题目,被调查者可以选择填写或者放弃。本次问卷下发之后,由于被调查者的种种因素导致一半的问卷没有任何作答痕迹,成为无用问卷;有效的收回问卷只有31份;另外对其他尽可能多的各年龄段的村民采取了口头访问的形式,也对那些无效问卷的作答者换成了口头聊天的形式。因此,以下的内容分析将以这些调查问卷和口头调查结构为依据,材料虽严重不足但也能够代表几个村庄的情况。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劳作的劳动者。随着社会因素的多方面发展,这个概念界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农村的分化情况,本研究中把“农民”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地域身份更为合适,其人群包括在农村地区生活和从事各个行业的所有职业人群。

(二)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和态度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个方面和一种表现。农民的法律意识,主体对象是农民,特指农民关于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看法、态度和心理情感的总称,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对法律法规的评价和态度、对社会法律事件及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合理运用,以及对法治化目标的建议和意见等方面。

(三)农村法治环境建设

法治,即依法办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了科学的表述。依法办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本研究中,笔者把“农村法治”定义为在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依法办事的状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应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是以依法治国为目标,以现行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为前提,着眼于从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理念,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和谐社会秩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和制度;第二,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即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主人翁地位的意识和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和价值取向。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得益者,法治环境建设应当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逐步消除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第四,法治环境建设也应当致力于发展农村地区社会文化事业,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乡风文明不仅要靠精神文明,也要靠法律。

三、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表现与特征

(一)农民对法律的看法

从调查结果来看,当前很多地区的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也表现的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很少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人因对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毫不知情,遇事只有依靠村委会和村支书;不少人因顾及一些其他多方面因素而不愿生事;还有些人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但现实中却投靠无门,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被调查者对中国的法律能列举一二,但是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或者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少之又少,也就是说,一半甚至以上的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在访问过程中,在被问到“列举您所知道的法律或者条例”的时候,被调查者的回答大致可以概括为:对中国的宪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土地法这些大的方向略举一二,但具体有哪些条例和规定便说不出来了。另外,本次调查中,近七成的农民对法律抱有信仰和期待,认为法律可以为自身所用,法律是公正且平等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民认为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即使是法律出台也无法解决。在被问到“人情是否大于法律”的问题时,一半以上的农民认为,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已经几乎是曾经发生的,即使现在仍然会出现人情世故不顾法律权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人们抵触和排斥的,相信将来都会彻底消除,法律权威会全面保障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农民对法治建设的看法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具有至高无上性,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本次调查中发现,近八成的农民都听说过法治建设的概念,但是对于自己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角色的问题却不是很清楚,且很多村民在访问中指出,虽然有法律条文存在,但农村目前依然是人治的传统远胜于法治的思想,这是极其不利于农村法治化实现的。但是改变所有农民的这种思想需要花好长的时间。由于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农民心里,用领袖、权力、金钱或是人情办起事来都比法律管用,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并没有直接关系,加之农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通过法律维权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一个困难大、代价大且复杂的未知过程。所以,农民对于法治建设大多是抱有一种坐享其成的态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充满信心,但对自己要做些什么贡献或是改变什么思想等问题,并没有想过。

(三)农民对农村建设的期望

笔者在问卷的最后专门设置了这样一道填空题,试图通过被调查者的自由写作了解更多的真实想法,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问卷回收的整体水平来看,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农村建设报以信心和决心,提出的期望也包括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例如,首先要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法治建设方面,贯彻有法必依,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深入农村了解情况,加大农村建设力度,等等。笔者注意到,在村民们的期望和建议中,像“广泛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和农民的法治观念”这样的建议有一多半的人提出,而“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监督”也有一部分农村居民提到。这充分说明,当前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只会是暂时的,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经觉醒和进步,并且迫切希望自己也融入到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去,农民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指日可待。

四、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确保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诚然,这种体制在过去某一段时期促进了城乡经济结构的发展,但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这并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多向度、多维度的社会经济现象: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都体现出城乡居民在生活各个方面不同的政策差异,这些差异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一体化的局面,国家法律法规在城市中能够顺利实行,但是到了农村,由于各项条件的制约,法律与农村自身的秩序不一致,就会导致国家法律不能在农村实施下去,影响我国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设,从而也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升。笔者认为,现代法治建设依托的经济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社会的发展迫使农村经济也要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但从总体来看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难以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建设需要的物质基础在农村也暂时并未达到,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发展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农村市场规模较小,市场经济的相对落后,使得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艰难前行。

(二)历史与传统文化原因

一方面,两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传承了中华文明,也形成了浓厚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封建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倡导礼法合一,讲究上下尊卑、长幼有序。长期受封建文化主导的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有权威的老人,这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成为了村里的实际执法者,他们依据的更多是封建道德观和风俗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依靠世代相传的规矩,而非国家倡导的法律。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而农村居民却对其相对陌生,难以真正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清。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正如列宁所认为的,“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留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极端仇恨和不信任,克服这一点,是个非常难的任务。”①长期以来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了法律信仰危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影响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建设。因此,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更愿意相信村干部的话语,而不去相信法律条款,导致村干部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农村盛行,从而也使得村民法律意识更加淡薄,更加相信“人治”大于“法治”,致使法治化建设举步维艰。

(三)我国农村司法与执法力量薄弱

一方面,农村普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运用到广大农村当中,并非得到了全面的适用,有些法律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未从农村现实情况出发,也忽视了农民的真实诉求和实际问题,致使某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适用到农村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农民的问题不能利用法律手段得到及时解决,就会更加投靠“人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时俱进的政策被频繁出新,但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习惯等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改进,致使制度对发展中的变化无法做出及时的调整,造成现有法律无处可用,需要的法律不能出台的局面,最终导致农民不信任法律。另一方面,执法的不足也是促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重要因素。农村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是阻碍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直接因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一个难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不仅在农村,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程度上都存在,这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法治心理。同时,农村基层法院也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司法的需要,农村司法体系尚不健全,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面临诸多不便,这在农民心中可能对法律体系产生排斥,因此导致法律意识愈加淡薄。

五、加强农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以奠定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夯实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在物质生活充分提高的前提下有能力和有精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优势资源,发展和提高其生产力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只有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农民才更有积极性参与法治建设。其次,抓住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天然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经济,必然要有一套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制度,当前必须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使用、征地补偿等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现代农业。

(二)加快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针对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缺陷,相关立法部门要加快涉农立法工作,减少有关三农问题的法律空白地带,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符合农村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使农村的各项工作和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还要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要求农村执法主体转变其执法观念,而且要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并带动整个农村的法律观念和素质,避免出现滥用权利侵害农民切身权益的情况。

(三)培育农村的法治建设主体和法治环境

全面提高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首先在政策上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要全面重视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的教育文化水平和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为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当前我国已经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积极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鼓励和培养农民以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其主人翁地位。据调查,村民自治制度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培养农民在法律意识和习惯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民坚定自己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信念,坚定其法律信仰,进而有助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

六、结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法治社会已成为适应其他方面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和重要前提。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很多先决条件,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实现了商品经济的转型,但广大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依然非常落后,这与城市的发展脱节,两者的法治进程差距明显。在该背景下,由于农村人口和面积占我国人口和国土的绝大多数比重,致使国家立法在全社会中的实效不尽人意,农村中利益纠纷的解决手段与法治国家的做法并不一致。可以说,农村的法治程度才真正决定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山西太原的城中村和离石市区街道是我们在进行农村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中所选取的一个样本,我们力图通过对这些村民的相关了解和调查,以小见大,得出能说明中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较慢等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结论。当然,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南北方农村地区、沿海与内陆农村地区本身可能存在很大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自然也不尽相同,所以这种不完全归纳的方法有一定的误差。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些村庄的实证研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通过本次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对部分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法律意识、法治环境等方面有了较清晰的了解,明确了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政府该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农村该如何实现法治化,值得整个社会继续重视和关注。

作者:李雪君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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